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3.组织指导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3.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疆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疆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承办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政府规章清理、编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报备工作。负责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促进和谐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七)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监督管理
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恐怖活动、
极端主义活动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负责“去极端化”工作。
(八)管理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监督管理本系统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
法律援助、司法鉴定、
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查、复核、报批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自治区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
法律事务。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
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本系统综合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管理机关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法治调研处。开展全面依法治疆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疆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疆有关重要文件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报告。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组织开展全区法治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编纂、汇编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法治督察处。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疆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地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组织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办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立法一处。负责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立法二处。负责自治区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以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六)监狱戒毒工作处。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监狱、戒毒系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负责全区监狱、戒毒系统有关改革发展与建设方面的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全区监狱、戒毒系统监狱
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和戒毒人员
强制戒毒、戒毒康复等工作。指导被判刑人移管执行工作。负责*****工作。
(七)社区矫正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八)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负责承办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自治区“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权责清单梳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核、确认、公示和行政处罚审核工作。
(十)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促进和谐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十二)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司法鉴定、
公证、仲裁工作。编制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负责相关资质审核、备案等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律师管理工作。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港澳台
律师事务所驻疆代表机构及律师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十四)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全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查、复核、报批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警务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的预决算、
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
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装备财务管理工作。
(十六)科技信息化处。负责指导本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应用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十七)政治部(警务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管理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政治部下设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
(十八)人事警务处。负责拟订本系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
警务督察等工作。负责直属系统公务员管理、援疆等工作。管理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审核本系统出国(境)项目。
(十九)组织培训处。指导、监督本系统党建、宣传思想文化、新闻等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干部(干警)教育培训、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机关及直属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和
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机关纪委纪检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
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33名(含
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各2名)。
其他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新党厅字〔2008〕55号),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自治区司法厅
合署办公,同意增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具体负责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不再挂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自治区司法厅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
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三)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自治区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原承担的部分法律援助
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厅机关。
(四)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和司法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