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
被错判11年的河南农民
赵作海,男,1953年出生,河南省省商丘市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因被错判11年而受到关注。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与村民赵振裳发生冲突,后者失踪。4个月后,赵振裳侄子报案,警方将赵作海羁押20余天后释放。1999年5月8日,因村里发现一具无头男尸疑似赵振裳,赵作海被警方认定为嫌疑人并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4月,赵振裳回到村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实后发布公告称赵作海案件系冤假错案,将其释放,并赔偿65万元;同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赵作海家新建了房屋。在拿到赔偿后,赵作海和妻子因传销被骗17.5万元,大儿子为结婚“偷拿”赔偿款中的14万元。2014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赵作海找到一份环卫工的工作。同年,夫妻俩人共同投资四十万元,公司负责人跑路。2015年,赵作海在追债过程中不慎摔伤住院,家中收入无几,甚至交不起房租。2017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为其找到一份抄水表的工作和免费住房。2019年末,记者采访得知,赵作海与妻子仍在吃着保健品,靠工资生活。
赵作海所系案件为近年来冤假错案中的典型案件之一,其案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后、实施前,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理念,参照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新的规定精神,这对国家赔偿具体施行具有独特意义。
案件背景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赵振裳曾用名,以下皆称赵振裳)携自家菜刀在村民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将其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镇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警方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
案件经过
案件起因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裳。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并展开调查。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同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初审判决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省法院经复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
再审判决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十多年的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11年。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在同年5月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5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获悉赵振裳“复活”一事后,当天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就开展了行动。行动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确认赵振裳的身份,当时已经确认无疑。二是对无名尸体开展侦破,无名尸体的脱氧核糖核酸已经送往公安部进行检测。三是做好双方家属的安抚、稳定工作。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同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同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发布会上表示,他们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案情;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广大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案件后续
获得赔偿
2010年5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介绍说,同年5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等院领导赶赴柘城县对赵作海进行慰问,协调当地政府为其盖新房,解决生活问题,并诚恳向赵作海及其亲属道歉,恳请谅解。同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作海详细介绍了关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征求其对国家赔偿的意见。 赵作海对法院开展的积极工作和诚恳态度表示满意,同意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不提出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范围以外的赔偿请求,并接受了65万国家赔偿金。
官员停职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有关人员,共同进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展开调查,当年该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停职接受调查。同年5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决定,当年省高院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停职检查,调离审判工作岗位,接受培训,等待处理。
碎尸案告破
2010年5月1日,商丘市公安机关开始重新侦察柘城县“1999·5·8”杀人南京“1·19”碎尸案。在商丘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公安厅的领导组织指挥下,经过商丘市公安机关30天的缜密侦查,案件成功告破。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犯罪人员全部到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证据确实充分。
经深入侦查和技术鉴定,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睢阳区包公庙镇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获悉媒体披露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联系并分头潜逃外地。专案指挥部立即派人分头展开追捕,在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市区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杨明福,2010年5月22日在天津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2010年5月2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祥良。
专案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3人指认相同。2010年5月27日,警方对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挖出了一人头骨。5月29日,经公安部技术检验确认,该人头骨系柘城县“1999·5·8”杀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的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经审讯和调查得知,李海金因与高宗志在菏泽市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刘院喜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死、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先后将三块石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案件影响
家庭影响
赵作海在入狱前和妻子赵小齐共育有四个孩子。赵作海入狱后,妻子改嫁并带走了长子和次子,留下了两个最小的孩子,由赵作海的姐姐和妹夫帮忙照看。两个小孩子目前受教育水平较低,影响重大。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任何一宗错案对于当事人,都是灭顶之灾。在赵作海案中,其本人被错误羁押11年,而家里的老婆跟人跑了,三个孩子没有人照顾,有的成了文盲,真正是家破人亡、祸及三代。”他说。
社会反应
赵作海案件的再审与赔偿,引起了社会对类似案件的广泛关注,例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和张氏叔侄案等。
同时,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纠错、问责、赔偿,并将每年的“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曾公开表示,赵作海错案的发生是“河南省公检法的耻辱”,在完成赔偿和追责后,河南法院系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赵作海案大讨论,总结教训。网易北京市网友送给亲自过问两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几个字:“凭良心做事,命大克死牛魔王!”
法制影响
刑讯逼供的反思
在赵作海案中,刑讯逼供是其成为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尽管赵作海得到了一些赔偿,但这些亡羊补牢式的举措远不能抚平因为错案导致的法治创伤,也不能消弭公众因错案对司法产生的不信任感甚至恐慌感。有媒体指出,要消除这种法治创伤,相关部门要纠正错案,更要坚决清除滋生错案的土壤。显然,刑讯逼供是滋生此类冤假错案的土壤之一,但刑讯逼供还只是表层的土壤,深层的土壤在于有关部门对命案、大案盲目强制要求限期破案,以及一些基层公安部门侦查技术落后、法制意识淡薄,还有对羁押侦查取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这些深层土壤的支撑,作为浅层土壤的刑讯逼供是不易附存的。
确立沉默权的发展趋势
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人有我有”。公检法相互制约,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渐渐形成共识,名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把“死人”辩活。从理论上讲,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严格依法办事,任何冤假错案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在赵作海一案中,赵作海在检察院多次翻供,检察院也把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而赵作海一返回侦查环节,他面对的就是毒打。据刚刚出狱的他说,他当年都怀疑自己会被打死。因此赵作海选择了认罪,可以说参与了“证据”的编造。制度的设计,还不足以避免刑讯逼供。在一个公民权利受到尊重的体制下,嫌疑人有权沉默,而且在讼诉程序中,律师会攻击检方任何证据上的弱点,使检方功亏一,警方必须拿出“铁证”。但确立沉默权是大势所趋,它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我们不能因为警方专业能力不足,就让他们继续躺在“坦白交代”上睡大觉。
疑罪从无原则的反思
相关学者指出,刑事司法实践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中国的贯彻仍有缺憾。在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常“退而求其次”选择“疑罪从轻”,即以“轻判”为代价,达到不使犯罪分子逃脱2023年法国网球公开赛的结果。这实际上创造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而被告人也常籍此平台、以放弃基本诉讼权利来换取轻判的结果。如此一来,冤案的产生就成为可能。近年来曝出的杜培武佘祥林案、赵作海等令人触目惊心的冤案,无不是“疑罪从轻”惹下的祸。“疑罪从轻”也注定是“不公正的判决”:在公众看来,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被从轻发落,人们只会感叹法律对无辜者的不公,对施暴者的宽容,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而对于被追究的无辜者而言,带给他们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
案件反思
赔偿方争议
2010年5月,国家赔偿金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是否合理?这一问题引发许多争议。 截止2010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照法律规定,审理机关是中院,商丘中院是赔偿义务机关,高院似乎“越代庖”了。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赵作海索赔,当地公安、检察和法院都有错,三者都是国家赔偿义务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到底是法院部分的国家赔偿,还是一个总体方案?如果赵作海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赔偿不满意,赵作海能去哪里申诉和复议?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对于国家赔偿,受害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也肯定有自己的合理要求。从道义上说,国家绝对应该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也承诺,可以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赔偿。
还有学者提出:政府支付的困难补助费,虽然具备道义上的正当性,但却丝毫经不起合法性推敲,动用纳税人的钱并没有经过正当的合法程序认定。比如2010年的赵作海案,其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当中国家赔偿金50万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整。令人费解的生活困难补助,就引起过舆论的合法性质疑。
案件追责与赔偿公开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向赵作海鞠躬道歉。该案6名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被追责,但是否追偿并不清楚。2014年5月5日,北京律师蔺其磊发出两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分别寄往河南省浙江省两省财政厅,申请公开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蔺其磊的申请,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追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建议,从法规上细化追偿追责和监督程序,同时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公开,接受监督。关于追责和追偿,《国家赔偿法》除了第16条规定,还有第31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财政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另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该项费用属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下的一项,名目即为“国家赔偿费用支出”。蔺其磊认为,国家赔偿金是很大体量的支出,不应该让普通纳税人为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员买单。这也是他追问3起冤案是否就国家赔偿展开追责追偿的初衷。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追偿”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该征求意见稿曾引发争议,网友普遍认为“偏轻”,但正式出台的条例将其删除,代之以模糊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屈指可数”的追责案例当中,河南赵作海案的“制造者”——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主抓刑侦的原副局长丁中秋、刑警大队原大队长罗明珠等6人——曾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构成刑讯逼供罪。2011年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6人中5人获刑,另一人免予刑罚。
“你问二审结果?这我不知道,后来也没通知我。有没有追偿也不知道。”2014年5月11日,赵作海在电话中说,他还惦记着,一名参与刑讯的民警在他出狱前夕潜逃,警方发过通缉令,此后再无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目前遵循的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即侵权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与追偿机关“三合一”,决定追偿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追责的则是“有关机关”,而拨付赔偿款的是财政机关,并没有追偿权。徐利平律师认为,追偿追责的主体机关往往与其工作人员唇齿相依,导致追偿程序难以启动,陷入“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他认为,国赔案追偿率之所以低,主要是责任单位包庇。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表示,很多案件不一定要追偿,即工作人员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其次是时间太久远、当事人退休,另一方面则归咎于没有落实,“一些明显有刑讯逼供的案件,当然属于要追责追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期间,行政法学权威应松年教授曾建议“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公开”,无论案情、赔偿金额多少都要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蚀剂,也许这是最好的办法。”但这条建议最终没有写入正式法条。
人物后续事件
公民代理
2010年10月,赵作海被释放之后,首次作为公民代理,出面帮助其他案件的受害者维权。在记者的采访中,他说明自己目前代理了一起发生在21年前的命案,此案将在河南开封市禹王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作海的代理是无偿行为,“除了食宿、路费,不收当事人一分钱”是赵作海维权行动中最为响亮的公益口号。赵作海的维权之旅第10站选择了成都市,并与成都一律师事务所谈妥了长期合作意向。赵作海表示:“让我代理,可能会有些新闻效应,会督促政法机关合法办案。”
不过媒体表示,赵作海们根本不可能成为救世主。熊德明温州市维权后就说,她不是“讨薪英雄”,希望民工首先走正常法律渠道。公共事务还是要由公共权力解决,靠法律制度解决。
2010年11月10日,赵作海在成都的合作律师接受专访时,爆出一条有关合作内幕的消息:赵作海公益维权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长远、庞大的利益链条。有关媒体对此表示,公益并不意味着免费,公益更不意味着不能获得一定经济利益,只要这种经济利益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不滥用公众的信任。许多公益律师,就是从其他案件收取律师费用以支撑他们的公益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背后存在“利益链”的赵作海比高调喊出“除了食宿、路费,不收当事人一分钱”口号的赵作海更真实。
之后,“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蔺文财和赵作海的“女友”李素兰正在打响赵作海争夺战,蔺文财认定赵作海已是违法的人,没资格再代理公民诉讼,而李素兰则态度坚决地要求赵作海回家。鉴此,赵作海决定放弃代理公民诉讼,回到家中种田度日。赵作海东奔西走后,“65万的国家赔偿,半年间只剩下40万了”。
有媒体人指出搜寻相关报道,发现在赵作海的公民代理生涯中,唯有一回得以在法庭上讲话,但并没有吐出珠玑,后来只得坐到旁听席上一言不发。随着时间的推移,赵作海的老实木讷和见识短浅,越来越令蔺文财感到失望,“蔺赵二人行”逐渐式微,赵作海品牌维权的梦想最终落空。这次开除赵作海,虽然从表面上看,是蔺文财指责赵作海和有夫之妇恋爱,“他自己都在犯法,这样一个人怎么能继续帮别人打官司呢”,深层次原因却在于发现利用老赵做公民代理并不是发财之道。离开背后策划的老赵已经“泯然众人矣”。
身陷传销
赵作海在出狱拿到的65万国家赔偿款后,便想用手头的钱重新在社会上立足。2011年过年时,赵作海因家里花销过大试图赚钱,其妻子李素兰便将一项名为“西部大开发”的项目介绍给赵作海,并声称每人一份要3万元,只要达到一定级别月收入至少2万元,每月还能有6000元奖金。同年3月份,赵作海随妻子前去宁夏实地考察该项目后,先后拿出14万进行投资。同年8月,赵作海在听到新闻后确认自己上了传销的当,累计被骗17.5万元。对此,赵作海总结说,“没文化,缺少知识,人家要骗你很容易。蹲监狱,和社会脱节了十来年,你看不到社会的发展,跟不上形势,就得吃亏。”夫妻两人也为此产生了矛盾。
2012年4月,赵作海带着妻子在商丘市归德路开了个小旅社,由于不懂经营,旅社很快收支不平衡,8个多月后旅社关门,损失4万元。
赵作海被释放后,其大儿子赵西良请假回家。赵作海为大儿子找了媳妇,还将政府为自己盖的二层小楼送给大儿子一家住。2010年10月,赵作海发现大儿子从他账户上取走了14万元,气愤地告诉大儿子“不还钱就别住小楼”,但还钱无果。还有媒体报道,他的亲戚借起钱来毫不手软、还起钱来却百般困难。因此,赵作海不愿借钱,也和亲戚们产生了隔阂。
投资失败
夫妻投资
2013年,赵作海经人介绍,开始往商丘市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投钱,最后一笔钱总共30万元,包括部分赔偿金和之前赚的利息。他妻子李素兰也将自己的10万元积蓄一并投入。“俺两口子放了40万块钱。为啥放在那个地方?为了想吃点利息。”赵作海说,钱放家里是死钱,花得太快。“投资公司运营得很好,每月都是提前一天或者两天就把利息打过来了。我们一放就是一年的期限,1万块钱每月利息就是200块钱,我们就是吃个利息。”
2014年4月24日,赵作海当上了环卫工。记者前去商丘市探访获悉,赵作海的国家赔偿款只剩下不足20万元,打算留着给另外两个儿子办婚事。为了生活,他干起环卫工作,开始的两个月以来,虽然起早贪黑有些辛苦,但他觉得靠劳动吃饭,心里踏实,思想愉快。“为了生活,才干这一行,打扫卫生。”61岁的赵作海说,这是商丘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他安排的工作,3月份开始干,每天负责打扫约150米长的路段,一个月1000多块钱工资。作为环卫工,赵作海每天五点起床,骑自行车到垃圾收集站,取走三轮垃圾车和工具,再赶到责任路段,开始清扫。排着清扫路面、捡零星的废纸、垃圾和运垃圾就是他每天重复的工作。跟大家和谐相处的日子,让赵作海也很享受。
2015年初,赵作海因为道路改造,每天起早贪黑,上下班还需要绕很远的路,实在不便,便辞了职。之后就指望着投资回报的利息生活。
按照投资公司的计算,40万的本金,夫妻俩人每月可固定获息8000元,但在领取了一次收益之后,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突然跑路,夫妻二人本息无归。
2015年07月 ,依靠利息生活的赵作海前去要账,却遭遇推搡,病倒入院,一起要账的人凑了2000块钱给其看病,病情稍微好转,他就赶紧出院回了家。失去了生活来源,赵作海的生活陷入困顿,房屋租赁费已经拖欠了几个月,迟迟交不上去。备受打击的赵作海,大多时候呆在家里,回想出狱以来经历的一系列变故、骗局。赵作海表示:“我也想明白了,自己不适合经商,要是钱能要回来,也不再投资,不再干其它的了。我回到农村,回到以前,还能维持生活。要是没有这个钱的话,我就当一个乞丐,流浪街头。”
2017年初,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给赵作海提供了每月只上1天班、月薪1800元的抄水表工作和免费住房。
夫妻矛盾
2015年7月,在发现夫妻俩人投资被骗后,赵作海有了最坏的打算,但却得不到妻子李素兰的响应,她说,要跟赵作海离婚。“钱讨回来讨不回来,我都不跟赵作海生活了。”李素兰说,当年赵作海在她和女儿危难之时收留了自己,说明他很有爱心,自己为了报答他,就跟赵作海结合了。5年来,洗头、洗脚、捶背……自己打工养活自己的同时,还无微不至地照顾赵作海,尽量弥补他的伤痛,让他开心过晚年。但没想到外界都说自己不是好女人,一些侮辱和谩骂不堪入耳,自己受不了了,“坚决要离婚”。说到委屈之处,李素兰甚至泪流满面。听着妻子的哭诉,赵作海沉默了很久,无奈又木讷地说:“外界一些非议,妻子顶不住了,要跟我离婚,我也非常难过。”
人物近况
2019年10月,记者获悉,赵作海与妻子靠在商丘市中院抄水表、在梁园区法院收拾会议室两份工作生活,每月收入3600元。夫妻俩仍热衷于保健产品,住在商丘中院为他们租的三室两厅里,平时一起出去买菜或者看别人打麻将。
类似案件
参考资料
赵作海被无罪释放.中国青年报.2023-12-06
坐冤狱11年 赵作海获赔65万元.中国青年报.2023-12-06
赵作海:人生如戏.中国青年报.2023-12-06
825:一个本该为零的数字.中国青年报.2023-12-07
突尼斯:面包不能换来顺从.中青在线.2023-12-07
罪犯不坦白,就无法破案?.中国青年报.2023-12-07
“降格起诉”又一次亵渎法律.中国青年报.2023-12-07
国家赔偿要让纳税人明白埋单.中国青年报.2023-12-06
赵作海的维权利益链并不可怕.中国青年报.2023-12-06
赵作海怎么成了救世主?.中国青年报.2023-12-06
让赵作海回家吧.中国青年报.2023-12-06
目录
概述
案件背景
案件经过
案件起因
初审判决
再审判决
案件后续
获得赔偿
官员停职
碎尸案告破
案件影响
家庭影响
社会反应
法制影响
刑讯逼供的反思
确立沉默权的发展趋势
疑罪从无原则的反思
案件反思
赔偿方争议
案件追责与赔偿公开
人物后续事件
公民代理
身陷传销
投资失败
夫妻投资
夫妻矛盾
人物近况
类似案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