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夫条款
2011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条款
沃尔夫条款(英语:Wolf Amendment)是美国国会于2011年4月15日通过的一项法案,由时任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商业、司法、科学及相关机构小组委员会主席弗兰克·鲁道夫·沃尔夫提出。条款主要内容为禁止中美两国之间任何与美国航空航天局有关或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的联合科研活动,禁止美国航天局所有设施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沃尔夫条款的目的是通过阻断中美太空合作,遏制中国太空技术的迅速发展,挡住中国航天事业的崛起之路。
该条款经过2012年和2013年两次增改,已经成为美国围堵中国航天的又一得力的法律工具。美国政府可以从其本国利益出发,在利小或者无利可图时,拒绝在航天领域中开展与中国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但在有利可图时,又可以有条件地开展与中国的交流和合作。
条款背景
2011年,以合同制形式受雇于美国航天局兰利研究中心的一名中国人在回国转机时被捕。时任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商业、司法、科学及相关机构小组委员会主席弗兰克·鲁道夫·沃尔夫向媒体宣传这名中国公民携带“大量他或许无权支配的信息技术”,却没有查到任何证据。
借着这一莫须有的“间谍”事件,沃尔夫鼓动国会出台了禁止与中国进行航天合作的立法,美国航空航天局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政府资金与中国政府及其组织进行任何形式的双边合作,包括禁止美国航天局所有设施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
发展历程
该禁令在时任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签署的2011财政年度开支法案中作为其中一项条款首次出现,以弗兰克·鲁道夫·沃尔夫名字命名,因此获称“沃尔夫条款”。
2011年4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1财年开支法案,其中第214页至215页有一项条款,规定禁止美中两国之间任何与美国航空航天局有关或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的联合科研活动,甚至还禁止美国航天局所有设施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先前,美方对华实施各种出口管制并限制卫星技术、国防领域合作,而“沃尔夫条款”是美方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中美航天合作进行限制。
该条款经过2012年和2013年两次增改,已经成为美国围堵中国航天的又一得力的法律工具。美国政府可以从其本国利益出发,在利小或者无利可图时,利用“沃尔夫条款”,拒绝在航天领域中开展与中国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但在有利可图时,又可以借用“沃尔夫条款”的例外规定,有条件地开展与中国的交流和合作。
2021年,就在沃尔夫条款提出十年之际,美国安全世界基金会曾专门举办研讨会,评估其效果与得失。曾在2009年至2017年间担任美国航空航天局局长的查尔斯·博尔登在会上说,沃尔夫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减缓或阻止中国开展太空计划,它根本没有做到。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麦克纳说,被排除在美国领导的航天任务之外并没有让中国人气馁,相反,这推动了中国制定和开展自己的航天计划和任务。
条款内容
2011年版
《2011财年国防部及全年继续拨款法》第1340节规定:
2012年版
2012年11月18日颁布的《2012财年统一及继续拨款法》中将这两项规定作为第539节继续保留了下来,但在《2011财年国防部及全年继续拨款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项规定:
2013年版
2013年12月26日颁布的《2013财年统一及继续拨款法》又在《2012财年统一及继续拨款法》的基础上做了部分增改。首先是对于不适用本条款的例外情形增加了限制条件,即美国航空航天局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除了需要证明其活动不会造成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相关的技术、数据或者其他信息转移给中国或中国公司外,还需要证明在其活动中不与被美国认定为有侵犯人权行为的官员进行交往;其次是将向国会提交证明的时间由提前14天变更为提前30天。另外还在提交证据中增加了“活动日程”(agenda)说明的要求。
条款解读
条款指出:禁止中美两国之间任何与NASA有关或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的联合科研活动,禁止美国航空航天局所有设施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这等于NASA和科技政策办公室主办的活动必须受到国会的全程监控,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自主权,伤害了他们的主动性。
在中美航天合作问题上,沃尔夫条款可以概括为两点:不合作,不接待。 “不合作”是指不允许美国航空航天局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与中国或者中国的国有公司在航天领域开展合作。 “不接待”是指不允许在美国航空航天局拥有或者使用的设施中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
《2012财年统一及继续拨款法》和《2013财年统一及继续拨款法》只是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增加了一个例外条款,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中国或者中国的国有公司开展合作或者在美国航空航天局拥有或者使用的设施中接待中国的官方访问者。针对这一例外情形设定的两个条件是:不泄露“与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相关的技术、数据或者其他信息”;提前30天向国会提交证明。但是,对于何为“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相关的技术、数据或者其他信息”,在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
条款影响
“沃尔夫”条款自设置以来,成为中美空间合作最大的障碍,严重影响了中美航天合作的顺利开展,使得中美两国航天机构交流几乎完全中断。禁令实施以来,不仅来自中国的官员与科学家无法与美国航空航天局进行交流与合作,甚至在美国机构工作的中国籍研究人员、在美国学校学习的中国籍学生都受到殃及。
相关事件
中国记者采访“奋进号”被拒
2011年5月,美国奋进号航天飞机发射升空,全球媒体广为关注。中国科技界和媒体也对其非常关注,因为除了“奋进”号本身,诺贝尔奖获得者丁肇中负责的用于寻找反物质组成的宇宙的阿尔法磁谱仪,此次也应用于“奋进”号,有许多中国科学家都参与了这个项目。然而美国航空航天局取消了已允诺给予中国记者的采访通行证,采访“奋进”号发射的中国媒体记者由于新出台的“沃尔夫条款”而被拒之门外。
中国科学家参加开普勒科学会议遭拒
2013年,美国航空航天局以违反沃尔夫条款为由,拒绝了6名中国科学家(包括在美工作的中国科学家)参加第二届约翰尼斯·开普勒科学会议,会议主题涉及NASA的开普勒太空望远镜项目。NASA的此举遭到了美英科研人员的强烈抵制。当时NASA局长博尔登出面致歉。该条款的提出者弗兰克·鲁道夫·沃尔夫致信美国航空航天局局长查理·博尔登,称这一限制仅适用于美国宇航局与中国政府或中资公司之间的双边会议和活动,而第二次开普勒科学会议是一项多边活动。美国宇航局后来撤销了该项禁令,并承认了禁止不以官方身份代表政府的中国公民入境的错误。
嫦娥四号着陆后美国首提合作
2013年嫦娥三号探测器发射前,美方多次致电中国科学院,以影响美国的月尘检测卫星为由,多次要求中方提供嫦娥三号的飞行轨道和落月时间等多种数据,但是中方并未答应美方的要求。2019年,嫦娥四号任务期间,中国嫦娥四号成功落月后,美国航空航天局宣布与中方展开合作,并计划于31日利用美国“月球勘测轨道器”对嫦娥四号着陆点成像。美航天局副局长声明此次合作已获得美国国会批准,这也是继沃尔夫条款生效后美国官方首次发布声明提及与中国在航天领域开展合作。
尼尔森支持条款“永久化”
美国当地时间2021年6月23日,NASA局长尼尔森(Bill Nelson)出席国会众议院听证会。他向科学、空间和技术委员会表示,希望该委员会支持增加NASA 2022财年预算的请求。为显“诚意”,尼尔森在听证会上表态,称他支持美国“沃尔夫条款”永久化。
尼尔森“指责”中国航天
2022年4月27日,美国航空航天局局长比尔·纳尔逊指责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缺乏透明性以及合作的意愿”,对此,美国航天领域杂志《太空新闻》的资深记者杰夫·福斯特指出,尼尔森并未提到沃尔夫条款。
外交部回应美国对“嫦娥六号”样品的关注
2024年7月1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环球时报》记者提问: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发言人费斯·马可28日称,中国与法国意大利巴基斯坦欧洲航天局合作开展从月球背面采集样本的任务,但并未寻求NASA的参与。虽然中国欢迎世界各地的科学家参与研究月壤,但中国没有直接邀请美国航空航天局
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回应称,中国政府对中美航天交流合作持开放态度。嫦娥六号任务向全球发布了机遇公告,并欢迎世界各国参与研究月球样品。美方似乎忘了“沃尔夫条款”等国内法的存在,不知道美国科学家和相关机构是否会被本国政府允许参与对华交流合作。
条款评价
行业专家
太阳系外行星的讨论数据都是可公开获得的,根本没有机密信息,拒绝中国人与会“不公平”。(耶鲁大学天文学家德布拉·费希尔教授 评)
美国国会禁止美国航空航天局与中国方面开展合作取得了反效果。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战略上,这都对美方没有好处。实际上,它很有可能损害美国的战略利益。(美国忧思科学家联盟中国项目主管格雷戈里·库拉茨基 评)
媒体
沃尔夫条款”显示了美国一些政客的焦虑与短视,凸显了中美合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分歧,但从长远来看,它无法阻挡中美合作不断深化的大趋势。(新华社 评)
要破解共同发展难题,创建更加美好的未来,世界需要开放、共享与合作。希望美方能摒弃零和游戏思维,放下傲慢与偏见,采取务实举措清除障碍,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与中方合作,共同开发利用好太空资源,造福两国、惠及世界。(国际问题观察员章思远 评)
目录
概述
条款背景
发展历程
条款内容
2011年版
2012年版
2013年版
条款解读
条款影响
相关事件
中国记者采访“奋进号”被拒
中国科学家参加开普勒科学会议遭拒
嫦娥四号着陆后美国首提合作
尼尔森支持条款“永久化”
尼尔森“指责”中国航天
外交部回应美国对“嫦娥六号”样品的关注
条款评价
行业专家
媒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