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然,男,
土家族,1963年1月出生,
宣恩县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2018年11月,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天然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2008年5月31日,在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杨天然当选为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
2017年8月,据湖北省纪委消息:经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批准,湖北省纪委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杨天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担任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搞“小圈子”,在换届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表面上表态拥护省委对恩施州的人事安排决定,却私下非议、表达不满,转移隐匿涉案款物,串供堵口,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违规为亲属谋取公务员身份;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非法占有下属单位及个人为其建造私房及配套设施所开支的部分费用,公款送礼;违反工作纪律,接受事故责任单位的请托,违规干预和插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工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反法律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
杨天然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毫无
党性观念和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顶风违纪、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杨天然开除党籍处分;经
湖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9月,
湖北省原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正厅级)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湖北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天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巨大;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20日,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天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县委书记、恩施州州委副书记、州长等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收购企业、推进工程建设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巨大;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杨天然的
刑事责任。
杨天然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
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