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拉丁语:Leges duodecim tabularum/Duodecim tabulae/Lex Duodecim Tabularum)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前451年-450年制定,共包括十二个表。该法律是为了解决
罗马早期共和国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而制定的。该法典刻被刻在十二块铜板子上,因此被称为《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起源于保民官的要求,旨在限制执政官的权力,并通过成立委员会考察借鉴
希腊的立法经验,从而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律内容涉及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其中私法主要涉及到私诉法、
婚姻家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物权法和
债权法,公法主要涉及到世俗法和案教法。
《十二铜表法》是
古罗马时期平民与贵族斗争成果的体现,也是古代法律的传承者。它具有宪法性质,标志着阶级斗争和阶级妥协的结果。这部法律不仅是法典,更是反映社会政治改革的历史文献。它明确了神法与人法的界限,创造了“市民”的概念,为未来个人主义市民法奠定了基础。在罗马法系中,它具有重要地位,被视为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立法的基础,对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都产生了影响。《十二铜表法》注重形式主义,保护了法律公正和私有财产。它反映了法律从野蛮到文明的渐进进程,强调平民在私法上的平等地位。它对
罗马国家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体现了法治观念的进步。
产生背景
共和国时期,罗马城邦经历了持续的扩张和对外战争,使得罗马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帝国。罗马人在对外战争中获得了显著的战功,威震四方。与此同时,共和国内部也存在着平民阶层与贵族阶层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贵族对平民的压迫问题在罗马社会中极为严重,平民阶层为争取自身权益而与贵族展开了长期的斗争。平民阶层与贵族的斗争主要集中在政治权利、债务奴役以及国有土地的分配等方面。平民阶层采取了不合作和集体脱离等手段,迫使贵族不得不进行谈判和做出让步。
为了摆脱贵族的司法垄断和专横,平民阶层迫切要求制定成文法律。然而,在共和国初期,罗马还没有成文法律,仍然依靠旧法和习惯法。习惯法的条文模糊不清,法律解释权和司法审判权完全掌握在贵族手中,成为贵族压迫平民的手段。贵族在审判案件时常常滥用职权、任意曲解法律,甚至徇私枉法,造成了平民阶层受压迫的情况。广大下层民众甚至被剥夺了了解法律内容的权利,这引起了平民阶层的强烈不满,他们迫切要求法律公开透明。
《十二铜表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罗马早期共和国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平等,同时保障平民阶层的利益。这份法律是由下至上的产物。其制定过程中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诉求,因此成为了平民斗争胜利的象征。在此之后,
欧陆法系的立法仍然体现着平民阶层的声音,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都为平民提供更大的政治、经济、法律保障。
历史进程
制定
《十二铜表法》是
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制定于公元前451-450年间。公元前462年,保民官盖尤斯·阿尔萨(Gaius Terentilius Harsa)提出制定成文法的要求,他认为需要制定法律来限制执政官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他提议成立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委员会来起草法律,但这个建议被推迟审议。公元前453年,保民官让步,提出由贵族和平民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颁布对双方都有利的法律。贵族们接受了这个建议,并派遣一个由塞尔维尤斯·苏尔毕丘斯·卡麦里努斯·科尔努图斯(Servius Sulpicius CamerinusCornutus)、斯普流斯·波斯度缪斯·阿尔布斯·雷吉伦塞(Spurius Postumius Albus Regillense)和奥鲁斯·曼流斯·乌尔索内(Aulus Manlius Vulsone)组成的三人团去
希腊考察取经。
考察团在希腊考察了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立法例。他们参观了雅典的梭伦立法,其中包括设立
罗马元老院、禁止嫁资和买卖婚的规定,以及遗嘱法和限制夫妻间赠予的规定。他们还受到罗克里立法的影响,罗克里是希腊中部的一个部落,他们借鉴了扎雷乌科的立法,其中包括禁止转让祖产、挖掉通奸者一只眼等规定。考察团还考察了克里特的《格尔蒂法典》,该法典承认奴制,以罚款惩罚诱奸和通奸,允许离婚但离婚后生的孩子归丈夫所有,还实行了分别财产制、抵押制度和收养制度。考察团在
希腊的考察对他们制定《十二铜表法》起到了重要影响。
公元前451年考察团回国后,成立了第一个十人委员会开始起草法律,其中包括三名考察团员和阿庇尤斯·克劳丢斯(Appius Claudius)、提图斯·奥古里努斯(Titus Genucius Augurinus)、提图斯·奇库里努斯(Titus Veterius Crassus Cicurinus)、盖尤斯·优流斯·尤鲁斯(Gaius Iulius Iullus)、普布流斯·绥克斯求斯·卡皮托(Publius Sextius Capito)、普布流斯·库里亚求斯·费斯图斯·特里杰米努斯(Publius Curiatius Fistus Trigeminus)和
提图斯·弗拉维乌斯·维斯帕西亚努斯罗密流斯·罗库斯·蒂冈努斯(Titus Romilius Rocus Vaticanus)七名贵族成员。这些成员通过讨论和协商制定了前十表的法律,并提交给百人团会议表决通过。
为了补充法律内容,第二个十人委员会于公元前450年成立,继续起草后两表的法律。在这个委员会中,大部分成员进行了更替,只有阿庇尤斯·克劳丢斯留任。这个委员会还吸收了平民成员,比如切索·兑流斯·龙古斯(Caeso Duillius Longu)。第二个十人委员会制定的后两表经过同样的程序通过了。这两个补充法律表与原来的十个合称为《十二铜表法》,被装贴在罗马广场的墙上。
然而,第二个十人委员会在权力面前产生了腐化,他们试图将自己变成十人王,并发生了一系列的争斗和事件。最终,他们被贵族逮捕,第二个十人委员会解体。公元前449年,执政官和保民官重新任命,颁布了关于保民官权力的《瓦雷流斯申诉法》,恢复了共和制度。
消亡
《十二铜表法》在
古罗马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它的消亡是由于
高卢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公元前390年,由于人口过剩的问题,高卢人开始向
亚平宁半岛扩张,并攻打了埃特鲁斯人的领土,引起了罗马人的忧虑。
罗马派出使节试图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然而使节的敌对行为却激怒了高卢人,导致双方陷入了战斗。由于罗马人轻敌,他们没有充分征募军队,最终导致
罗马古城被高卢人攻陷。高卢人占领了罗马城,大肆屠杀并焚烧公共建筑。刻着《十二铜表法》的铜板被毁,全文已不可考,但罗马当局编印的引文中保存了部分重要条文。
然而,随后
高卢人面临粮草短缺和疾病的流行,同时罗马城周围的市镇展现出了抵抗力量。在这种困境下,高卢人开始寻求和解。与此同时,罗马人内部出现了团结起来反抗的力量。他们召回了被放逐的卡米卢斯,并授予他独裁官的权力。罗马人与高卢人的首领布伦努斯进行了谈判,罗马方提出1000磅黄金作为高卢人撤退的条件,然而高卢人实际上使用了伪造的黄金。这激怒了罗马人,卡米卢斯也认定这个协议是非法的。最终,双方再次交战,高卢人被打败,罗马成功收复了城市,卡米卢斯举行了一个凯旋式,命令罗马人修复当地的神庙,《十二铜表法》与其他历史纪念物一样,得到了重建。
还原
文艺复兴之后,
欧洲人对古典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也引发了对罗马法的复兴。《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法的重要源头之一,自然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研究。为了还原这部法律的文本,许多学者做出了重要贡献。
雅克·多弗雷多(Jacques Godefroy)是《十二表法残篇》的编者之一。他出生在一个法学世家,他的父亲是一名罗马法教授。雅克在1616年出版了《十二铜表法残篇》,这本书根据史料还原了《十二铜表法》各表的条文。虽然结果比较粗糙,但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海因里希·狄尔克孙(Heinrich Dirksen)在1824年完成了对《十二铜表法》的再次还原,并在
莱比锡市出版了《对(十二铜表法)残篇的文本的过去的批评和复原尝试概览》。这本书详细探讨了《十二铜表法》的复原工作,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和整理。
鲁道尔夫·谢尔(Rudolf Scholl)于1865年出版了《(十二铜表法)的遗迹评注》,这本书总结了前人对《十二铜表法》的研究成果,包括对其记忆和解释的综述性内容。
莫里兹·沃依格特(Moritz Voigt)在1883年出版了《(十二铜表法)在其残篇中表现出来的民法、刑法、民诉和刑诉的历史与体系》两卷。这本书详细研究了《十二铜表法》中的各个部门法,包括
民法、刑法、民诉和刑诉制度。
布农斯(Karl G.Brun)、
特奥多尔·蒙森(Karl Bruns)和奥托·格拉登维兹(Otto Gradenvitz)在1909年出版的《古罗马法原始文献》第一卷第二章收录了他们还原的《十二铜表法》。他们详细说明了每个条文的还原依据。
李克波诺(S. Riccobono)根据1933年发现的
盖尤斯的片段修订了前人的还原本,并将之收录在《优士丁尼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一书中。这个版本被广泛采用,成为后来研究的权威参考。
克罗福德(M. H. Crawford)在1996年发表了自己的《十二铜表法》还原,这本书根据新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撰写,并对既定体系进行了一些修改。
《十二铜表法》的各表本身并没有标题。然而,周枂先生的译本对各表进行了归纳,并冠以标题,这些标题实际上是对《十二铜表法》各表内容的概括。这些标题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排列,包括
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属、私犯、公法、宗教法、前5表的增补和后5表的增补等。
然而,这种体系与人们熟知的罗马人论述法律的体系有所不同。罗马人的法律论述存在两种体系,一种是谢沃拉一萨宾体系,另一种是
盖尤斯创立的法学阶梯体系。这两种体系为解读《十二铜表法》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偏差。
谢沃拉一萨宾体系是指在《十二铜表法》颁布后,出现了进行法庭辩论的需求。法学家们对《十二铜表法》进行解释,并据此引申出相应的规则来填补法律的漏洞。这些解释和法学家们以不成文方式创制的法律规则被称为
欧陆法系。谢沃拉的市民法体系主要涵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人法、物法和债法等方面。
盖尤斯法学阶梯体系是一种以诉讼为核心的结构体系,与《十二铜表法》的诉讼前置主义相对立。根据
盖尤斯的论述顺序,人们普遍认为这个顺序即为《十二铜表法》本身的顺序。然而,即使盖尤斯的论述顺序确实是《十二铜表法》的顺序,仍然难以确定如何将盖尤斯的一卷划分为《十二铜表法》中的两表。
对于《十二铜表法》的还原过程,以上学者进行了一些假设和推测。然而,并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提供这种还原的基准。因此,对于《十二铜表法》结构上的还原主要依赖于后人的想象和理解。
内容
《十二铜表法》是
罗马帝国第一部成文法,总共包含105条法规。根据内容,它主要涵盖了以下12个方面:
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以及前五表的补充和后五表的补充。
传唤
第一表涵盖了“传唤”方面的规定。第一表共有九条,详细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如何保证诉讼当事人按要求出席审判地点,以及双方自行解决争端的必要性、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审判官的身份和审案的时限等。这些规定展现了十分严格到位的“传唤”规定,可能是为了确保受理的案件能够按时如期审理。从当时
古罗马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严格的规定似乎对资财较少、身份较低的平民更有利。因为如果平民缺席法庭,贵族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能够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如果贵族缺席法庭,平民则没有依靠相关法律让他们按时到庭的手段。
从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九条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针对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可能拒绝出庭的情况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如果被告不到庭,传讯人可以在证人在场时证实传票,然后将其强制押送;而如果被告寻找托词或企图回避,传讯人有权拘捕被告。 另外,第四条规定富有的诉讼当事人需要由具有
相等财力的保证人担保按时出庭,而如果是贫民,则任何人都可以担任保证人。第七条则通过创造时间紧迫感的思路,促使受审人如期出庭。这些规定对贵族和平民都有相当的约束力,但对享有法律特权的贵族阶层的规制更为明显。
审理
“第二表”主要涉及“审理”方面,共有四条。这四条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充分、证人不作伪证、不宜伪誓;对审理日期后延进行酌情考虑;鼓励诉讼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其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需要证人时应在证人门前高声呼唤通知其到庭作证,并规定诉讼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需要缴纳一定的誓金作为宣誓态度的表明。这些规定的公开化和惩罚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证人的作证,降低伪证风险,维护基本的司法
公正性。
执行
“第三表”主要围绕着“执行”展开,而这个表中的规定主要针对债务方面,是一系列针对债权人对债务人权益的规定,通常更有利于债权人。其中第一条规定债务人承认债务后或对其作出判决决定后有三天的宽限期。但是,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的处罚措施,如债权人可以拘捕债务人并将其押解到法庭以执行判决,甚至可以在拘禁期间将债务人带到私宅并给予沉重的枷锁。以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在受罚期间的情况。总体来看,这些规定显得更加严格,甚至是严酷的,比如第四条规定,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如果有能力可以自费供养自己,否则执行拘禁的人每天应发给他一磅面粉。如果双方无法和解,这些债务人将被继续拘禁六十天,期间必须连续三次在市集日前被带到最高审判官面前,公布他们应支付的金额,到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将被判处死刑或被出售到国外的台伯河以外。最后一条,第七条,专门针对“叛国罪”,是为了应对对
罗马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有害的内外叛乱者,它坚决维护了对叛逆者的惩处。
家长权
“父权法”(或称“家长权”)作为“第四表”主要规定了父亲与儿子、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关系。在这一表中,父权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父亲对儿子的控制与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根据规定,如果婴儿被识别出为特别畸形者,父亲有权随意杀之。此外,如果家长出卖自己的子女三次,那么该子女即可获得解放,摆脱家长权的束缚。对于妻子,丈夫有权夺回钥匙并将其逐出。虽然在父亲与儿子关系的规定上,《十二铜表法》有些许宽容之处,但是父亲对儿女的态度仍然取决于自己的意向,因为据当代学者研究,
古罗马时期的父亲在对待自己的儿女时十分严苛,甚至有监禁、殴打、使做苦役、出卖或杀死等行为。
继承和监护
《十二铜表法》的第五表专门涉及继承和监护的问题,并与前一表有所联系但也有所区别。这一表继续探讨了与父权相关的议题,但重点转移到了那些曾受父权支配的儿女和妻子是否能够享有与父权相关或由父权衍生的权益上。其中,监护权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成年的女性也应受到监护的限制,因为他们被认为天性稍轻浮。唯独
维斯塔女尼(罗马女性守护神维斯塔的祭司)可以例外,因为罗马人对其职位非常尊敬,所以她们可以摆脱监护的束缚。根据第六条规定,如果遗嘱未指定监护人,则由最接近血缘关系的父系亲属担任监护人。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精神失常或放荡的人应由其父系亲属担任监护人。财产权是另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第二条规定,在父系亲属的监护下,妇女拥有的财产(如土地、奴隶、牲畜以及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使用权等)不受时效限制,但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转让。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某人没有合法继承人且在临终时未指定继承人,最接近的父系亲属将继承其财产。如果死者没有父系亲属,其财产将由族人继承。根据第七条A的规定,发疯的人将由其近亲或同族人行使对其本人和财产的权力。根据第七条B的规定,放荡者无权管理其自己的财产。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从被释放的奴隶身份中获得自由的罗马公民,如果他们在死后没有遗嘱且没有其他人依附于他们,他们的财产将归其保护人所有。根据第九条A的规定,属于死者向他人借贷的财产将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份额分配。根据第九条B的规定,死者的债务将根据继承者的份额进行分配。最后,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与遗产有关的诉讼将依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进行。这一表法的确保了《十二铜表法》在财产继承领域的规范性权威。
所有权和占有
第六表主要涉及到所有权和占有的问题。该表详细规定了关于抵押型契约的有效性、缔结契约所需证人的诺言履行要求、对土地和其他物件的分别占有的时效、妇女摆脱丈夫支配权的条件、物品转让的前提条件,以及对他人使用木材建造房屋或葡萄架的所有权等方面。其中,对于契约中的物品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以及所有权的让与转让等问题的规定更加具体详细。前两条规定了缔结抵押或转让物件契约时,必须有五个证人和一个司人在场,并且所做的诺言不能违反;同时,提出缔结契约的诺言并能提供证据的人被认为可以,而否认自己的诺言则会受到双倍罚金的处罚。
对于物品的所有权,第五条和第八条则规定,在法庭辩论时,可以亲手保护自己的物品,即通过手抓住争议物品并以严肃的言辞来维护自己对该物品的权利。而对于所有权和占有分离的情况,第七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所有者不得触动或取走被他人用作建筑房屋或培植园用的木料,并且在转让物品时需要有五个证人和一个司人在场,并在出庭辩论时向最高审判官否认对该物品的所有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
古罗马人看来,物品的所有权和占有是可以分开讨论的,二者并非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所有权的存在也是有条件的,只要条件充分,例如通过让渡,所有权就可以在不同人之间自由转让。这些规定也反映了当时
罗马社会已经逐渐发展出具有商业特征的市场活动,走出了单纯的农耕经济。
土地和房屋
该表对于土地的划界以及土地连带物品(如奴隶)的支配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土地划界问题,该表共有11条规定,包括了对于建筑物周围空地宽度、近邻地区的挖、置围墙、挖坑道或挖井以及栽种树木等所应留空地宽度、界宽度、道路宽度、私人领地以及自己领地内种植物的高度等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人存在着居住比较集中、人口相对集中的院落、村庄等情况,否则就不存在土地划界的问题。另外,该表对于土地的连带物品处理规定也比较简洁,即被承人如果做下某些嘱咐,则即使该奴隶离开继承人,他仍需要付给买主一定的钱款才能获得自由。
私犯
“第八表”是这部法典中内容最多的一部分,共有27条规定,涵盖了丰富多样的情况。该表主要关涉四个方面的问题:盗窃、不守信义、对人侵害和对物害。
关于盗窃,该表规定了7个条款,分别包括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盗窃行为。十二法表将窃盗和强盗视为同一罪行,无论是窃盗还是强盗,只要被证明有罪,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重者可处以死刑,轻者则处以罚金。例如,根据《十二法表》第九条的规定,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果是适婚人,则处以死刑,如果是未适婚人,则会受到官方的鞭打,并罚金赔偿双倍于损害的金额。关于不守信义,该表有8个条款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受寄人不忠实、监护人不忠实等行为的处罚。根据《十二法表》的规定,对于不守信义的行为,处罚轻者会受到罚金,而处罚重者可能会面临死刑。例如,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受寄人不忠实的行为,将会被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关于对人侵害,该表规定了8个条款,涵盖了对人格和人身的侵害,如谤、侮辱、杀人、毁伤肢体等行为,以及家属、奴隶和牲畜对人的侵害。对于诽谤、重大侮辱和杀人等严重侵害行为,十二法表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一般情况下都会处以死刑。对于毁伤肢体的行为,被害人有权进行同态复仇,即以牙还牙,除非当事人达成成功的和解。对于其他造成的偶然或过失性侵害行为,则需要当事人
赔偿损失。至于家属等对人的侵害行为,原则上应该由家长等交由被害人进行报复,但家长、家主或所有人也可以代替被害人进行赔偿。
最后,《第八表》以对物害的12个条款结束了对私犯(或伤害)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12个条款中,除了故意烧毁他人房屋和谷物堆的行为会受到死刑处罚外,砍伐树木每株会受到25阿斯的罚款。其他造成的损害可以采取赔付的方式进行解决,即通过赔偿损失或处以损失额两倍的罚金。
公法
九表包含六条规定,主要涉及法律尊严、个人生命、个人自由、个人国籍、司法公正和城邦安全等方面。其中第一条规定了不能为任何个人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维护了法律至高尊严;第三条规定了收受贿赂的审判官将受到死刑惩罚,保障了司法公正;第四条规定了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人有权上诉,强调了法律的
公正性;第六条则规定了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处死刑,保护了个人生命和自由。同时,对于煽动敌人反对自己国家或献给敌人的人,则毫不留情地处以死刑。
宗教法
这一条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何处理“死者”和“丧事”上。与其他民族不同的是,
古罗马人并没有像其他文化那样过分礼遇死者,也不会为丧事大肆花费人力和财力,反而一直坚持简约的风格。其中的规定包括:丧葬不得在市区进行(第一条),丧事不应过分铺张,每位死者只能享有一次丧礼和一件简单的棺材(第八条),除身体必要部分(如金牙)外,金属类器物不能随葬(第九条),任何人都不得在距离住宅60尺以内的地方挖坟墓安葬(第十条)。
补充
后两表是对前十表的补充,其中规定了许多关于宗教、婚姻和债务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涵盖了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购买作为祭祀供品的牲畜而不付价钱、从债权人那里租用用于祭祀但不付租金的财产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扣押等等。同时,最后一项规定也凸显了罗马人的精神,因为从实际情况考虑,这些法律应该是相对较新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法律比之前的法律更能体现出对新事物的关注,以及新环境的考虑和应对。
主要特点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广泛,包括宗教法、世俗法、公法和私法等多个领域,兼收并蓄,展现出罗马法发展初期的特点。该法典强调保存传统的形式主义,例如在进行交易时需要邀请五个证人和一名司秤的参加,讲规定的语言才能生效。这种形式主义的保存反映了宗教习惯的影响。《十二铜表法》的一些规定反映了法律从野蛮到文明的渐进过程。例如,对于伤害罪的处理仍然采用同态复仇制,对无力清偿债务的人可以被卖为奴隶或杀戮。然而,法律也对这些行为加以限制。
律文单一化是《十二铜表法》的特点之一。《十二铜表法》律文非常简单,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这可能导致不平和可笑的现象。然而,这种简单性使得司法人员易于处理案件,对平民和贵族一视同仁。《十二铜表法》是受压迫平民长期斗争的产物,通过将贵族祭司团垄断的习惯法以文字形式公布出来,限制了贵族官员的武断和专横。 该法典使得平民在私法上获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赔偿处罚和法律行为的准则都有明确的标准,不再因社会地位而有所差异。
《十二铜表法》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在这种法治观中,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二铜表法》的条文都旨在维护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从而推进国家的发展。另外该法典肯定了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秩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而不是触犯上帝的旨意。这显示了法治观念的进步。
意义与影响
《十二铜表法》是
古罗马时期平民与贵族进行斗争的核心成果,也被视为古代法律的传承者。这部法律的意义非常特殊。首先,它是阶级斗争和阶级妥协的成果,具有宪法的性质。尽管社会资源的分配仍然不利于平民,但贵族在这一过程中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例如接受了法律的成文法化,由此把法从祭司团的垄断中解放出来,从习惯法转化为制定法。因此,《十二铜表法》不仅是一个法典,更是一项反映社会政治改革的历史文献。其次,《十二铜表法》明确了神法与人法的界限,标志着法律的
世俗化。它还首次使用了“市民”的概念,这是个人的概念。个人性的“市民”概念在《十二铜表法》中的出现,为未来的个人主义
欧陆法系奠定了基础。同时,由于社会主体从团体到个人的演变,也为调整市民人际关系的市民法提供了可能性。
《十二铜表法》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其对
罗马法系的深远影响。作为
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它被普遍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
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自从《十二铜表法》开始,罗马持续编成文法典,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和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一发展持续到了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表现形式。罗马法也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立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欧陆法系直接建立在罗马法的现念原则基础之上,形成了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特征的体系。而在
英美法系中,罗马法对契约、债务和继承等方面产生了影响。
评价
上海大学副教授刘招静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强调了执法与司法程序的审慎和明确性,实施物质惩罚等。它开创了罗马法制史上一个新的时代,规范了公民大会、
罗马元老院和执政官的职能和权力,保护了所有受害人,肯定了国家安全至上的原则。虽然对野蛮措施进行了限制,但其限制仍然有限,不过它的法理精神和文化感召力被人们所尊重和弘扬。
《世界上古史》主编
刘家和认为《十二铜表法》是为了保护贵族奴隶主利益而制定的,而且这些法律存在残酷虐待债务人等不人道现象。但是,由于条文明确,量刑定罪,贵族的专横行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世界史·古代史》主编崔连仲认为,《十二铜表法》对贵族的专横行为作了一定的限制,成为后世罗马法典以至欧洲法学的渊源。虽然两种评价存在差异,但是都认为十二法表对贵族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平民有所保护,而且它对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意大利罗马法专家朱塞佩·格罗索认为《十二铜表法》中存在着一些较符合社会进步需要的规范,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较为残酷、原始的规范,比如在数名债权人之间划分债务人躯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法律最古老原则的顽固性,体现了原始人的冷酷逻辑。
梅因认为《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制度的起源。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一直在根据《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来解释该制度的实质。因此,梅因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影响罗马法发展的重要法典之一,也是研究罗马法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学术争议
真伪争议
《十二铜表法》的真伪争论曾经在学术界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但已经得出结论。
法国罗马法专家
吉拉尔认为,《十二铜表法》是真实存在的。除了吉拉尔的观点之外,也有学者持怀疑观点,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后人杜撰的。
意大利历史学家
维科、帕伊士和法国法学家朗贝尔都持怀疑论。帕伊士认为,《十二铜表法》其实是
古罗马法学家甫拉维乌斯所辑的习惯法汇编,他认为甫拉维乌斯在公元前304年发表的《甫拉维亚努姆法》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完全相符,因此《十二铜表法》并非公元前五世纪的产物。朗贝尔则认为罗马法的许多古代著作都是后人杜撰的,而《十二铜表法》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
公元前198年执政官派图斯汇集了当时的习惯法和法律成语才形成了《十二铜表法》。
这两位学者的观点引起了近三十年的争议。1903年在罗马召开的国际历史学会和世界学术界认可了
吉拉尔的观点。
吉拉尔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包括历史、法律和语言学三个维度。他指出罗马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常有对《十二铜表法》的记载,并且经常引用其律文。此外,他还指出《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适合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农村公社解体后的自然经济社会,而不适合于后来已有相当发展的
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手工业和商业。此外,他还指出《十二铜表法》条文使用的文字是当时的古拉丁文,和后来的拉丁文体裁相差甚远。吉拉尔的观点在学术界获得了广泛认可,最终在1903年罗马国际历史学会上被确认《十二铜表法》是真实存在的说法。
时间争议
《十二铜表法》的时间争议主要在于其确切的颁布时间。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外国法制史》教材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公元前449年颁布,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古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在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斯·亚尔萨提议由平民组成的立法委员会起草法律,但遭到贵族的反对。经过八年的斗争,公元前454年贵族与平民达成协议,制定的法律必须经过军伍大会通过才能生效,并派遣三人考察小组到
希腊考察梭伦立法和收集其他法律资料。公元前452年考察小组回国,军伍大会选出贵族十人组成立法委员会,于公元前451年起草成文法并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这十表的法律尚不够完备,公元前450年重新成立立法委员会并补充了一些法律条文,最终刻成两块板,共十二表。因此,《十二铜表法》颁布的时间应该是公元前451-450年。
关于后两表内容
根据《外国法制史》教材的编辑部所述,平民对前十表的内容并不满意,于是公元前450年改组了十人委员会,他们在十表之外,又制定了后两表,作为前者的补充。然而,这种说法被认为是有限并且不充分的。后两表中的一些条文对贵族而非平民更加有利。例如,第十一表规定平民和贵族不能通婚,而第十二表的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牲畜用于祭祀而不支付费用,或者出租性畜以租金用于祭祀而租用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这些条文明显偏向贵族的利益。此外,在前十表中,平民已经在私法中某些方面赢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比如赔偿处罚和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等方面有明确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制定后两表作为补充是因为前十人委员会在短短一年内制定并公布的成文法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例如,前十表的第八表第六条规定,当牲畜造成他人损害时,所有人有责任赔偿或将畜交给被害人。但当家属或奴隶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第十二表的第二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家属或奴隶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时,家长或家主有责任赔偿或将他们交给被害人处理。
名称问题
关于《十二铜表法》名称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罗马历史学家
李维认为,法典刻在十二块铜制成的板子上,因此将其称为《十二铜表法》。然而,《查士丁尼学说汇编》记载了罗马法学家S·庞坡纽斯的观点,认为这十二块板子是由象牙制成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是在公元六世纪三十年代由司法大臣
特里波尼安组成的十人法律织察委员会集体编纂的,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考虑到权威性,有人认为更应该称这部法典为《十二铜表法》。对于法典材料本身的材质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因此无法确定其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