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明
曾任甘肃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马光明,男,回族,1960年4月生,临夏回族自治州人,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2月参加工作,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曾任甘肃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8年10月10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一、被告人马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二、依法对被告人马光明受贿所得2768.79155万元及其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2.12——1984.09,甘肃省临夏县税务局专管员,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秘书
1984.09——1986.10,中央民族学院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6.10——1990.12,甘肃省临夏市折桥乡经委主任、西关办事处主任、南龙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0.12——1992.06,甘肃省临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劳动人事局局长
1992.06——1993.12,甘肃省临夏市委副书记
1993.12——1994.02,甘肃省临夏市委书记
1994.02——1995.02,甘肃省临夏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02——1995.06,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副州长
1995.06——1996.06,甘肃省临夏州委副书记、代州长
1996.06——1997.09,甘肃省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1997.09——2000.05,甘肃省土地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05——2002.06,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正厅级)、党组成员(其间:1998.09—2001.06,在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2.06——2002.07,甘肃省嘉峪关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2.07——2008.02,甘肃省嘉峪关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2.06—2004.03,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8.02——2009.02,甘肃省嘉峪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09.02——2011.01,甘肃省嘉峪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01——2011.07,甘肃省嘉峪关市委书记
2011.07——2016.10,甘肃省酒泉市委书记
2016.10——2016.11,甘肃省林业厅党组书记
2016.11——2017.05,甘肃省林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甘肃省委委员,甘肃省十一届党代表,甘肃省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7年4月14日,据甘肃省纪委消息:甘肃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7年5月3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马光明的甘肃省林业厅厅长职务。
终止代表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5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项目开发、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6月5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林业厅原厅长马光明受贿一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光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光明在担任甘肃省土地局副局长、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酒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审批、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68万余元,并将收受他人的一套房屋出卖,非法获取孳息5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马光明的刑事责任。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并按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开展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对事实争议的焦点,重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光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马光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陇南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新闻记者、马光明的亲属共8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10月10日,由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涉嫌受贿一案开庭,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马光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1999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68.79155万元(获取孳息5575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及产生的孳息全部予以认定,指控的犯罪成立。
宣判结果如下:一、被告人马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二、依法对被告人马光明受贿所得2768.7915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免去职务
终止代表
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