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5年4月30日,坐落于上海市
肇嘉浜路30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第一、第二、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 16个区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及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单位设19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知 识产权审判庭、海事及海商审判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查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 办公室、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管理处、督察室。政治部下设综合处、干部处(人事处) 、法治宣传处(新闻中心)、干部培训处、老干部处。执行局下设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综合处。
上海高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审判工作,服务工作大局,推进法治上海、平安上海建设,坚持从严治院,建设过硬队伍,努力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上海高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了12368诉讼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新闻信息公开平台等司法公开新的渠道。上海司法文明指数连续三年名列全国第一。
上海法院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决贯彻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依法稳妥的原则,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改革的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较好地完成了改革任务,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