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宪法学说》中,施米特强调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的区别。他认为,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混为一谈是一种模糊的宪法观。施米特指出,宪法的“绝对意义”指的是制宪主体(如君王或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这种决断决定性地
创制了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种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同于国家的实存及其政体形式,如“民主共和”。而“相对意义”的宪法则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具体法规。
施米特提出这一区分,旨在让
德国智识人明确民主共和的真正含义,即共和革命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成文宪法,而是政治统一体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生存方式的新政治决断,随后的制宪行动是这一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