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仁慈善基金会
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河仁慈善基金会(Heren Charitable Foundation),是中国第一也是唯一经由国务院审批、以金融资产(股票)创办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路23号。2010年6月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发起人为曹德旺
基金会的名称,来自曹德旺先生的父亲曹河仁,此名称中蕴藏“上善若水,厚德载物”之意,这也是河仁慈善基金会创立的初衷。2007年8月,曹德旺向福建省领导表达了希望能够捐献福耀玻璃股权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想法。同年月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批示,表示支持曹德旺的行为。2011年5月5日,曹德旺正式宣布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个人所持福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3亿股股票,过户当日市值35.49亿元人民币。基金会主要业务为扶贫济困、奖教助学、文化传承、赈灾济贫、扶老助残等。
2013年,河仁慈善基金会获得2013年度突出贡献奖。2015年,河仁慈善基金会获得“优秀合作伙伴奖'。次年,河仁慈善基金会获得“奉献爱心 培育新人”奖。2020年,河仁慈善基金会获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突出贡献奖。
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
2007年8月,曹德旺向福建省领导报告,第一次表达了希望能够捐献福耀玻璃股权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想法。同年月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批示,表示支持曹德旺的行为。2009年2月12日,曹德旺在福建证监局举行的福建辖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计划捐出其家族所持有福耀玻璃股份中的70%约7亿股用来成立慈善基金会,按当时市值折算约35亿元。同年4月,曹德旺正式向民政部递交了申请书,并且基金会章程、组织结构形式、业务主管部门等都已经完成。两个月后,民政部副部长姜力专程前往福耀集团向曹德旺先生了解了捐赠意愿以及所面临的困难。
正式成立
2010年6月,曹德旺出资2000万元现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了河仁慈善基金会。同年12月,河仁慈善基金会在京召开的理事、监事会议,通过了基金会章程、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工作规程、理事、监事、执行管理团队资格认定办法等内容,并诞生了首届理事会、监事会名单。次年,由曹德旺先生全资控股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与河仁慈善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书》将总共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捐赠给基金会,股票过户当日总价值人民币35.49亿元。同年5月,在河仁慈善基金会成立大会上,曹德旺先生与妻子陈凤英女士,正式宣布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所持有的福耀玻璃Inc.3亿股股票。
发展壮大
2014年,河仁慈善基金会与美国保尔森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河仁慈善基金会计划捐赠1000万元,开展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湿地保护项目。2016年,河仁慈善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成立。2018年11月29日,河仁慈善基金会助力“三区三州”健康扶贫三年攻坚捐赠仪式在北京福建大厦举行。河仁慈善基金会理事长曹德淦先后与6省(区)扶贫办(局)、卫健委签订了助力健康扶贫三年攻坚框架协议。2021年,河仁慈善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同年,河仁慈善基金会计划出资100亿元,投入筹建“福耀科技大学”。次年7月,河仁慈善基金会拨付300万元,用于设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曹德旺励志助学金”,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才培养。2023年6月5日上午,由河仁慈善基金会资助的福清市医院二期项目的落成启用仪式在福清市医院举行,第一理事长曹德旺出席仪式。
组织治理
第三届理事、监事成员
参考资料(截至2024年3月26日)
组织架构
河仁慈善基金会由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理事会下属单位是秘书处,秘书处下属单位则是由办公室、项目部、财务部、宣传部。
业务范围
河仁慈善基金会业务包括:扶贫济困、奖教助学、公共卫生、文化传承、赈灾济贫、扶老助残、生态环境、公益事业。
河仁慈善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水平、资助贫困地区道路、饮水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紧急灾害救助及灾后恢复与重建、资助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社会责任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曹德旺励志助学金”项目
2022年7月,河仁慈善基金会拨付300万元,用于设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曹德旺励志助学金”,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才培养。
筹建福耀科技大学
2021年5月2日,河仁慈善基金会在网站发布的一则消息显示,该会第三届理、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近日在福清举行。作为议程之一,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公益慈善项目支出计划并确定今后项目拨付计划,“为预留充足资金用于“福耀科技大学”的创立,理、监事会决定除延续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福建富闽基金会、南京大学的合作,以及完成2021年度已批待付的5个项目外(金额共计26375万元),基金会将暂停社会捐助,原则上不再立项及批复新项目。”
基金会理事、监事重点就《河仁慈善基金会发起创立“福耀科技大学”初步建设方案》形成决议:基金会计划总出资100亿元投入筹建“福耀科技大学”,项目资金的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款项直接拨付至项目建设公司;学校性质为共同探索新型公办大学办学模式;办学发展思路上,基金会提出按照“高水平、小规模、应用型、国际化、市场化”办学理念,兴办理工类科技型大学。
“三区三州”健康扶贫项目
2018年11月29日,河仁慈善基金会助力“三区三州”健康扶贫三年攻坚捐赠仪式在北京福建大厦举行。河仁慈善基金会理事长曹德淦先后与6省(区)扶贫办(局)、卫健委签订了助力健康扶贫三年攻坚框架协议。
“莫兰蒂”台风福建受灾地区灾后重建
2016年9月21日,河仁慈善基金会向受“台风莫兰蒂”台风重创的福建省受灾地区捐赠1600万元人民币,其中捐赠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各300万元;福州市平潭县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宁德市各100万元,捐赠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救助和重建,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国家公园体制建设项目
2014年,河仁慈善基金会与美国保尔森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河仁慈善基金会计划捐赠1000万元,开展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湿地保护项目。
组织文化
基金会名称由来
河仁慈善基金会的名称,来自曹德旺先生的父亲曹河仁,此名称中蕴藏“上善若水,厚德载物”之意也是河仁慈善基金会创立的初衷。
会徽介绍
河仁慈善基金会会徽由汉字“河”与汉字“仁”的精简与提炼组合而成。“河”意指黄河,体现的是河仁的厚重、广博、包容;“仁”意指仁义、仁慈,体现的是河仁的包容与互助。二者结合则充分阐释了河仁慈善基金会的慈与善,即河仁的大爱。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河仁慈善基金会,英文名称是Heren Charitable 基金会。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机会平等,推动社会和谐。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曹德旺先生个人现金资产。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侨联。 第六条  基金会住所:福建省福清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 (二)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水平; (三)资助贫困地区道路、饮水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紧急灾害救助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五)资助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建设的项目; (六)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人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认同并执行本基金会章程,保证有足够时间服务于理事会;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经历,在该领域拥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且其专业素养能够切实服务于理事会和机构发展。 第十条  理事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职责的,应及时辞去理事职务,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由理事会有效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询;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参与理事会各项事务的表决,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六)有权提请理事会审议相关议题,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七)推荐理事; (八)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 (九)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机构的工作; (十)维护基金会的声誉,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 (十一)监督秘书长工作,不干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等;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关于理事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并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及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二)监事有权核查理事会或秘书处的工作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情节严重者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下设各分支机构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分支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超过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一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当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或监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用,签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理事会任期到期后,秘书长职务同时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一)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二)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理事会的召开; (四)拟定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并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七)拟订本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基金会年度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八)提请审议基金会重大捐助活动与公益救助活动,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九)报告重大活动进展和年度审计工作; (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曹德旺家族捐赠的私人财产 1.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玻璃股票240,089,084股,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计3亿股。 2.原始股票转让给本基金会所需缴纳的税款,按合同规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后,由本基金会代为缴纳。 (二)通过经营上述资产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基金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充分履行基金会作为股权持有人的所有者权益和义务,处置曹德旺家族所捐赠福耀玻璃股票需经基金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理事会书面决议,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业务领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及日常费用管理 (一)基金会项目资金根据理事会决定由秘书长按有关规定拨付。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项目,由理事会决议在一定额度内(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资金投入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授权理事长决定。 (二)紧急救灾资助项目,由捐赠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通报全体理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是指: (一)年度捐赠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 (三)资金投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四)以上重大资金活动非经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得立项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资产管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未按主要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运作基金会,经法院判决撤销或解除捐赠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入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8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事件
捐赠协议
2011年4月13日,福耀玻璃(10.58,0.09,0.86%)公告称,公司于4月11日接到第一大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通知,两大股东与河仁慈善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书》,将合计持有的福耀玻璃3亿股捐赠给河仁基金会,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14.98%。据曹德旺解释,捐股票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不给资本市场带来冲击,稳定投资者的信心。第二,为了保证基金会的资产能够有效地保值增值。
相关评价
“河仁”二字是曹德旺父亲曹河仁的名字,寓意“上善若水,德载物”。“河仁慈善基金会”开创了中国基金会在公益慈善领域多方面的先河,可谓意义重大。(热点聚焦评)
福耀科技大学将是一所民办非营利性新型应用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由河仁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福州市政府提供一定资金及建设管理支持,并对学校进行一定监管。这是社会慈善基金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重大举措。(证券时报评)
参考资料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揭秘曹德旺股捐35亿元始末.新浪公益.2024-03-26
国家公园体制建设项目.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三区三州”健康扶贫项目.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河仁慈善基金会章程.河仁慈善基金会.2024-03-26
合力助推公益创新.热点聚焦.2024-03-26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
正式成立
发展壮大
组织治理
第三届理事、监事成员
组织架构
业务范围
社会责任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曹德旺励志助学金”项目
筹建福耀科技大学
“三区三州”健康扶贫项目
“莫兰蒂”台风福建受灾地区灾后重建
国家公园体制建设项目
组织文化
基金会名称由来
会徽介绍
获得荣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相关事件
捐赠协议
相关评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