地下钱庄(underground bank/illegal bank),又被称为“地下银行”或“私人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主要有三大类型:一是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指通过境内与境外两个相对独立环节,各自完成人民币和外币循环,开展资金对冲的非法组织。二是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指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利用所控制的账户协助单位提取账户类或票据类的资金,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非法组织。三是非法存贷型“地下钱庄”。指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的非法组织。
随着全球化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的高速发展,“地下钱庄”日益扩大。在中国, “抬会”是最初的“地下钱庄”,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中国从2001年开始打击“地下钱庄”,几乎与美国同时开展打击非正规汇款业的活动。截至2005年,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2021年以后,中国外汇局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70余起。
“地下钱庄”洗钱的特点主要包括:操作隐蔽,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来源,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等。“地下钱庄”不仅会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减少国家税收,造成外汇流失,而且对于贪污、走私、贩毒、侵吞国有资产等上游犯罪行为有助长的效果。
词源定义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活动,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金融组织。
历史沿革
随着全球化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的高速发展,“地下钱庄”日益扩大。在中国,“地下钱庄”的历史久远,于
改革开放初期出现。 “抬会”是最初的“地下钱庄”,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 以
浙江省、
福建省尤为典型,一个会主牵头组织,数十个人加入其中作为会员,以经济上的往来为主要目的,把会员的钱聚拢到一起,交由大家轮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后用的人吃进利息。按金额大小之分有一万会、五万会、十万 等,按时间分则有月会、季会、年会等。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的
金融业还很不发达,正规渠道信贷业务的局限性也很大。亟需资金的企业主、借贷者转向“地下钱庄”。
中国几乎与美国同时开展打击非正规汇款业的活动,但与美国的监管路径不同。中国在执行外汇管理条件的框架下,从2001年开始打击“地下钱庄”。从2002年起,中国共破获300多个从事外汇兑换与跨境汇款的“地下钱庄”窝点。截至2005年,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中国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001年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2021年以后,中国外汇局立案处罚案件1600余起,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70余起。
分类
“地下钱庄”主要有三大类型:一是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
手机银行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类犯罪手法隐蔽、交易时间快速、交易金额庞大,迎合了部分人非法转移资金、套取现金等需要。
二是非法买卖外汇型“地下钱庄”: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
肉牛”,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现钞交易相对较多。
三是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犯罪嫌疑人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协助他人进行转移资金、跨境汇款活动,这一类型“地下钱庄”交易数量庞大,运作手法专业,发现难度大、打击难度大。此类“地下钱庄”出现时间较早,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即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资金未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主要形式
“地下钱庄”洗钱的主要形式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
典当、私募基金等,如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
特征
“地下钱庄”洗钱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操作隐蔽,难以被发现和打击;二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来源,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三是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威胁;四是利用银行支付
结算工具进行洗钱活动,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运作方式
“地下钱庄”运作方式一是跨境“对敲”,这是当前最普遍的运作方式,即采用境内交割人民币、境外交割外币,资金形式上不跨境的汇兑方式,实现资金实质上兑换和跨境转移。如当境内客户需要资金出境时,将境内人民币转账至“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在境内收到人民币之后,通知其境外组织将相应的外币划至境内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二是构造交易,即以虚假欺骗性手段,虚构或构造合法交易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实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如签订虚假
贸易合同,利用道具商品进出口实现资金跨境等;三是其他非法经营模式,如黄牛换汇、非法改装移机境外的POS机刷卡、银行卡境外刷卡提现、非法分拆购付汇、现金走私等方式也比较常见;为规避打击,近年来还出现利用虚拟货币、非法平台跨境转移资金的情况。
获利模式
“地下钱庄”的获利模式一是通过低买高卖外币赚取差价。二是按照汇兑交易、资金拆借金额抽取“客户”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佣金。三是通过交易骗取政府奖励、出口退税等跨境
套利等其他非法收益。
危害
1.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大量资金脱离监管无序流动,容易积聚和诱发金融风险,危害经济安全与稳定;
2.助长上游犯罪。为贪污、走私、贩毒、骗税、涉赌、诈骗、恐怖融资等上游犯罪提供服务,导致巨额资金外流;
3.法律风险。通过非法渠道汇兑资金,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4.造成经济金融统计失真,影响经济决策和政策制定。
防范
1.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电话卡或收款二维码;
2.不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收款或提现;
3.选择正规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4.充分履行
公民义务,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如发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下钱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起因
自1997年起,房某在根本没有吸收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214户,数额1747398元,私自办起了“地下钱庄”,除将95492元支付储户外,其他钱均被房某用于信贷、个人建房和办超市,储户多次催要,房某死活不给,给周围群众造成重大损失1651906元。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公开以存款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秋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地下钱庄”案
2024年4月,北京警方破获一起“地下钱庄”案,并通过关联线索挖出中国11个“地下钱庄”团伙,部分团伙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
调查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朴某某等人涉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线索。经查,朴某某团伙长期在京,表面上从事旅行社业务,暗地里利用境内外资金池提供非法买卖外汇业务。警方发现,以朴某某本人账户为中心的数十个关联账户交易规模巨大,资金往来符合汇兑型“地下钱庄”特征。
结果
通过对朴某某上下游交易情况进行研判分析,拓展交易层级,北京警方在全面调取证据、理清资金走向的基础上,先后组织开展两波收网打击行动,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名。随后,经提请公安部经侦局,多个省份公安机关按照部署对涉案“地下钱庄”开展联合行动,中国共计打掉“地下钱庄”团伙11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5名。这些“地下钱庄”交易活跃,部分团伙间有资金串联关系,部分团伙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涉及北京、
江苏省、
浙江省等地。
吉林榆树“地下钱庄”案
2024年9月,
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以境内外“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达7.5亿余元,2名在中韩两地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落网。
起因
2015年,李某某赴
韩国务工,在兑换外汇时,发现境内外人员对
韩元等外币需求量较大,便决定与境内人员金某某合作,共同在韩开办“地下钱庄”。
调查
针对“地下钱庄”隐蔽性强、资金交易大、交易链条烦琐等犯罪特征,榆树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经初步调查,该“地下钱庄”控制的数个关联账户流水显示其交易对手众多、资金整进散出、全天高频操作、金额呈汇率特征,交易金额高达7.5亿余元。据了解,该“地下钱庄”采用跨境“对敲”的方式非法开展人民币与韩币的兑换。该“地下钱庄”换汇客户主要包括代购、留学生、对韩贸易等人员,另外还与多个境外“地下钱庄”合作,进行资金拆借。
结果
专案组通过对其上下游交易情况进行研判分析,拓展交易层级,最终在全面调取证据、理清资金走向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收网打击行动,成功将在中韩两地实施犯罪的嫌疑人李某某、金某某抓获,并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涉案银行卡及作案工具。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虚拟币转移资金的地下钱庄案件
2024年9月,北京警方在侦办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在短期内将大量侵占资金集中转入某外籍华人境内账户。针对该线索,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与东城分局协同作战,辗转中国多个省市,打掉一个通过虚拟币交易实施洗钱犯罪的地下钱庄团伙。目前,涉案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查证,团伙主要成员吕某多年前取得外国国籍,国外生活期间,发现通过虚拟币交易可将境内人民币转移至境外并兑换为外币。后吕某会同陈某等人,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协助有转移资金意向的境内人员大肆购买虚拟币,从而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涉案金额约8亿余元。同时,警方查明该团伙曾为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职务侵占案等提供资金通道、转移涉案赃款。
捣毁地下钱庄100余个
2024年5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换钱党”及衍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专项行动以来,共捣毁地下钱庄100余个,依法查获并向工作专班移交“换钱党”人员142名。各地共打掉263个涉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偷越国(边)境、诈骗、非法拘禁等衍生犯罪团伙,查明涉案资金流水800余亿元。公安部组织相关省份开展5次集中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46名,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公安部计划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强化与澳门警方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共同维护中国内地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