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协会联盟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Insurance 资产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IAMAC),成立于2014年9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发挥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服务,研究行业问题,深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健全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业务创新,加强行业教育,提升行业竞争力;强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和行业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施会员自律管理,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三)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四)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督促会员合规经营,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五)提供相关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注册、登记、托管、交易、估值、评价、信用评级、风险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推动相关技术系统及平台建设;
(六)根据行业需求,组织会员研究并推动业务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
(七)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
(八)开展会员之间及其国内外的交流合作,组织有关业务问题和行业发展问题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建立业内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行业相关重大事项,公正、合理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行业文化建设,建立舆论宣传机制,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理解,维护和提升行业声誉;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示意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Insurance 资产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M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略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中国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保险机构可以加入本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与保险资产管理业相关的其他机构可以加入本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四)为依法从事保险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或者与保险资产管理业相关的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申请加入本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并承诺拥护和遵守本章程;
(二)按本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同意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联席会员享有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宣传等服务;
(四)有权按照自律管理规定和监管部门委托开展业务创新;
(五)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通过本协会维护其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有权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本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并对行业性活动提供支持;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普通会员的会员代表原则上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席会员的会员代表可以是该单位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或自律规则,本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以及其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协会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以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本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决定会员纪律处分和除名;
(十一)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二)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审议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保监会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理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的通讯方式召开,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会长和执行副会长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执行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执行副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的通讯方式召开,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3—5名。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监督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向中国保监会、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会员单位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的通讯方式召开,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召开。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会员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副会长由中国保监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由中国保监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授权,可以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部分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保监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丰富的保险资产管理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本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四)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保险资产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良好声望和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保险资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金融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会议,自动丧失理事、监事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本协会财产产生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收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2014年9月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业务范围
组织结构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