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
由于职业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
职业暴露(occupational exposure),是指由于职业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又分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许多疾病都可以通过血液传播,其中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最为常见。尤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等血源性传播疾病患儿逐渐增多,传染病护理人员经常接触传染病患儿的血液和体液,如注射、采血、输血、各类标本的采集等,因此也面临着锐器伤与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暴露的巨大风险。护理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对护理人员的身心伤害。
中原地区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分类
根据暴露源的种类和性质,职业暴露分为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其中,医疗机构内最常见的就是感染性职业暴露。
感染性职业暴露按传播途径分为血源性暴露、呼吸道暴露、消化道暴露和接触暴露,根据暴露源的疾病种类又分为常见的HIV职业暴露、梅毒职业暴露、乙肝职业暴露、丙型肝炎职业暴露、狂犬病职业暴露和不明原因职业暴露等。
分级
一级暴露:①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②暴露方式为暴露源污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黏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二级暴露:①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②暴露方式为暴露源污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黏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三级暴露:①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②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应急处理
许多致病因子都可以通过血液传播,已确定的血液传播疾病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埃博拉出血热梅毒疟疾等,其中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最为常见与突出。护理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对护理人员的身心伤害。
锐器伤的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措施
1.受伤护理人员要保持镇静,戴手套者按规范迅速脱去手套。
2.处理伤口:立即用手从伤口的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伤口的血液,但禁止在伤口局部挤压或按压,以免产生虹吸现象,将污染血液吸入血管,增加感染机会,然后马上在流动水下,用肥皂反复清洗冲洗污染的伤口和皮肤;暴露的皮肤黏膜,如眼结膜要反复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期间避免揉搓眼睛,最后用75%乙醇或0.5%聚维酮碘碘伏)消毒伤口,并包扎;如伤口大、出血较多者可外科就诊。
3.评估:评估锐器伤和暴露风险。根据患儿血液中含有病原菌(如病毒、细菌)的多少和伤口的深度、范围及暴露时间进行评估,并做相应处理。
4.建立损伤后登记上报制度:护理人员发生针刺伤后,应报告部门负责人,预防保健科及医院感染管理科。填写《职业暴露个案报告表》,尽早进行相应干预或处置,管理部门应建立受伤护理人员的监控体系,追踪伤者的健康状况;积极关心受伤护理人员的心理变化,做好心理疏导。
尽快确立暴露源
1.如有明确暴露源,应对暴露源血样进行梅毒、HIV等抗体检测,若阴性则排除暴露。若暴露源血样检测结果为梅毒、HIV阳性,则尽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如不能明确暴露源,则需进行梅毒、HIV本底检查,并定期追踪、随访。
3.需要建立护理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为护理人员进行体检,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建立锐器伤处理流程。
血源传播性疾病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置
乙型肝炎病毒(HBV)暴露后应急处置
1.未接种过乙肝疫苗HBs抗原(-)和HBs抗体(-),应立即(最好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200U,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乙型肝炎疫苗(20g),于1个月和6个月后分别接种第二针和第三针乙型肝炎疫苗(各20μg)。
2.职业暴露的护理人员以往接种过乙肝疫苗,无抗体产生,或HBs抗体(+),定量\u003c10mU/mL,给予48h内肌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200U,同时强化注射乙肝疫苗1次。
3.职业暴露的护理人员以往接种过乙肝疫苗,HBs抗体(+),定量\u003e10mU/mL,则不需预防用药。
4.暴露后3个月、6个月应检查HBsAg、抗HBs、ALT。
丙型肝炎病毒(HCV)暴露后应急处置
1.没有适用于丙型肝炎暴露后预防药物,但发生职业暴露的护理人员必须进行血清本底检查,暴露后4~6个月再次追踪检查,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相应抗病毒治疗。
2.早期诊断是否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应在暴露4~6周后检测丙型肝炎病毒RNA。
丁型肝炎病毒(HDV)暴露后应急处置
丁型肝炎只发生在有乙型肝炎感染的患儿,乙型肝炎暴露后应急处置也同样适用于丁型肝炎职业暴露。
梅毒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置
1.建议长效苄青霉素肌肉注射,240万U,每侧部注射120万U/次,每周1次,连续注射2周。
2.青霉素过敏: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每日2次,连用14天;或四环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用14天;头孢曲松钠最佳剂量和疗程尚未确定,推荐每日1g,肌注,连用8~10天;或阿奇霉素2g,单次口服,但已有耐药报道对青霉素过敏者可选红霉素等。
3.停药后每隔1个月检测梅毒血清1次,连查3次。
艾滋病病毒(HIV)暴露后应急处置
据研究,每例被HIV阳性患儿针刺伤后,护理人员获得HIV的可能高达0.2%~0.4%。所以必须尽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性评估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
确定暴露级别:根据暴露源(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的不同接触方式,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参照职业暴露分级)。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局部紧急处理措施
用肥皂和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如有伤口,应尽可能由伤口的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反复冲洗。
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75%乙醇、0.2%~0.5%过氧乙酸络合碘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黏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报告
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护理人员应立即处理伤口,然后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和医院感染办公室,在专家的指导下,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护理人员,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预防性用药
用药时间: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4h内实施,1h以内效果好,\u003e4h效果降低,最迟不得超过24h,即使超过24h,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基本用药方案和强化用药方案的疗程均为连续服用28天。
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
应急后处理
事故登记:职业暴露人员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监测:职业暴露人员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保密:无论重大事故或小型事故,在处理的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人员均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及时对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防护制度
锐器伤防护制度
(1)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手术操作过程中,要确保有充足的光线,并要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2)原则上严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回套,如需盖帽只能单手盖帽。
(3)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4)在加药折安瓿时,应戴手套或用纱布包裹,推荐使用专用折安瓿器折断安瓿,不得用手直接折断安瓿,避免被玻璃划伤。
(5)手术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容器,以免刺伤或划伤医务人员。
(6)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透的锐器盒中,以防被刺伤或划伤,并适时更换锐器盒。
(7)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禁止弯曲被污染的针具。
(8)禁止用手直接去拿被污染的破碎玻璃物品,应使用扫帚、垃圾铲、夹子等器械处理。
(9)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尤其是不能将手、脚伸入垃圾容器中向下挤压废弃物,以免被锐器刺伤或划伤。
血液、体液、黏膜暴露防护制度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和实验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或消毒。
(2)在诊疗、护理、手术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或身体,因此医务人员应戴一次性帽子、外科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3)在可能发生职业接触的场所,禁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等。
(4)禁止将食品和饮料置于存储血液和其他潜在感染的存储柜、存储箱内。
(5)所有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应按照《医疗固体废物处理标准操作规程》分类处理。
(6)在维修或运输可能被血液或其他潜在感染性物质污染的设备前,应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在被污染的设备上张贴生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
2004年,中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中国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求。
2022年10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为中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在职业暴露培训、职工体检、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
其他职业暴露
物理性有害因素暴露
长期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如工厂工人、机场地勤人员等,可能出现听力下降等问题。
化学性有害因素暴露
化工行业的工人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苯、甲醛、重金属等,可能引起中毒、过敏等不良反应。放射科医生、核电站工作人员等接触电离辐射,若防护不当可能导致辐射损伤。
生物性有害因素暴露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处理病原体样本时,若防护不当也容易发生生物性职业暴露。
目录
概述
分类
分级
应急处理
锐器伤的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措施
尽快确立暴露源
血源传播性疾病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置
乙型肝炎病毒(HBV)暴露后应急处置
丙型肝炎病毒(HCV)暴露后应急处置
丁型肝炎病毒(HDV)暴露后应急处置
梅毒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置
艾滋病病毒(HIV)暴露后应急处置
危险性评估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
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局部紧急处理措施
报告
预防性用药
应急后处理
防护制度
锐器伤防护制度
血液、体液、黏膜暴露防护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职业暴露
物理性有害因素暴露
化学性有害因素暴露
生物性有害因素暴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