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指的是对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自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逐渐形成了一套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基础的分级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确保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同时也照顾到了各个地区、部门以及其它各类事业的资金需求。1976年以来,为了纠正原有的财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财政过度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必要的自主权等,中国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976年,中央开始尝试实施“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根据各地财政支出总额与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收入
留成比例。当出现超额收入时,按照总额分成比例进行分成;而如果出现短缺,则按照总额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1977年,中央在
江苏省试行“固定比例包干”的财政体制,即根据江苏省历史上的地方财政支出占比,确定一个固定的收入留成比例,并保持四年内不变。
1978年2月起,中央在
陕西省、
浙江省、
湖南省、北京市等地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无论是否超出预算,只要实际收入较上年有所增加,就会按照收支挂钩的方法计算并分配相应的比例。
1980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广东省、
福建省则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缴(或补助),五年不变”的大包干财政体制;而在民族自治地区,继续执行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但中央对其的补助数额由每年确定改为每五年确定一次。1985年起,在国有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全国推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