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普查法》于1947年公布,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1947年颁布了《户口普查法》。所有这些规定,都由两类工作人员来完成,即警察人员和乡镇自治人员,主要是乡镇长,以及保长、甲长等。
由来
中华民国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剧烈变革的非常时期,也是社会动荡、战火不息的动乱之秋,一直未能获取准确的全国性人口统计数字,各省统计数字也失误较多,其中尤以
河南省最为突出。河南省的人口统计数字“只有1936年的人口统计数可能质低量较好而可利用”。究其原因,除了政局动荡不定、战乱频起,无法进行全面的人口调查外,人口登记具体工作人员的素质低及工作不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鉴于“
中华民国没有进行过一次现代意义上的全国性人口普查,所有各省份的人口数字均是根据各地人口登记上报汇总而来”,则日常人口登记工作成效就显得非常重要。民国人口统计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本文试从人口统计制度在
河南省的调查实施,探索河南省人口登记失误的原因。
一、民国期间人口登记制度以1934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是牌甲制和警察制,后期是保甲制和警察制。1934年改为保甲制后,警察局(后改为公安局)成为辅助人口登记的部门。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户口调查主要依据是1915年颁布的《县治户口编查规则》及《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前者规定“于各县编查户口时适用之。但京师及各省会、商埠设有警察厅地方,不在此限”;后者则规定了警察的工作范围,“于京师及各省会、商埠设有警察厅的地方,调查户口时适用之”。根据规则规定,基层具体负责调查户口事务的户口调查长、调查员分别由警察署长、警区属员充任,办公处附设于警区署内。户口调查区域以警察厅管辖区域为限,并且具体调查区域之划分依警区定之。未设有警察制的各县乡,户口编查适用《县治户口编查规则》,施行牌甲制。原则上设有县治警察的地方,依警区;设有保卫团的地方,依保卫团区域;未设警察及保卫团的地方,由县知事参照地方情形酌量划分。牌长负责本牌户口清查,造具本牌户口清册,报甲长复查,底册由牌长保存;甲长复查后,汇造本甲户口清册,报编查长抽查,底册由甲长保存;编查长抽查后,汇造本区户口册,详报县知事,县知事派员抽查后,汇造全县户口,再逐级上报。这一制度维持到1928年方行废止。
1928年7月,内政部颁布《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后又公布了《人事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人事登记分出生、死亡、婚姻、继承、分居、迁徙、失踪等七项,这些规定在
河南省均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1931年颁布的《户籍法》和1934年颁布的《户籍法施行细则》对河南影响也不大。20世纪30年代初期开始,河南省实行的是1932年颁布的《剿匪区内各县编查户口条例》,以及同年12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县户口异动登记办法》,登记种类分出生、死亡、婚姻、迁入、迁出五种。
《剿匪区内各县编查户口条例》在河南推行以后,保甲机构成为县以下户口登记调查的唯一机构,城市户口登记调查则大多仍由警察部门负责。抗战期间
国民政府也陆续发布一些户口统一篆例和细则,1941年发布的《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以及《非常时期各大城市户口查报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农村和大城市的户口调查的方法,同年还颁布了《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颁布了《户口普查法》。所有这些规定,都由两类工作人员来完成,即警察人员和乡镇自治人员,主要是乡镇长,以及保长、甲长等。
二、警察在民国时期人口调查工作中的职责十分重要,但
河南省的警察担负此任务却明显不能胜任。
警力不足使河南从事户籍统计的基本组织力量得不到保证。河南警察制度起源于1903年,当时
河南巡抚根据朝廷通令,在省城
开封市试行巡警制度,裁撤了执行部分警察职能的河南省保甲局,改设河南巡警总局,隶属巡抚衙门。至1905年年底,河南全省共有53个县设立巡警局,后逐步在河南全省普及。民国成立后,河南警察制度仍袭旧制,目前尚未找到1912年进行人口普查时的河南警察的总额,但直至20世纪30年代,河南警察力量仍十分薄弱,1932年,全省共有警察9829名,各县警察只部署在县城,乡镇警察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基本没有配备,政府对乡镇的
治安管理趋于失控状态。20世纪30年代各县警察员额不足情况也十分严重。“民国二十年调查年警额不足者有三十余县,二十一年有二十余县,至二十二年八月止尚有十余县警额不足”,1934年“尚有十余县不足额”。各县虚报现象屡见不鲜,信阳县“长警额册报九十名,实在不过五十余名”。1934年,
河南省全省警额达9817人,而此时全国警察总数是263110人,河南警额大约占全国总数的4%。
警察素质太低,难以承担户口统计工作的重任。1915年
北洋政府颁布《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警察机关是人口登记的主管机关(后警察厅改名为内政部)。户口调查有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如1913年
国民政府内务部规定的人口统计表中,由省、道统计的有23种,由县统计的有22种。。这就需要统计者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最基本的人口统计知识,而
河南省警官的任用“漫无标准,兼自军兴以来,各军纷纷保荐,每以退伍编余军官,滥竽充数,素无警察学识及经验”。普通警察的任用也如此,《警察录用暂行办法》对录用警察的文化程度规定倒是十分明确,要求“高小毕业或相当程度,文理粗通,具有普通常识者”。但在实际执行时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募补时徇情滥收,致老弱参差,智力不健”。
编制
根据编查户口条例,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编余之户,不满1甲者,6户以上另设1甲,5户以下并人邻近之保,寺观庙庵僧尼及公共住所的住户均属在编之列。
1932年10月,
河南省人民政府通令各县依《剿匪区内各县完成保甲组限期进度表》编组保甲,由省保安处主管督促,又严令各行政督察专员实施督催工作。规定自1932年12月1日起,分三期完成全省
保加利亚足球甲级联赛户口编查工作。第一期20天,第二、三期均为30天,合计80天。由各县政府选派保甲编查委员,分赴各区协同编查。到80天期满之时,呈报完成保甲建立上报者不及半数,已经上报完成的这些县亦“多不免仅于纸面求编组工作之完成”。
1933年3月与6月
河南省人民政府两次派出视察团前往各地视察督导,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仍然不少。关于户口统计方面的问题有:“编查保甲户口有不按顺序的,有超过规定的,有表册项目填载不符或不详者,有漏填者,亦有并未实地调查,仅凭自治清乡所造册籍依数填写。”“户口异动隋形,多不随时查报。”1933年10月
河南省保甲编组工作完成。
据1933年11月的统计,河南省各县保甲户口总计为:111县、762区、53923保、547886甲、5749768户,壮丁数为4836021。河南是
中华民国编组保甲最为迅速的省份,有学者评论道:“三十年代初至抗战前
国民政府所辖区域在
北方地区仅有河南实行保甲,因此,河南理当列为国民政府时期即三十年代北方保甲的典型。”
纲领
第一条
本法依户籍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户口普查,谓普遍查记全国户口在指定时刻之静态。
第三条
户口普查每十年举办一次。前项普查年份及普查标准时刻,由总统以命令定之。
第四条
户口普查,应查现在人口并查常住人口。前项所称现在人口,谓普查标准时刻适在所查处所之人口,常住人口,谓在所查户口内经常共同生活或营共同事业之人口。
第五条
户口普查应查记之事项,及户口普查表之格式,由内政部定之。
第六条
户口普查表格,应由普查员查填,但人口众多之户,得由户长自填,由普查员核对。
第七条
户口普查时,得以户长或其他代理人为陈述人。
第八条
举办户口普查,以内政部部长为户口普查长,内政部人口局局长主计部
统计暨普查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及院辖市市长为副户口普查长,设全国户口普查处,派定临时人员分组办事,并督导全国各省市县局办理之。前项各级临时人员,得调用各机关人员并约集当地学校员生及人民团体协同办理。
第九条
举办户口普查,应编造临时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十条
户口普查资料之整理统计,由内政部会同主计部集中办理之。
第十一条
办理户口普查人员,对于应守秘密之事项,不得泄漏。违反前项之规定者,处金圆三十圆以下罚缓。
第十二条
人民对于户口普查之询问,有意规避或拒绝查记或故意妄报者,处金圆二十圆以下之罚,阻挠他人申报或诱迫妄报者,处金圆五十圆以下之罚锾。
第十三条
未设省县地方之户口普查办法,由内政部定之。旅外侨民及驻外使领馆之户口普查办法,由内政部会同外交部定之。
第十四条
户口普查实施方案,由内政部于举办普查前一年制定之。前项方案关于统计部份,应会同主计部制定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执法岗位
承担户口统计与调查任务的警察人数严重不足,文化水平又十分有限,难以完成如此严格的统计任务。
河南省在民国元年上报的人口统计数字错误居全国之冠,“错误最多者,莫如河南人口统计,查该省人口统计,有一县男女人数完全
相等,有一县男子人数多于女子三倍五倍乃至六十四倍以上者,有一县人口每户平均多至三百三十四人者,有一县人口平均每户不到一人”,“显系随意编列填报,并未经过实际调查”。
这种现象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未经真正的户口调查:二是统计人员没有最基本的人口统计概念,倘若有一点人口统计的知识,胡编乱造也不至于如此离谱;三是户口调查内容过于复杂,致使大多数只具有一般文化水平的人很难理解。
蒋介石在1932年推行保甲时总结之前的户口调查工作时,也承认户口调查“手续纷繁,违于事实,致不易推行”。为提高警察的户籍登记水平,1931年
河南省设立户籍人员训练班,由各县选送一至二名学员,学员“须具有中学毕业或中学毕业相等之程度,经县长考选及格者”。学员毕业返回县后任县公安局户籍主任,筹办县户籍警察训练所,对各区、乡镇人员进行培训。各区、乡镇长选送一人参加培训,要求粗通文理,身体强健。县训练所学员受训毕业后,学员回各区、乡镇充任户籍员,专司该区、乡镇户籍事宜。经过系统的培训,人员的基本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因此才使得河南省“1936年的人口统计数可能质量较好而可利用”。
1934年实行保甲制后,警察在户口调查工作中的作用仍然十分重要。政府对于警察在户口调查中的作用体会不可谓不深,“调查户口,在警察职务中最为重要”,“户籍警为警察中最重要分子,以其工作为一般警工作之基础也”。从组织机构上来说,
河南省的户籍管理至20世纪30年代初已经基本健全,户籍管理作为警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在公安局内设户籍主任一职,专司其事,各区、乡镇设有户籍员警。1934年后裁户籍主任,在县政府内设一事务员,专门负责户籍事宜,由原户籍主任改充。1933年河南省推行保甲制度后,保甲机构成为县以下户口登记调查的唯一机构,但城市户口登记调查则仍由警察部门负责。从户籍警察的职责要求上来说,也不可谓不明确。户籍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清查户口和办理户口异动登记,并定期呈报调查结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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