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发,男,
汉族,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1964年9月生,研究生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23年6月16日,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副厅长李生发受贿案,以被告人李生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追缴到案的受贿财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财物,判决继续追缴。
人物履历
1981.09-1983.07 临夏师范学校中师专业学习
1983.07-1984.07
临夏县铁寨乡新发小学教师
1984.07-1990.09 临夏县委宣传部、统战部、办公室干部(1988.09-1988.12 在省委党校进修部宣传部长培训班学习)
1986.12 中国共产党党员
1990.09-1993.09
临夏回族自治州卫生局干部
1993.09-1995.12 临夏州委秘书处干部
1995.12-1996.10 临夏州委秘书处秘书一科副科长
1996.10-2000.04 临夏州委秘书处秘书一科科长(1991.08-1997.12在
兰州大学自学考试
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专班学习)
2000.04-2002.11 临夏州委秘书处副处长(1998.02-2000.12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2.11-2005.07 广河县委副书记(2001.09-2004.06 在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区域经济开发史专业学习)
2005.07-2006.11 永靖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11-2009.11 永靖县委书记
2009.11-2010.09 康乐县委书记
2010.09-2010.10
平凉市副市长候选人
2010.10-2016.10 平凉市副市长
2016.10-2019.05 白银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9.05-2019.06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
2019.06-2021.05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任免信息
2019年6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李生发任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2021年5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李生发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4月,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李生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8月,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生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11月,经
甘肃省委批准立案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生发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李生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性原则,丢弃初心使命,与党离心离德,屡屡破纪违法。居心不良,蓄意伪造虚假身份隐匿财产,订立攻守同盟,伪造证据,挖空心思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频繁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和
旅游活动安排,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吃喝玩乐,奢靡消费,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罔顾组织原则,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钱款,授意伪造他人档案,四处说情打招呼,使无业人员成为国家事业单位干部,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贪欲膨胀,热衷收房炒房,谋取巨额利益;把公权力当作自家经商谋利的私器,为亲属承揽项目铺路搭桥,纵容默许利用其职务影响承揽工程,捞取钱财;
世界观扭曲,当官即为捞钱,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自身不廉,带坏家风;利欲熏心,利用职权肆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与不法商人沆一气,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严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严重污染任职地方政治生态,严重破坏任职地方营商环境。
李生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法,毫不收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
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生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决定逮捕
2021年12月消息,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生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生发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2年1月,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生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生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生发在担任
永靖县县长、永靖县委书记、康乐县委书记、
平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白银市委组织部部长、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2月23日,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副厅长李生发受贿案。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生发在担任
永靖县县长、县委书记、
康乐县县委书记、
平凉市政府副市长、白银市委组织部长、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80余万元,违法所得产生息62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
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生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生发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李生发的各项诉讼权利。
武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6月16日,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副厅长李生发受贿案,以被告人李生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追缴到案的受贿财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财物,判决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生发在担任
永靖县县长、县委书记,康乐县委书记,
平凉市副市长,白银市委组织部长,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81余万元,违法所得产生孳息62万余元。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生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生发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但其受贿时间长,部分赃款尚未追缴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