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农业局曾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08年重庆市农业局、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合并,组建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重庆市机构改革,已不再保留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重庆市农业局
法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授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重庆市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u003e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牛奶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庆市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u003e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二款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七十四条规定: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1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5、《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16、《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8、《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20、《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
21、《肥料登记办法》第七条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二)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能编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05号),重庆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牧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拟定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主管产业的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二)研究拟定主管产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
(三)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牧渔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农业资金投向、管理和使用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
(四)研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农牧渔业产业化经营
(五)制定全市主管产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归口管理中等农业教育、成人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和农牧渔业科研工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拟定主管农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主管产业产品和绿色食品的开发、认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监督主管产业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农业名牌战略。
(七)组织全市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及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管理和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代表政府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权力。
(八)参与制定全市“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参与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指导农业信息系统建设;预测并发布主管产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九)主管全市动植物内检(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没;负责兽医学医政、兽医(渔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主管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市农业对外开放。
(十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主管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国有良(原)种场的管理。
(十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直属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职能;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务。
参考资料
《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广电集团-阳光重庆.2022-08-02
目录
概述
法定的行政机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