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
银行为企业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
公司对公账户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其他的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对公账户具有转账数额高,转账次数限制少的特点。
账户类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特点
对公账户具有转账数额高,转账次数限制少的特点。
相关事件
用8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600万
2022年4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曾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曾某,男,1994年11月出生,无犯罪前科。检方指控其于2021年6月至8月,在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人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法院审理查明,曾某个人获利4万余元,其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2021年8月13日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获手机3部、POS2个、印章72个、U盾12个、数字认证2个、营业执照15个、营业执照(副本)15个。法院一审认为,鉴于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提供对公账户帮助电诈分子洗钱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华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立了2个对公账户。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华在厦门市过户登记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并开立了2个对公账户。后被告人李某华将上述办理好的4套对公账户、U盾、转账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材料交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并获取报酬。在此期间,上述公司合计进账1.3亿余元。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春伙同李某华指使宋某(已判刑)注册登记龙岩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办理了3个对公账户,指使赖某良注册登记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2个对公账户。后宋某、赖某良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信息、U盾、密码等交给被告人李某春,被告人李某华付给宋某200元路费、1030元“月租”。被告人李某春将上述对公账户交给“苏总”(另案处理)。在此期间,上述公司账户合计进账3.7亿余元。
被告人李某春、李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某春涉案金额人民币3.7亿余元,被告人李某华涉案金额人民币5.0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新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春、李某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目录
概述
账户类型
账户特点
相关事件
用8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600万
提供对公账户帮助电诈分子洗钱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