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然
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天然,男,土家族,1963年1月出生,宣恩县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曾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11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天然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人物履历
1982年07月,在宣恩县老干部局工作
1985年07月,在宣恩县委组织部工作
1986年08月,任宣恩县椒园乡党委书记、团县委书记
1991年08月,任宣恩县高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
1994年08月,任宣恩县经贸委副主任
1994年11月,任宣恩县交通局局长
1995年11月,任宣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6年03月,任中共利川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1997年07月,任京山市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8年09月,任中共建始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1年11月,任中共建始县委书记
2003年09月,任中共利川市委书记
2004年10月,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利川市委书记
2006年10月,任恩施州委常委、副州长
2008年05月,任恩施州委副书记、代州长、州长
2015年06月,任湖北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任免信息
2008年5月31日,在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杨天然当选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
人物事件
依法双开
2017年8月,据湖北省纪委消息:经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批准,湖北省纪委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杨天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担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搞“小圈子”,在换届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表面上表态拥护省委对恩施州的人事安排决定,却私下非议、表达不满,转移隐匿涉案款物,串供堵口,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违规为亲属谋取公务员身份;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非法占有下属单位及个人为其建造私房及配套设施所开支的部分费用,公款送礼;违反工作纪律,接受事故责任单位的请托,违规干预和插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工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反法律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
杨天然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毫无党性观念和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顶风违纪、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杨天然开除党籍处分;经湖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措施
2017年9月,据高检网消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8年9月,湖北省原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正厅级)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湖北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这一案件是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天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天然,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天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巨大;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1月20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天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县委书记、恩施州州委副书记、州长等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收购企业、推进工程建设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巨大;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杨天然的刑事责任
杨天然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杨天然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天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择日宣判。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任免信息
人物事件
依法双开
采取措施
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