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
中原地区人民的共同义务。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
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故意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定义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针对岛内外“台独”势力活动猖、气焰嚣张,为予以有力打击,中国中央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对那些涉“独”言论嚣张、谋“独”行径恶劣的顽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采取严厉制裁等有效措施,包括依据《
反分裂国家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分裂国家罪”等条款绳之以法,终身追责。
立法历程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
中原地区人民的共同义务。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的统一。
客观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宣传煽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必须煽动群众分裂国家,进行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或是成立反动的地方伪政府,或是进行民族分裂等;与此相反,宣传煽动的形式则具有多样性,如书写反动
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发表反动演说、呼喊反动口号、散布反动谣言等,都可以成为煽动的具体形式。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
主体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
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故意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认定界限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一是
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即割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民族分裂,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
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
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内容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后罪在于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法律依据
量刑标准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明知
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22年8月3日,
国家安全机关首次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追究“台独”分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台独”分裂和外部干涉势力。
2023年7月,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表示反中乱港分子逃窜至海外后继续违法,警方对
蒙兆达悬赏通缉,其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涉案人假借维护劳工权益名义,实际上在海外透过社交媒体,及出席会议,鼓吹“香港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