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润公益基金会(英文名:Dong run Foundation),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并由其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国家级4A基金会,4A级社会组织。
东润公益基金会位于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
泰康金融大厦15层。2015年8月19日,东润公益基金会正式成立,由
孔东梅担任基金会理事长。2019年当选为
中国慈善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截至2023年11月,设置有东润救灾、东润启航、东润益师、东润爱阅、东润美育、山村幼儿园计划等公益项目。
2021年5月20日,东润公益基金会获评第十八届(2021)中国慈善榜年度榜样基金会;同年9月获第十一届“
中华慈善奖”。2023年1月获评2022年度十大华夏公益基金会;同年5月18日东润公益基金会获第二十届中国慈善榜“年度榜样基金会”。
历史沿革
2015年8月3日,东润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同意成立东润公益基金会;同意基金会章程;同意
孔东梅为基金会理事长兼秘书长,
丘成桐、陈旭、杨乐、
马乐、邱希淳为基金会理事,郑燕为基金会监事。2015年8月19日,东润公益基金会正式成立,由孔东梅担任基金会理事长。2016年设立东润启航奖学金项目;次年东润启航奖学金启动。
2019年当选为
中国慈善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同年10月11日东润公益基金会获评为国家级4A基金会;同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级社会组织。2020年5月26日获2021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2021年5月20日,获评第十八届(2021)中国慈善榜年度榜样基金会,同时润抗击疫情医护保障及子女教育专项基金获评年度慈善项目。9月,凭借东润抗击疫情医护保障及子女教育专项基金获第十一届“
中华慈善奖”。2022年12月23日,基金会中心网发布中基透明指数FTI2022榜单,东润公益基金会获满分。2022年12月30日获得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3年1月获评2022年度十大华夏公益基金会;5月18日东润公益基金会获2023年中国慈善榜“年度榜样基金会”,东润启航奖学金项目获“年度慈善项目”。
业务范围
(一)赈灾济难,资助灾区重建生活、教育设施;
(二)扶贫济困,改善经济
欠发达地区青少年的生活、学习条件,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三)奖教助学,鼓励青少年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四)其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文化传统
组织机构
组织架构
领导架构
以上内容截至2023年11月
设置项目
东润启航奖学金
东润启航奖学金于2016年设立,启动于2017年,东润启航奖学金秉承“改善经济
欠发达地区青少年学习条件”的宗旨,长期关注国家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城乡留守儿童的教育发展,让贫困和教育滞后地区的孩子有机会接受良好教育,帮助改善他们的学习及生活条件,对该地区品学兼优的学生精准扶贫助学。截至2022年底,东润启航奖学金项目已覆盖全国31省213个县,其中实现160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覆盖,受益学生超14万人次。
东润抗击疫情医护保障及子女教育基金
东润抗击疫情医护保障及子女教育基金设立于2020年1月27日,截至2021年,东润公益基金会抗疫总资金规模达到50192996.51元,分30批次拨付到91家医院、1613名医护人员、979名医护子女。
东润救灾
东润公益基金会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有紧急突发事件,将快速做出预案。截至2023年,东润公益基金会参与到
河南省山西水灾、
四川省泸定地震、
土耳其地震救助等工作中。
东润益师
东润益师项目设立于2020年,奖励长期坚守扎根在教学一线的优秀书记(校长)以及优秀教师,截至2023年,已资助6515位优秀校长(书记)和优秀老师,已覆盖新疆、
河南省、
江西省、
青海省、四川、
内蒙古自治区、
云南省、
陕西省等20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东润爱阅
东润爱阅项目启动于2018年,扎根县域乡村基础教育一线,在当地教育部门、学校、项目发起方以及社会各界的紧密联动下,通过图书角将阅读的能量辐射至一个乡镇乃至更广阔的范围。
东润美育
东润美育项目启动于2018年,旨在通过专业的音乐训练,使孩子远离孤独感和自卑感,感受音乐带来的希望和美好,拥有充实的精神世界,用精神上的富足抵抗物质上的贫穷,从而改变他们的一生。项目在困境学生中选拔具有杰出潜质的音乐人才,通过专业
音乐教育团队提供接受系统音乐教学及资源的公平机会。
山村幼儿园计划
山村幼儿园计划启动于2018年, 2018年初东润公益基金会与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达成长期战略合作意向,双方 在反贫困与中国儿童的教育发展等方面达成共识,将本着“发挥优势、相互促进、长 期合作、互利互赢”的原则推进战略合作,努力扩大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改善中 国贫困偏远地区儿童的发展状况,教育帮扶经济
欠发达地区的优秀学生,努力推动中 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东润公益基金会向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捐赠用于资助“山村幼儿园计划”和“反贫困与儿童发展国际研讨会”项目。
反贫困与儿童发展国际研讨会
反贫困与儿童发展国际研讨会于2018年9月在北京举行,目的在于交流各国 在反贫困和儿童发展方面的实践与经验,促进中国乃至全球终结贫困,确保儿童的健 康发展目标的实现。
“少年骑先锋”环青海湖骑行科学考察活动
“少年骑先锋”
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骑行科学考察活动于2017年开展, 由东润公益基金会和中国科学教育促进会共同主办。
毛泽东发展研究基金
毛泽东发展研究基金在
泰康保险集团和
宇业集团捐赠下设立,为
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院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之约”关爱流动、留守儿童夏令营
东润公益基金会与
南通市东社学校于2016年4月签署合作协议,由东润公益基金会出资8万元,与2016年7月在南通市东社学校开展“中国之约”关爱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英语夏令营项目。该项目致力于以中外志愿者合作教学的形式,通过精心设计的快乐英语课堂,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快乐英语义务教学,以英语语言能力培养为核心,逐渐转向以英语为平台。
东润创新与未来教育论坛
东润创新与未来教育论坛于2016年12月18日在北京举办,旨在为中国青少年与在各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教育家、企业家、慈善家搭建对话平台,鼓励青少年热爱科学创新及科学研究。
社会活动
2020年2月15日,东润公益基金会现场捐赠6300只医用防护口罩、6600套医用防护服给武汉金银潭医院,同时宣布设立1000万元的“抗击疫情突出贡献医护人员保障及子女教育专项基金”,奖励奋战在湖北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
2021年10月11日,东润公益基金会宣布,通过
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为
山西省灾区提供紧急救援物资,并支持当地灾后重建。
所获荣誉
相关事件
2022年,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开发的“东润公益APP”进行网络诈骗。蔡女士于2022年在“东润公益”APP上进行刷单,前期正常获得佣金。但随后,对方要求她充值以解锁高级任务。蔡女士按要求充值后,发现无法提现。对方以操作错误为由让她继续充值。当蔡女士表示没有资金后,她接到一个冒充“
招商银行”的电话,并被诱导下载网贷APP。在填写贷款资料后,假客服告诉她因为银行卡填写错误,贷款资金被冻结,要求她支付解冻费。蔡女士因此被骗走412978元。2022年10月13日,东润公益基金会发表严正声明表示从未开展过“做任务返利”等形式的活动或开发相关APP,并已将相关
情况报告警方。
社会评价
东风化雨,解灾区燃眉之需。河润泽及,赋莘莘学子予能。传承红色基因,为国之少年点燃青春梦想。赓续精神血脉,为发展大计培养时代新人。(2022(第二届)华夏公益论坛 评)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是东润公益基金会,英文名“Dong run Foundation”。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公益精神,恪守社会责任,赈灾济难,扶贫济困,奖教助学,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助力祖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
。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赈灾济难,资助灾区重建生活、教育设施;
(二)扶贫济困,改善经济
欠发达地区青少年的生活、学习条件,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三)奖教助学,鼓励青少年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四)其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积极支持本基金会,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业成功人士、重要非盈利组织领导人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理事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基金会活动,作为自动退会;
(七)理事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和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七)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成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理事会确认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和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
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益项目资助;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调研、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购买。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基金会原始基金20%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活动是指:
(一)年度资助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
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5年8月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紧急预警!.微信公众平台 福安公安.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