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统筹推进自治区综合
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4)承担全区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统筹协调
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
(5)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工程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全区国省道千线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自治区公路、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6)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7)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救助打捞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拟订
渔业船舶检验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标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10)负责全区国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交通战备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