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东,男,
汉族,1969年7月出生,江苏启东人,199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晓东滥用职权、受贿、
洗钱一案,对被告人陈晓东以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
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陈晓东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6.09-1990.08 扬州师范学院(南通师专本科班)中文系学习
1990.08-1991.08
启东市大江中学教师
1991.08-1992.09
江苏省启东中学教师
1992.09-1993.09 江苏省启东中学团委副书记
1993.09-1995.09 江苏省启东中学团委书记
1995.09-1996.08 江苏省启东中学团委书记兼政教处副主任
1996.08-1997.08 江苏省启东中学校长助理(其间:1995.11-1997.07
苏州大学中文教育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
1997.08-1997.11 启东团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
1997.11-1998.10 启东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8.10-1999.01
启东市惠和乡党委副书记、代乡长
1999.01-2000.02 启东市惠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0.02-2000.11 南通团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0.11-2002.05 南通团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市青联主席
2002.05-2003.08 南通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市青联主席
2003.08-2007.11 南通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其间:2002.09-2005.07 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7.11-2009.09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09.09-2011.07
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其间:2005.09-2010.12
扬州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博士学位)
2011.07-2012.12 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12.12-2013.01 如皋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13.01-2016.06 如皋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6.06-2016.07 如皋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6.07-2018.12 如皋市委书记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共
南通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南通市第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南通市第十二、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政协南通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中共
如皋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如皋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如皋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第十三届江苏省委候补委员,十三届江苏省委委员
任免信息
2018年12月4日,南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任命陈晓东同志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1年6月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陈晓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
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7月,陈晓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判决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晓东滥用职权、受贿、
洗钱一案,对被告人陈晓东以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
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陈晓东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晓东在担任如皋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6亿余元。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晓东利用担任如皋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
南通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金减免、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274万余元及境外关联公司
优先股150万股。2021年3月1日,被告人陈晓东安排亲属将受贿款120万元存入银行账户,用于在上海购置房产。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东的行为构成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洗钱罪。鉴于陈晓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
洗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