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者库,是满语“sin jeku”的音译,亦译作身者库、新者库或薪者库。“辛者库”一词源于“辛者库遮特勒阿哈牛录”,满文为“sin jeku jetele aha niru ”,汉意为“食按月发放口粮的奴仆组成的
佐领”。“辛者库人”即为“食按月发放口粮的奴仆”。《大清会典则例》中将辛者库解释为“管领”,是
清代的一种包衣(奴仆)组织。所有管领下人都是辛者库人,文献有时也把管领下的辛者库人简称为“辛者库”。
“辛者库”的名称在
后金天命七年(1622年)以前就已存在,当时的努尔哈赤政权设有“辛者库牛录”,是收编管束
汉族“降民”的组织。最迟从天聪时期开始,就有旗人因为犯罪,其本人和家属被打入辛者库为奴,成为辛者库人的另一重要来源。到
康熙、
雍正时期,“入辛者库”逐渐成为对犯罪旗人的主要处罚方式之一。到
乾隆时期后,因罪罚入辛者库的制度被逐渐取消。
辛者库人是隶属于
清代皇室成员、王公贵族的奴仆,与其主人有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在旗人中,他们的身分地位低于旗分
佐领下人及包衣佐领下奴仆,但高于其主子户藉下的家奴。辛者库人对其主子而言是奴仆,但其社会地位并不低下,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户籍和当兵、出仕的权利,并可拥有土地和奴婢。辛者库人主要从事皇宫及王公府第的贱役杂务,其收入除口粮外,当差之日可获得饭食银两,遇有婚丧事件也有恩赏银两。有出仕、当兵的家庭还有俸晌收入。
从根本上说,辛者库制度是
满族落后的奴隶制及领主制的残留。而“入辛者库”作为对旗人罪犯的处罚措施,实际上被贬为辛者库的大多是他们的家属,其实质就是株连为奴。它既继承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株连”手段,又沿袭了野蛮的蓄奴陋习。
释义
辛者库,是
满语“sin jeku”的音译,由于音译的不同,在史籍文献中亦称身者库、新者库或薪者库。“辛者库”一词源于“辛者库遮特勒阿哈牛录”,满文为“sin jeku jetele aha niru ”,其中sin的汉意为金斗(或斤斗),是量食粮之器,一金斗等于一斗八升;jeku为粮、米;jetere为吃;aha为奴仆;niru为牛录(汉语称为
佐领),“辛者库遮特勒阿哈牛录”的字面汉意即为“食斤斗粮之奴仆的佐领”。史籍中解释“斤斗粮”为按月发放的口粮,“辛者库”即为“食按月发放口粮的奴仆组成的佐领”。“辛者库人”即为“食按月发放口粮的奴仆”。
乾隆所修的《大清会典则例》
中将辛者库释为“管领”,是
清代的一种包衣(奴仆)组织。所有管领下人都是辛者库人。辛者库作为管领是一种旗人组织,文献上有时也把管领下的辛者库人简称为“辛者库”。
爱新觉罗·颙琰《大清会典》解释管领下人口粮的发放标准为:“凡管领下俱为辛者库人,其无官地者,十岁以上为一口,月给粮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为半口,月给粮一斗八升。”
包衣组织分为包衣
佐领和包衣管领,这两种组织隶属于
内务府(清代管理宫廷皇室事务的机构)和王公府第,管领下包衣奴仆的主要职责是为他们的主子——皇室成员、王公料理宫内、陵寝及府中杂务,属于家务性质。管领的编制比佐领小,起初只有佐领的一半,故又有“半个佐领”之称。而据史籍记载,不仅管领下有辛者库,
包衣佐领下也有辛者库。在入辛者库的人中,有些被派在管领下,有些则被派在包衣佐领之下。
创设
根据《清文鉴》记载,大约在明嘉靖中到万历初年,女真各部开始从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当满族进入农奴制以后,贝勒逐渐演变成为民族的最高统治者,为了不断补充兵员和发展生产,努尔哈赤在统一
东北地区女真和征服蒙古各部时,大量掳掠战败者,以降户形式赏赐给各贝勒并编入其部落族籍内。这种掳掠降民编户“为奴”,造成了一大批依附者阶层。为了强化征明战争和发展满族经济,后金政权设立了专门收编汉民降户的“辛者库牛录”。
据《
满文老档》记载,“辛者库”的名称在
后金天命七年(1622年)以前就已存在。天命七年正月初五,努尔哈赤命令“将于
抚顺市所俘获之
汉人,赐给各贝勒”,其中将在
辽东所俘获的会养猪及有其它手艺的
汉族男子“拨五百人去辛者库牛录”,“居于八贝勒庄户之中”,并编入“其牛录人数内”。可见,努尔哈赤时期就存在“辛者库牛录”,用以收纳战俘中拥有手工技艺的汉人,该牛录之人即为辛者库人。
入辛者库制度沿革
清初
最迟从天聪时期(1627年-1636年)开始,就有旗分
佐领下人因为犯罪,其本人和家属被打入辛者库为奴,成为辛者库人的另一重要来源。但在这一时期,并无“入辛者库”这一专有
刑罚名称,常以“给贝勒为奴”等类似说法称之。
顺治,有个别以“入辛者库”为处罚的案例被载入史册。而从
康熙初年开始,“入辛者库”的刑罚名称开始频繁出现。此后,“入辛者库”的旗人逐渐增多,逐渐成为康雍时期对犯罪旗人的主要处罚方式之一。
康雍时期
相关制度
“入辛者库制度”主要实行于
雍正以前,自
乾隆以后,罚入辛者库的事例已不多见。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入辛者库”的惩治对象主要是犯“入官”之罪的旗人,非旗人入辛者库的事例极少。所谓“入官”,一是罪犯的全部家产(包括奴仆)抄没归公:二是罪犯妻妾子女藉没为奴。康熙十六年,对这种惩处形式正式纳入律条:“凡
八旗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库。其
内务府佐领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责结案。”
雍正七年八月,雍正令
大学士会同刑部商议对旗人官员亏空钱粮的处置办法,刑部议奏对旗员“侵欺钱粮未能及时补齐金额一千两以上”或“挪移钱粮未能及时补齐金额二万两以上,本犯拟斩监候者,其妻与未分家之子概入辛者库。
这些家产全无的罪奴,无以为生,只能编入管领下,全家老小按口领取月米,并为主子驱使服役。从这点讲,入辛者库又是对犯罪者及其家属的一种劳役性惩罚。其惩处特征是:
一、“籍家”,即不仅犯罪本人治以应得之罪,而且将其全部家产,包括奴婢及妻妾、未分家子女(这些人在当时的法律上讲也是犯人家产之一部分,属籍家范围)籍没入官;
二、本人或连及家属由旗分
佐领下人降为
包衣奴仆,属于株连性惩罚;
三、被惩罚的入辛者库人不是监禁刑狱,服刑于国家,而是编置于主子的包衣组织之中,供皇室或王公之家役使。
清代的旗人对于领旗的皇帝、王公,本来就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因而犯罪籍没之后,基本上还不离原主。犯罪人在皇帝的上三旗及下五旗公中佐领归入上三旗行走者,“入
内务府辛者库”,主子仍是皇帝。在王公所领辖的“下五旗者,入各王公辛者库”。
四、原在辛者库之人犯入官之罪,只是“枷责完结”,以枷号、鞭责作为犯罪的惩罚,而本人及家属仍在原主辛者库中不动。
执行情况
康熙,被判处这种
刑罚的原因很复杂,从案例上看,有的因钻营官职或断案徇私,有的因引见时倨慢失仪,有的是私雕假印谎领库银,以及拒当某项差使、侵吞公款挪用钱粮、违悖谕旨、出征时滥杀无故等等。被判处者,既有官员,也有一般兵丁。判处的最后结果基本都注明:“入XX辛者库,随派管领下。”
雍正即位后,大力整顿财政,厉行清欠,大批旗人官员因贪污及亏空公款被罢官抄家,财产变价赔补,旧有的入辛者库的制度,正好适应对这些人的惩治。这些被惩处的旗员,都已是“家产尽绝,无可追着”,因而本人或妻室子女入辛者库按月食口粮、服贱役。据档案中统计,
乾隆继位初清理的康雍两朝籍入
内务府辛者库的案件共131起,其中康熙朝仅18起,雍正朝则占113起,而因贪污亏空不能如数赔补而抄家入辛者库者,又占这113起中的100起。在这100起经济案中,有的拖欠十几万两(银),少者仅欠几十两、一二百两。
雍正还对因罪入辛者库者加重了惩罚力度,剥夺了其本身及子孙入仕为官的权力。
乾隆时期
雍正朝严酷的惩处制度有效遏制了
康熙后期的侵贪之风,但也恶化了统治集团内部尤其是君臣之间的关系。另外,这种藉没官员为奴的落后
刑罚制度,与中原封建文明下的典制也格格不入,所以
乾隆上台以后,即借大赦之机,将以前发入辛者库的罪犯及家属,绝大部分释归原旗,只有极少数罪行较重“与赦不符人员”,仍留管领下。乾隆还曾几次谕令允许
八旗奴仆出旗为民,缩减庞大的奴仆队伍。在释放“食钱粮”奴仆的同时,使一部分辛者库人得到了自由。乾隆二年,刑部借大赦之机向
爱新觉罗·弘历上奏折反映:满汉官员同犯侵贪公帑之罪,独满官旗人有入辛者库之律条,是“满汉轻重不同”,议请将旗员照汉官员一体定拟。乾隆批示“依议”执行。
乾隆以后,作为
刑罚的入辛者库制度已经很少实行。旗人官员因
贪污罪而罚入辛者库的做法则已废除。至晚到嘉庆朝,因其他罪因罚入辛者库的做法也已取消。
部门设置及人口来源
部门设置
设立辛者库的部门有:京中
内务府所辖的
雍和宫及其庄屯;内务府上三旗管领下;内务府下五旗
佐领庄屯内;宫中内务府的生活侍候部门及祭祀场所;盛京内务府及其所辖的关防衙门、陵寝、庄屯等;京中王公府第内等等。
人口来源
据
爱新觉罗·颙琰《大清会典》记述,辛者库人分为管领下原有的组成成员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人”两种。根据历史档案中提供的辛者库人的数字还表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是管领成员的主体,因罪罚入辛者库的只是很少一部分。
身份地位
原管领下辛者库人
在八旗包衣中,管领下辛者库人是隶属于其主人的低贱奴仆。而隶属于宗室王公的辛者库人,与主人的人身依附更强烈,其地位比
内务府管领下辛者库人要低一等。清律规定,辛者库人之女只许嫁与本主子的包衣奴仆,禁止私嫁其他人。直到
乾隆二年以后,这一规定才开始放松限制,凡主子选过宫女之后,未被挑中者,许自行于旗人中婚嫁。
辛者库人的低贱身分只是对他们的主子而言,在社会上,他们的地位并不特别低下,不同于社会上的
贱民奴婢及
八旗之中的
旗下家奴(附于一般旗人主子户藉下的户下家奴),他们与后者有良 、贱之分,有自己的独立户籍,可科考为官,并有权拥有奴婢。 在旗人中,他们的身分地位低于旗分
佐领下人及包衣佐领下奴仆,但大大高于旗下家奴。 那些被选入宫中的宫女,被皇帝看中,即可被封为有身分的妃、嫔、贵人等。
康熙帝在训斥皇八子
爱新觉罗·胤禩时,曾有“允系辛者库贱妇所生”之 语,可知允禩之母
良妃,即是辛者库人出身。
爱新觉罗·颙琰之母魏佳氏,也是管领下包衣出身,
乾隆三十年进为令皇贵妃,地位仅次于皇后。嘉庆立为皇太子,母以子贵,魏佳氏又被追封,“册赠
孝仪纯皇后”,其母家抬入满洲旗分佐领下。
缘罪入辛者库人
凡原属旗分
佐领下人,一旦发入辛者库,便降为低下的管领下奴仆,家产全无且全家被驱使、奴役,这对于原来社会地位优越靠食皇粮为生的旗分佐领下人而言,是一种严厉的惩罚。
雍正以前,缘罪入辛者库人具有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一样的身分地位及入仕为官的权力。雍正二年,
雍正帝命八旗都统商议对亏空钱粮官员的惩处办法,有人提议把他们打入辛者库。而有些犯罪官员原本就是辛者库人,雍正帝认为对这些人施以入辛者库的处罚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他加重对入辛者库者的惩罚,剥夺了被打入辛者库者本身及子孙入仕为官的权力。他强调:“如令入辛者库,将此等人之子孙永不叙用、不许为官,一切考试、捐纳等处俱行禁止,登记在案!”
乾隆登基后对这种惩罚做出改变,他在大赦后不久曾发布如下谕旨:“旗人有因祖、父亏空力不能完,治以枷责之罪者,如系闲散人,应准其考试……若本身亏空及缘罪枷责并原案载有不准考试字样者,不准考试。其有曾经发遣及入辛者库赦回者,本身均不准考试。”乾隆的这道谕旨,缩小了以前发入辛者库人的打击面,重点打击犯罪者本人。他允许犯罪者之子孙考试为官,而犯罪者本人在定罪时若已有不准考试的惩罚登记在案,那么无论其仍在辛者库还是由辛者库赦归原旗者,本身都永远不许考试。另外,被赦回的入辛者库者的子孙还具有披甲食钱粮的权力。《八旗则例》规定:“自发遗处宽免撤回……并籍没家产人等之子,有愿当护军、马甲者,验看骑射,准其挑补。”可见发入辛者库的旗人,虽然成了管领下奴仆,但其身分地位仍高于
贱民奴婢、
旗下家奴,后者的子孙后裔是根本不具备入仕为官及挑取护军、马甲之权力的。
差役和收入
差役
辛者库人从事皇宫及王公府第的贱役苦差杂务,如皇宫中的“糊饰扫尘”“三殿除草”、清除积雪,运送米面粮油、担水,运牛乳、木柴及玉泉山水,造办酱醋、饼饵、茶汤及淘洗果品,司管灯火、采买杂物,承应各处祭祀,及看守陵墓、牧放牛羊驼马,以及“各公事需用驱使”等等。辛者库妇人从事做祭品、针线活、打洗脸水等杂务。皇室后妃各宫,每宫都配有一定数额的管领下妇人,侍奉主子日常起居生活。管领下人的子女也有侍奉主子及服役的义务。每年,管领下女子要与佐领下包衣女子一起,备选宫女,先给各宫主子使令,二十五岁才得放出宫嫁人。紫禁城内庭院、道路之扫除,主要是管领下幼丁承应,雍正四年以前,这些扫除幼丁有600多人。
自
雍正朝始,汉军旗人在入辛者库时被区别对待:满洲、蒙古旗人“入辛者库”仍然在
内务府和王公府属管领下为奴,而汉军旗人和家属被改为“安插庄屯”,即在皇庄从事繁重的农事劳动。在
封建社会农业奴仆被视为最下等,皇庄辛者库人在庄屯不仅从事繁重的苦差,且辛者库人当兵、出仕等权利,皇庄辛者库人没有机会享受。
口粮和收入
口粮
据
爱新觉罗·颙琰《大清会典》记载,对管领下人中无“官地”者给予口粮发放。其标准为:“十岁以上为一口,月给粮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为半口,月给粮一斗八升。”按当时一斗合12斤,则大口月合粮43.3斤,小口月粮21.7斤,这一定量,基本能维持较低水平的日常生活。官地是清初圈地时按丁计田所授的耕地,管领下包衣对这些官地有一定的所有权。由于管领下男妇子女皆须服役,很多人家无力耕种所授之地,因而
康熙元年规定:“各内管领属下无力耕种田地者,将田地收回,交各内管领,本身给与口粮。”另外,因八旗生计问题,不少将领种官地典卖的管领下人也可得到口粮发放。
至晚从在嘉庆朝开始,北京的管领下人口粮发放标准被降低。当时旗人因生计问题生活水平下降,而管领下旗人因有“月米”,反倒显得优裕,为了保持平衡,皇家主子不得不将在北京的管领下人口粮削减,规定“各管领下人丁,官员、兵丁等已有俸饷者不给口粮,余自五岁以上为半口,十岁以上为一口,每口应领米二石二斗五升,半口则半给”这二石二斗五升是每口一年应领米数,每月约合一斗九升。而盛京的管领下人因男妇、子女都在陵上服役,无其他进项,所以口粮标准依旧。
收入
辛者库人除了食口粮外,当差之日可获得饭食银两,遇有婚丧事件即有恩赏银两。除此之外,内管领下幼丁,如系孀妇独子,照
佐领下之例,月给一两钱粮,俟年至13岁,选补内服役人,再停给独子钱粮。
乾隆元年给
内务府佐领内管领下人,年老无嗣及孤儿寡妇无养赡者,每月给予一两钱粮。
辛者库人可拥有官地,还有当兵、出仕等权力,如果家内有俸晌收入,则生活较为宽裕。经管皇帝的库房、厨房等单位的辛者库人还会有额外的收入。根据清末的笔记文集记载,很多内务府人经营
副业如当铺、饭铺等,或者投资印子钱铺。
影响与评价
杜家骥(《清代“辛者库”问题考释》):清代的旗人对于领旗的皇帝、王公,本来就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被惩罚的入辛者库人不是监禁刑狱,服刑于国家,而是编置于主子的包衣组织之中,基本上还不离原主。这种做法的目的,一方面是置这些人于管领下进行奴役性惩罚,同时也是使这些属下旗人被原主役使。因而从根本上说,入辛者库制度,是满族落后的奴隶制及领主制的残留。
王道瑞(《清代辛者库》):入辛者库”是
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纪纲”,统治其臣民的一种惩罚措施。它所惩罚的对象,是“本犯妻及未分家之子”。但是,本犯大多根据所犯罪行或斩,或监禁,或发遗,实际上被贬为辛者库的大多是他们的家属。一人犯罪,全家少则几口,多则几十口,都要被贬为辛者库。辛者库制度的实施,其实质就是株连为奴。它既继承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株连”手段,又沿袭了野蛮的蓄奴陋习。
从“入辛者库”作为打击经济犯罪这点来讲,由于 “ 入辛者库 ” 制度的实施,使那些亏空钱粮的旗人官员,不得不设法补足所欠钱粮;对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稳固封建秩序等方面,无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入辛者库”制度的实施,对那些在任官员也是一种威慑,迫使那些不法官员有所收敛,在客观上对减轻人民负担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王子涵(《旗汉分治:“入辛者库”与雍正帝清理亏空案》):雍正帝采用“入辛者库”的方式惩罚亏空钱粮的旗人,其用意有以下两点。首先,保护旗人,不过分处罚。清王朝入主中原后,作为国家根本的
八旗便生活在人数人数占绝对多数的汉族地区。旗人对统治者而言,既是国家的统治基础,也是维护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处理旗人的亏空案件时,
雍正帝为了国家根基和政权稳定,便有了“既入辛者库,则其罪止此”,不再“分外吹求惩治”的考虑。正身旗人被打入管领下辛者库后,仍有做官当兵等权利,对被处罚的旗人而言,他们依旧是特权阶层,仍是统治者进行有效统治的助手。其次,对满、蒙旗人重点保护。八旗由满洲、蒙古、汉军三个主体部分组成,其中满洲八旗和蒙古八旗更加受到
清代统治者信任与重用,故因亏空案件被打入辛者库的旗人在分派时被区别对待,优待满、蒙旗人,对汉军旗人则表现出了疏远的态度。说明
雍正帝虽然继承了顺康以来的“满汉一体”思想,但背后的主导和前提依旧是“
首崇满洲”和旗人本位主义政策。
学术争议
辛者库人的身份判定依据
李文益的《清代辛者库身份考——以康熙时期内务府辛者库人为中心》一文对“辛者库就是内管领”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内管领下“有俸饷者,不给口粮”是判定辛者库身份的重要依据,即上三旗包衣管领下诸披甲人、有自耕田之皇庄庄头人,或通过发放饷银、饷米,或依靠田产,并非辛者库人;而
康熙时期,将无力为生、需依赖
内务府按月给口粮的管领下人,依赖“按月食斗粮”为生者(包括寡孤独、无田或无力耕种者;内管领下诸匠役;无自耕田之庄头人;因罪被没收家产的旗人),称作“食辛者库人”。作者认为“辛者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辛者库”概指管领下人;狭义的“辛者库”专指管领下人中无披甲及无地亩、奴仆等无以为生之食官粮人。在管领下人中,辛者库人的地位最低,且以汉人为主。从康熙年间开始,管领下人入辛者库者渐众,使辛者库人在管领下人中的比重日益增高。在旗人生计日艰的历史大势下,管领下人不可遏制地加入了辛者库内,最终在
爱新觉罗·颙琰年间狭义“辛者库”与广义“辛者库”实现了重合。
辛者库的人口来源
叶志如在《康、雍、乾时期辛者库人的成分及人身关系》一文中将辛者库定义为“
清代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设置,是清统治者用以收编
汉族降户和管束罪籍奴婢的地方。辛者库人是被管束的罪奴。”他认为辛者库在努尔哈赤时期是收编管束汉族“降民”的组织,而到了康 、 雍 、 乾时期,辛者库的性质已发展成为强化统治民族自身内部、收管犯罪官员家属(即罪奴)的刑外执法机构。
杜家骥在《清代“辛者库”问题考释》一文中认为把辛者库定义为专门监管罪奴的机关或收管罪奴的“刑外执法机构”是不正确的。他援引了
爱新觉罗·颙琰《大清会典》中对管领下人口粮的给发标准的一段解释:“凡管领下俱为辛者库人,其无官地者,十岁以上为一口,月给粮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为半口,月给粮一斗八升……至从前缘罪入辛者库人,其口粮一体支给。” 他通过这段记载分析认为,所有管领下人都是辛者库人,其中分为管领下原有的组成成员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人”两种。把辛者库人都算作罪奴是不正确的,无形中会把入辛者库这一刑罚制度作了扩大化的理解。而根据档案中提供的辛者库人的数字还表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是管领成员的主体,因罪罚入辛者库的只占很少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