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中文名:非政府组织,英文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本质是具有独立、自主的自治能力的组织。ngo组织具有非政府性、组织性、公益性、自治性、非宗教性特征。
19世纪中叶,
欧洲出现了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样的非政府组织。20世纪初,以拉塞尔·塞奇基金会为代表的美国现代基金会逐渐走上历史舞台。1945年,非政府组织第一次以官方形式出现在《
联合国宪章》中。20世纪70年代,全球化进程大大扩展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地开设分支机构。20世纪80年代,一场“全球结社革命”兴起,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和市场之外逐步确立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地位。“
新公共管理运动”爆发促进了非政府组织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后,新自由主义和全球化进程为大量非政府组织走向国际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外部环境。
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通过,该法案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其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还明确ngo组织在中国的法律责任。
历史发展
萌芽期
19世纪中叶,
欧洲出现了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样的非政府组织,这一时期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围绕
人道主义与和平、宗教与教育、卫生与社会服务、权益保障等领域开展活动。20世纪初,以拉塞尔·塞奇基金会为代表的美国现代基金会逐渐走上历史舞台。受两次世界大战影响以及资金、活动能力、技术等时代条件所限,非政府组织主要以欧美地区为中心开展活动。至1945年,这一时期可被视为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萌芽期,在此期间虽未出现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但在形式、组成、活动性质等方面已然符合非政府组织的诸要素。
获得认可
1945年,非政府组织第一次以官方形式出现在《
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宪章》虽然创设了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但并未明确其定义、成立标准等。
联合国容许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国际事务当中这种制度设计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创设了条件。此后,其他国际组织相继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如联合国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银行、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这些国际组织各自明确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资格设定、参与议程等内容,为非政府组织活动创造了条件。
快速发展
20世纪70年代,伴随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经济全球化带动了各个维度的全球化进程,通信、交通、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使得传统的地理和距离限制大大缩小,国家对经济的控制权面临
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的冲击,非国家行为体成为干预全球
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力量。全球化进程大大扩展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地开设分支机构。例如,
福特基金会在
亚洲、非洲、美洲和
拉丁美洲共设有11个办公室,亚洲基金会在18个亚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公室。非政府组织得以借助全球一体化潮流在全世界拓展业务,开展工作,扩大国际影响力。20世纪90年代后,
新自由主义开始盛行。新自由主义和全球化进程为大量非政府组织走向国际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外部环境。
新世纪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国际NGO发展呈现北强南弱之势。由于历史原因,西方发达国家的NGO比发展中国家的NGO起步早、规模大、影响广。截至2004年,在
联合国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NGO中,发展中国家仅占30%。在同联合国新闻部建立正式关系的1500多个NGO中,发展中国家仅占16%。与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有联系的NGO中,发展中国家仅占25%。
组织特征
非政府性
ngo组织作为非营利性部门,它不是政府部门或其附属机构,而是非政府性的组织。ngo组织的这一特性,使得它能够独立于政府之外自主为社会服务,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同政府平行存在与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平等的竞争。从而克服因政府垄断经营和管理公共产品的体制所带来的公共产品的高成本现象,这也是发展ngo组织的基本理由之一。ngo组织的非政府属性,使它的发展还能进一步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为建立社会民主与法制提供动力因素。
组织性
ngo组织活动是一种团体性的活动,它不是分散的
个人行为。因此,ngo组织消除了个人行为的单打独斗的缺陷,为其组织的发展和为社会公众做一些有益的活动奠定了基础。同时,ngo组织的组织性,为规范ngo组织的行为提供了客观依据。因为是组织性的活动,其活动目标与活动范围都是引人注目的,这就客观上形成了社会、法律对ngo组织的有效监督。
公益性
ngo组织一个显著的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活动的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不仅对政府失灵与
市场失灵是一个补充,而且,它们能够为社会尽最大的可能提供一些社会所有公众都可以使用的公共产品。
自治性
ngo组织还是一个自治性组织,它的行为是在法律和公共制度约束规范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其自治性程度非常高。由于它们所做的公益事业是在志愿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它们不像其他的社会私人组织和政府组织那样具有很大的被动性,这种自主、自愿、自律的主观意愿使ngo组织自身有了很高的自治性。
非宗教性
ngo组织是非宗教性的。它与那些宗教活动不同,宗教活动是一种信仰,但不一定为社会带来志愿提供有益的公共产品,而ngo组织没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却专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活动方式
积极参与经济与社会领域的活动
经济发展领域
在经济发展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
公共治理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主要是通过对外发展援助项目和反对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方面等得到充分体现。根据世界经济合作组织估计,1994年划拨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各种资金总额达到60亿美元之多,而2001年仅发展援助资金一项就达到70亿美元。
国际银行、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通过国际非政府组织来具体实施大部分对外发展基金项目。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反对国际经济组织制定不合理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它们举行各种抗议活动来表达对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强烈不满,指责这些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市场的控制,严重加剧全球贫富分化,已经成为全球
资本主义的剥削工具。它们采取各种方式强烈抗议由这些经济组织维持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社会发展领域
在社会发展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在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主要表现在保护环境倡导绿色发展、保障人权和促进民主发展、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等方面。它们在促进社会
和谐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积极参加国际组织会议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巴西举行国际环境发展会议就有1400多个国际非政府组织注册参加,
联合国曾在
维也纳人权大会召开之前
哥斯达黎加举办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相关论坛,它们开展这些活动对国际会议的最终决策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积极参与和平与安全领域的活动
在和平与安全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和平倡议、
人道主义救助、预防地区冲突和战后重建等活动。在倡导国际和平方面,非政府组织强烈呼吁世界各国遵守国际和平条约,制定地区和平协商机制,避免因国家之间冲突使地区陷入动荡混乱,营造世界和平局面。在人道主义救助方面,面对世界各地频繁发生的冲突动乱,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贫民流离失所,饱受战乱的摧残。国际非政府组经常与
联合国救援机构开展相关合作,极力保护战乱中的难民生命安全。在有效预防地区冲突方面,它们参与地区冲突各方的调解、展开积极斡旋说服相关各方通过谈判解决问题。非洲大陆由于种族冲突常常把国家带入动乱,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各方交流和缓解地区冲突做出不懈努力。在战后重建方面,国际非政府组织将防止地区冲突和寻求国家发展稳定有机联系起来,还与
国际银行合作设立了一项“冲突基金”,目的是为那些受到国内战乱和种族冲突影响较大的国家提供援助。
相关问题
法律主体地位缺失
国际非政府组织法律主体地位长期得不到认可主要是由于
国际法和各国法律两个方面造成的,其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具体表现在,国际法针对其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和各国法律围绕国际非政府组织没有给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到2013年为止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认可。
地域分布不平衡
世界各个地区因
经济政策、发展模式等因素造成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国际非政府组织可能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形式是地域分布不平衡,主要表现为西方国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占大部分,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占很小部分。其中绝大多数国际非政府组织把总部所在地都在西方国家,组织成员大部分来自西方国家,地域分布不平衡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突出表现。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数统计的数据,在世界各地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秘书处的数量:大洋洲289、非洲521、
亚洲881、北美1916、
欧洲5953。根据2005年和2006年的统计,表明西方国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却在不断发展,由2005年的20%上升到32%。西方国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占据很大的话语权,并且在议题的具体设置上具有控制权,由此可以看出来自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不仅在发展水平上呈现不平衡状态,而且在过程中存在着尖锐矛盾,它们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例如,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全然不顾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因而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利益和国家主权构成威胁,不可避免地使得南北方国家之间存在的矛盾加剧。
自身能力不足
主权国家行为能力的有限性促使其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适宜的发展空间,主要为了弥补自身的发展不足。主权国家由于自身力量的有限性,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将会给国际社会注入新鲜血液。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到自身条件和其它外部条件的制约,使得自身能力的发挥受到严重影响,其中自身独立性和民主程度问题是其自身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的表现。
自身独立性存在缺陷
由于国际非政府性组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因此它们也不需要也不应当受制于任何企业和政府的约束。从根本上来看,人们常常把国际非政府性组织与主权国家和大型跨国企业对立起来,这也给国际非政府组织实行
自我管理,坚持自身独立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国际非政府性组织与主权国家看似在表面上平等的基础实际上是在绝对不平等的地位上进行相关领域的合作。国际非政府组织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四处寻找资金援助,为了维持正常运营不得不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援助,因此在决策和行动上或多或少地受到政府的约束。再加上受到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以及自身监管能力的不足,这些因素对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造成的影响将会不可避免。
自身民主发展水平低下
非政府组织的日益壮大是
美苏冷战结束后全球民主化浪潮发展的产物,它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推动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化进程,但是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民主化或多或少存在不少问题。从客观上来说,大多数国际非政府组织都具有先天民主化不足的通病,它们当中大部分成员都具有相同的兴趣爱好和价值观念,但是并不像政府机构或大型企业中的那种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的不成熟,大多数活动并不是按照正式制度进行运作,因此在组织内外对于组织的民主化程度不足的质疑和指责甚至于攻击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其中的领导人并非通过严格规范的选举程序而选拔出来的。固然一个具有超凡能力的领导人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高的组织运转效率等优势,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持续性发展和民主化进程。
影响
积极影响
实现国际行为体多元化
促进国际行为主体的多元化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给国际体系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冲击。二十年战争结束后召开的威斯特伐里亚会议把
民族国家作为基本国际行为主体,因此它也奠定了现代国际关系体制形成的基石。但是传统民族国家在各国的政治和经济领域依然处于垄断性地位,它依然有效控制着社会的各个领域。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便捷,国家之间进行交往越来越频繁,大量全球问题的出现使得国际非政府间组织勃然兴起并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主权国家独享国际政治舞台的局面被打破了。然而,主权国家作为最主要的国际行为主体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它还仍然在国际政治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不断壮大逐渐打破了长期保持的独霸地位,再加上20世纪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则进一步改变了这种状况,使得传统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
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参与国际社会的独特能力,具备了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发挥作用的能力
非政府组织它们具有在各方面发挥作用的独特能力得益于其本身的各种能力的相互配合。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受到日益凸显的全球化问题的长期困扰,每个国家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在全球化问题前面力不从心,于是国际社会对于它们寄于很大希望。虽然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本身拥有的
政治权威还难以和主权国家相提并论,但是主权国家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上表现得力不从心,客观上也强化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
公共治理中的巨大作用,其对国际社会的巨大影响力不可小觑。它们还经常与重要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化问题进行相互磋商,达到凸显它们不断扩大的影响力的目的。
国际非政府组织充分利用政治障碍少和灵活性大的优势,开辟了与世界各国对话与合作的新渠道
非政府组织推动着国际关系不断深入发展。对于国际政治中出现的非常敏感的问题,主权国家因碍于维护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缘由而不敢介入一些国际问题的解决。但是比较起来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本身所具有的各种优势条件,为全球
公共问题的解决做出了杰出贡献。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相互交往可以为克服政治障碍创造有利条件,可以促进国家之间的感情交流与信息传递,也可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交流和相互沟通。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因政治对峙而造成的国家紧张关系,并可以提供解决政治危机的有效办法。
有效缓解国际性冲突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地区稳定、加强有关问题的相互磋商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一,它们非常关注日益凸显的全球公共问题,为最终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它们对于国家的狭隘利益很少考虑,能够促使它们不受利益集团左右的
政治现实,站在极其负责感高度充分关注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表现出强烈的公益性中立性色彩。其二,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够在国际冲突和地区危机中扮演斡旋者和调停者的角色,是因为它在群众中具有良好的基础和能够赢得群众广泛的支持。它在解决地区危机协调有关各方关系时刻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与相对低调的作风,对于获得冲突各方的理解与信任创造了条件。国际非政府组织在面对地区冲突时可以起到缓和紧张气氛,加强彼此沟通和化解纠纷,为冲突的解决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使得问题获得最终解决。
负面影响
表面淡化意识形态,实质带有政治色彩
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世界各国政府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组织纲领和具体行为方式,意识形态色彩淡化,它有着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行动机构,从表面上看,它保持中立立场和不附加国家利益色彩。但是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都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有的学者指出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以独立人格身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主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它的行动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亲切,就会使得它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就会对它们的
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施加影响,它们运用自己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和判断其他国家的事务,有的时候往往采取行动进行干涉。作为“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积极鼓吹者的大赦国际,它们以此为借口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内政进行干涉。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与本国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有时候与政府进行合作,以开展人道援助、科技开发为幌子,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极力推销西方国家的民主价值观和经济发展模式,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
自身丧失独立性,沦为干预他国内政工具
经费不足成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扩大的重要制约因素,也成为它自身独立性丧失的主要因素。非政府组织运行所需资金主要是来自社会各界的大力捐款,在众多的捐款中政府的财力支持占了很大比例。非政府组织在接受来自政府还是其他援助机构捐款的同时,也会接受它们所提出的附加政治条件,这就会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决策与行动上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理念存在明显差异,产生不理性倾向
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政府组织相比较而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主要表现为有些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常常有过激倾向,这种不正常行为很容易使它们同政府处于对立状态。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特殊的敏感领域是导致国际非政府国际组织与国家政府之间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
201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