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性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
简介
前置性行政许可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
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涉及专项审查、审批的事项进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审查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既是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认可和允许,也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申请人已具备某项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只有严格查验前置审批的许可文件或证件,确认申请的经营项目已被行业管理部门所准许,才可作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最后决定。
许可种类
当前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种类
1.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①国家工商总局或者
省政府批准;②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③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②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5.外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②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①《道路运输条例》;②《国际海运条例》;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⑦《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⑧《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⑨《认证认可条例》;⑩《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1《
旅行社管理条例》;○12《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1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①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③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④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⑤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⑥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⑦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⑧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⑨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⑩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①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②设立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③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8.食盐生产批发
《
食盐专营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①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经营由国家指定,属于
化学危险品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9.小轿车经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审批 取消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设立一年的过渡期(见第三批第237项)
10.水路运输及服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①水路
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11.期货业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12.保险业
《保险法》《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
股东、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③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13.典当行
《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14.烟草业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烟草制品批发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③零售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烟草专卖部门的地方由上级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
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⑦烟叶收购站(点)设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15.商用密码产品
《
国家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①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②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16.经营性测绘业务
《测绘法》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
17.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卫生法》 ①食品生产、经营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②保健食品由国务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门审批
18.糖精生产
《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19.粮食收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0.棉花收购加工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皮棉经营除外
21.棉纺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纱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纺织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缫丝绢纺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纺织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原为中国纺织总会审批
23.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资格
24.生猪屠宰
《
生猪屠宰条例》 商业流通和农牧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25.殡仪馆及服务
《殡葬管理条例》 ①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③建设公墓由
省政府审批;④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6.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条例》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审批
27.认证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代理机构注册(见第三批第257项)
28.城市燃气、供热企业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u003c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u003e的通知》 城市燃气、供热企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
2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30.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
《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登记的意见》《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
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②军队审计事务所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省级以上政法委员会批准
31.信息安全产品生产销售
审批
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
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涉及专项审查、审批的事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既是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认可和允许,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申请人已具备某项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于它具有行业性管理和专业性审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须要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
技术技能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担负起这一工作,履行好这一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揽或包办代替这一职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
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只有严格查验前置审批的许可文件或证件,确认申请的经营项目已被行业管理部门所准许,才可作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最后决定。
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无统一目录作参考
这里主要是指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提交的许可证件或文件,即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早在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就以第41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共计500项。2005年6月2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甘政办发(2005)38号文件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651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了保留,按说行政许可统一目录已经很清楚了,再无须作进一步的要求。但是,当行政许可项目之间有了互为前置审批的关系时,统一目录中并未就此予以注明,在具体法律法规中有的是明确的,有的也不明确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营业执照》申请时,把的是
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最后一关。因此,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尤其较多,需要明确的前置审批事项也自然较多,如果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统一目录,势必在准入审查中发生漏洞和疏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各类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本身就是动态变化的,既有不断新设的,也有不断废止的,加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实施机关多、管理项目多,使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全面熟悉和掌握涉及
工商管理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遇有特殊情形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执法人员则更是难以了解和掌握;二是除去前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外,还有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于涉及的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其专业性也就很强,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对那些属于前置、那些属于后置,根本无法弄清,极易造成混淆;三是常遇的各类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执法人员自然很熟悉,不常遇的各类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由于没有统一目录作参考,行政执法人员可能因不了解、不清楚、以及麻痹等原因,在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时极有可能造成疏忽,致使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前置审批许可文件或证件而未要求其提交,或者错误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不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进而错误的核准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由此形成了越权或违规审批等问题,并产生了不良后果而被追责。
某一行政许可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易掌握
几乎每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又包含有更为细化具体的审批名录,名录所涵盖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比较繁杂,常遇的名录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易于掌握或熟悉,不常用的则不易掌握甚至不知,涉及到申请某一具体经营品种或类别是否属于审批名录中列入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并包含那些具体内容时,核准登记人员更是一头雾水,如: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时,那些产品已纳入了行政审批许可
项目管理名录范围,哪些产品尚未纳入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管理名录范围,不要说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易掌握,就是主管该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也未必十分清楚,仍需从纳入管理的审批名录中查对,才能弄清楚申请人申请经营的事项是否纳入了管理名录,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已遇到过此类问题。同时,由于某一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它所包含的具体细项也是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其主管部门也在不断更新和掌握,作为工商部门更是“隔行如隔山”,无法弄清某一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是否纳入了名录,更不可能准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是否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又如何去把好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呢?
文件证件名称不依预核的法定名称为准
1、未经名称预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于申请人事前不了解办事程序,不知应先到工商部门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取得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后,再到有关部门去申请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个别审批部门也未因此向申请人索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依申请人口头提出的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致使工商部门不能顺利办理核准登记;二是个别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部门,明知应先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才可依法定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他却置办事程序于不顾,就颁发了自拟名称的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迫使工商部门依此办理
市场经营主体核准登记,由此引起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领不到《营业执照》。2、不依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造成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上的名称与法定名称不一致,使工商部门不敢确认其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所指的名称就是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具体问题有:一是在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简化法定名称,或不打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只打印企业字号和企业类型、或将大的行政区划降格打印为小的行政区划;二是与预核名称音同字不同或出现错别字;三是随意改动预核名称中的企业类型将“有限公司”打印为“厂”、“矿”、“部”等等,反之也一样;四是随意确定
市场经营主体性质,将“集体”确定为“私营”,或将“私营”确定为“个体工商户”,反之也一样;五是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上的负责人不一致;或将行政许可证件上的法人企业名称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反之也一样。
审批项目需要进行年检年审不确切
通过近几年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有些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了年检、年审事项,有些未保留被取消了。由于是否进行年检、年审大多数是由部门规章来约束的,哪些行政许可证件应进行年检、年审无公布的统一目录,工商部门也不可能了解和掌握这些部门规章。因此,可能会造成以下问题:1、行政许可证件无有效期限,未经年检、年审的是否继续有效;2、行政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但未经年检、年审,该许可证件是否继续有效?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仍然允许
市场经营主体继续经营的是否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个别行政许可证件到期失效后引起《营业执照》
核准事项失效的问题仍然比较多,虽经工商人员多次警示和督促,由于一些经营者认识不到位不及时审换新证,或因一些发证部门检查督促的频次低、审换新证不及时、换发证件周期长、以及正在开展某一方面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就以一纸公文通知暂停办理新证审核换发工作等多种原因,导致一些经营者不得不因此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甚至还引发了经营者被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出现,使经营者认为有关部门是各把一方、各自为政、互不协调。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监管还不协调
按说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监管不存在协调问题,依照法定职责应是“谁许可、谁发证;谁发证、谁监管”,其它部门不得干涉。但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
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处,这就赋予了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或者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已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的查处权力。据此,工商部门在市场巡查中,对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到期的予以警示,失效的予以查处。尽管这样,但许多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到期失效后引起《营业执照》
核准事项失效的问题仍然比较多,虽经工商人员多次警示和督促,由于一些经营者认识不到位不及时审换新证,或因一些发证部门检查督促的频次低、审换新证不及时、换发证件周期长、以及正在开展某一方面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就以一纸公文通知暂停办理新证审核换发工作等多种原因,导致一些经营者不得不因此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甚至还引发了经营者被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出现,使经营者认为有关部门是各把一方、各自为政、互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