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回疆则例
钦定回疆则例
《钦定回疆则例》是由清代托津等人奉命编纂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西北回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生活。该书最初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开始编纂,经过多次修订,最终形成八卷本,包括满、汉两种文本。书中包含了自乾隆朝以来的各种规章制度,如职官、礼仪、朝贡、财政、税收等。这些规定在咸丰之后被广泛引用,逐渐成为了定制。
历史背景
随着清政府在新疆建立统治,设立了伊犁府来管理南北疆事务。伊犁将军与其他官员向朝廷汇报当地的事务和建议,由皇帝亲自审批或转交给军机处讨论。由于军机处工作繁忙,回部事务后来由理藩院接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成立了专门管理回部的徕远清吏司。回疆的治理采用立法形式,通过对当地原有法规的筛选和改进,以及对实际问题的回应,形成了新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没有通用的法律准则,徕远司只能依靠以往案例来解决问题,这导致了一些判决不符合时代需求,影响了清廷对回疆的统治效力。
编撰过程
《钦定回疆则例》的编纂始于爱新觉罗·颙琰十六年(1811年)。当时,四夷馆在编纂《蒙古律例》的过程中,发现了回疆事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因此提议单独编纂一部专门针对回疆的法规。嘉庆帝同意这一建议,并指定尼克通阿、岳禧等人为编纂人员。经过数年的努力,初版《回疆则例》于嘉庆十九年(1814年)完成,并在嘉庆二十年(1815年)获得批准发行。此后,每十年会进行一次修订。爱新觉罗·旻宁年间,尤其是道光十三年至十七年期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新增加了四个卷宗,使全书达到八卷。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新版《回疆则例》完成了印刷。
性质及适用对象
《钦定回疆则例》曾被称为《回律》,但由于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后来学者提出了更准确的称呼——《回例》。尽管如此,“回例”一词有时也会引起误解,因为它也可能特指维吾尔习惯法。对于《回疆则例》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它是一系列行政法规,有人认为它是刑事法规,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民族行政立法。《回疆则例》适用于回疆地区的多个民族,包括维吾尔族及其祖先、哈萨克族以及其他族群。
内容特点
爱新觉罗·旻宁年版的《钦定回疆则例》共有八卷,包含一百三十四条条文。这些条文来源于皇帝的谕旨和批准的臣工条奏。《回疆则例》确立了伯克制为主要管理制度,规定了伯克的辖区、任命、晋升、等级、待遇、限制措施以及防止腐败的政策。在经济方面,它实行内外有别的原则,明确了农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的责任,并通过铸造特定货币来统一价值标准。此外,还制定了税收、赋役、贸易方面的规则。在宗教领域,为了避免伊斯兰教过度干涉政治,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宗教事务。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强调了汉族回族之间的分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中央政权的稳定。
出版与展览
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在其“中国边疆史地资料丛刊”中收录了爱新觉罗·旻宁二十三年理藩院刊印的《钦定回疆则例》。2012年,该书作为“故宫博物院清代新疆文物珍藏展”的一部分,在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展出。
参考资料
钦定回疆则例.豆瓣读书.2024-09-19
略论《钦定回疆则例》.豆丁网.2024-09-19
因俗而治钦定回疆则例评析.道客巴巴.2024-09-19
目录
概述
历史背景
编撰过程
性质及适用对象
内容特点
出版与展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