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
复旦投毒案的核心人物
林森浩(1986年10月17日—2015年12月11日),男,广东省汕头市人,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复旦投毒案”的核心人物。
林森浩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林森浩因成绩优异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中山医院见习。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一名研究生黄洋遭同寝室的人投毒后,医治无效死亡,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亚硝基二甲胺,犯罪嫌疑人正是黄洋的舍友林森浩。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并下发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
人物生平
林森浩于1986年出生在广东汕头的一个普通家庭中,父亲在当地一家服装厂打工,母亲则靠收废品为生,虽然收入还不错,但家中有五个孩子,开销巨大,父母的收入也只能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过得并不是很好。林森浩在家中排行老二,虽然他从小到大的学习成绩都非常拔尖,但家境却给他性格的养成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林森浩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林森浩因成绩优异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中山医院见习。林森浩在研究生阶段,发表了8篇核心期刊级别论文,其中第一作者占到5篇之多,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同时还兼任学生会副主席。
2013年2月,林森浩与黄洋在饮水机费用上产生分歧。3月30日,林森浩听闻黄洋打算于愚人节前夕整人,于是就准备“先发制人”。3月31日,林森浩应约赴中山医院担任核磁共振实验志愿者。从实验室带出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原液。当晚,林森浩在寝室饮水机内投放N-亚硝基二甲胺试剂,并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4月1日,黄洋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开始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2014年2月18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2月11日,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
投毒案件
案件背景
林森浩1986年出生于广东汕头,黄洋1985年出生于四川自贡。两人均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号宿舍楼421室。平时生活中林森浩性格比较内向,不是很爱和室友们交流,黄洋与其性格相反,他性格开朗,与室友们在一起时也总喜欢打打闹闹,偶尔也会和室友开玩笑,林森浩骨子里有些自卑,面对黄洋的玩笑,他总是会觉得黄洋是在刻意羞辱他,有时黄洋的玩笑开过了头,两人还会有一些争执。
2013年2月,林森浩与黄洋在饮水机费用上产生分歧。3月29日,林森浩对黄洋的怨恨彻底爆发,当时林森浩外出有事,黄洋则在寝室与几名室友闲聊,聊天中,黄洋突然想到了马上就要到来的愚人节,于是他就想着搞点“整人”的节目。而他们聊天的内容正好被林森浩听见了,而他本身的敏感与自卑让他下意识地认为黄洋计划要整的人就是自己,一时间,林森浩心中所有对黄洋的不满与怨恨彻底爆发出来,于是他决定先下手为强。
案件经过
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来到中山医院11号楼找同学吕鹏,担任核磁共振实验志愿者,结束后,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向吕鹏借来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的钥匙和一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塑料袋,之后返回204室,找到了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N-亚硝基二甲胺的原液瓶和注射器;10分钟后,林森浩归还了钥匙。当日17时50分左右,林森浩携带二甲基亚硝胺回到西20号宿舍楼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然后将装有注射器的透明塑料袋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子(袋子里装着空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瓶和纸盒子),分别丢弃在寝室楼四楼西面楼梯口的垃圾箱和第二教学楼电话亭旁的垃圾桶。
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之后黄洋开始出现高烧不退,鼻出血意识模糊,大吼大叫等症状。由于黄洋的病情恶化极快,这引起了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与主治医生的怀疑。他们先后在4月4日,4月7日把寝室水样及黄洋的血样、尿样和黄洋的生活用品(包括黄洋吃过的一罐老干妈辣酱、一罐豆瓣酱、一瓶蜂蜜、喝水的马克杯等)送到检测机构检验,但是并没有发现异常。4月8日晚上,同住421寝室的葛俊奇,猛然想到了林森浩实验用的剧毒物N-亚硝基二甲胺,随后将这一猜测告诉一直在照顾黄洋的师兄孙希才;4月9日,孙希才让朋友帮忙购买二甲基亚硝胺用作检测比对,检测证明,黄洋尿液、水样中均含二甲基亚硝胺,随即孙希才向复旦大学反映情况,怀疑黄洋是被人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件调查
2013年4月10日,警方介入调查。4月11日,警方两次找到林森浩谈话,但林森浩并没向警方透露投毒一事,随后,警方在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发现林森浩在相关毕业论文完成后,又在3月、4月20余次搜索浏览与N-亚硝基二甲胺相关网页。4月12日0时左右,警方在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后对其传唤,林森浩首次承认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N-亚硝基二甲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4月19日下午,上海市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10月30日,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一审判决
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曾参与过N-亚硝基二甲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在知道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物品的前提下,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故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林森浩是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故意杀害黄洋的想法,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15年1月8日上午,“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上海市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上海高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大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7月21日,媒体曝光了两封林森浩的亲笔信,其中一封信中有“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等语句,据媒体报道是林森浩的二审辩护斯伟江从律师唐志坚处获得。然而在7月7日时,林尊耀已经发布声明称,自己已失去了对唐志坚的信任,由此结束和他的委托关系。
2015年7月28日,经林父的代理律师谢通祥申请和沟通,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领导研究和慎重考虑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的主办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并告诉林父最高法院已经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况了。林父表示,整个会见持续了几小时,法官与书记员还详细地作了笔录。对于这次主办法官会见被告人家属,谢通祥律师表示,他每年都办理许多死刑复核案件,以前从来都没有过主办法官在刑事审判庭内接见被告人家属的先例。谢通祥律师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死刑复核听取当事人家属的意见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主办法官能与被告人家属见面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高度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
2015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共18000余字。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当场接收了材料,并出具了加盖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公章的材料收取清单。谢律师还表示,他与林父将继续递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并下发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执行死刑
2015年12月11日,"复旦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后事安排
2015年1月8日,林森浩发表声明表示,若死刑判决最终核准,希望捐献遗体。声明如下:
2015年12月12日,在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的第二天,林森浩父亲表示,不会进行遗体捐献,会将儿子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
各方回应
复旦学生
在一审审判林森浩被判处死刑后,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和《声明书》寄往上海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在请求信上签名一位王姓同学表示:“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另一位同学表示说,“他(林森浩)还没有走向社会,在他为自己的严重罪责承担后果的同时,希望国家、社会、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森浩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黄洋家属
2015年5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时,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林家的赔偿或者道歉,且他也不需要其赔偿和道歉,他依然坚持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如果林森浩被轻判,他会继续申诉。
当林森浩被核准死刑后,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黄洋去世快3年了,终于有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还儿子一个公道,也算是给儿子一个交代。我至今都不相信黄洋已经不在了,看他照片,总觉得孩子还在上海读书,还没有去世。”
林森浩家属
2015年7月28日,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领导研究和慎重考虑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的主办法官和林尊耀交流了部分案情,林耀尊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这是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死刑复核法官首次与被复核人员的亲属在刑事审判庭直接见面并听取意见。
当林森浩被核准死刑后,森浩的父亲林尊耀表示:“我现在心情特别悲痛,无法思考,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心情特别压抑,昨晚一夜没睡,这里面还有疑点,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林森浩亲笔信
2015年7月2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在狱中写的两份亲笔信曝光,林森浩承认复旦投毒案。其中一封信写给父亲林尊耀,另一封信写给律师斯伟江。林森浩在亲笔信中告诉父亲,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自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并坦承,“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林森浩在另一份信中邀请律师斯伟江重新作自己的辩护律师。
案件影响
死刑存废
该案二审后,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一些知识分子在废除死刑上的激进态度与社会大众“杀人偿命”的朴素情感形成激烈的冲突。
中国青年报储殷在2014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国社会还不到废除死刑的时候》一文中表示,对于困难重重的中国法治进程而言,这种冲突并非好事。就当前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以及传统的文化背景而言,中国社会还不到废除死刑的时候。
加强管控高校剧毒品
2013年5月,教育局发布通知,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校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还要求建立购置管理规范,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
写入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2019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报告人民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时,将林森浩案件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人物评价
林森浩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他的性格很复杂。大学五年,并没有发现林森浩有任何的心理问题,也没有服用过精神类药物。林森浩平日里虽然话不多,但绝对不是一个沉默寡言的人。林森浩平日里都是很节约的,穿的也很朴素,并不追求什么奢侈品牌。(大学同学陈斯评)
林森浩因心存怨恨,故意投毒杀害同住室友,而且在被害室友抢救过程中始终保持缄默,拒不说出室友因何生病,导致室友不治而亡。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林森浩表现出的淡定和从容确实与其高学历的身份相符,但也正是这种淡定和从容反映出其残忍的心态。这种看着一个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慢慢死去的行为与拿起刀子直接将人杀死相比,是更为残忍的,对被害人亲友的伤害也是更加沉重的。(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观点频道评)
参考资料
复旦高才生毒杀室友引发的反思.同济大学新闻网.2023-10-13
“复旦投毒案”终审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04-06
教育部:高校剧毒品须双人管.新京报电子报.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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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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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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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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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家属
林森浩亲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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