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东
沈阳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
马向东,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回族,研究生文化。曾任沈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沈阳“慕马大案”主角之一。
2001年10月10日,马向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同年12月19日在南京被执行死刑。
人物履历
曾是报社的通讯员,之后被提拔为沈阳市药材批发站、市医药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后转入行政,到沈阳市纺织品公司当副经理;又调入沈阳市百货公司任党委副书记,最后任沈阳联营公司党委书记。
1983年,任共青团沈阳市委书记。
1985年,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
1991年5月,任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助理。
1993年,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
1998年,任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人物事件
犯罪事实
1997年7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宁先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电贴费、联建费等,后共同向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收受孙中学、迟若岩、沈阳市百佳集团等74人或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8.87万元、美元23.07万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马向东为请托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工程招标、减免费用等方面谋取利益。综上,马向东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76.7万元。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与宁先杰、李经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沈阳市政府向港商发放奖金过程中,以虚报奖金数额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3万元),马向东分得美元4万元。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公款美元39.8799万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挪至其指使宁先杰、李经芳、香港居民尤雅雪三人在香港注册的定志有限公司归个人使用,至同年7月归还。
判决结果
2001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马向东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马向东在共同受贿、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马向东曾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其检举的线索部分已为司法机关所掌握,部分经查不实,故马向东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二终字第165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向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执行死刑
2001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马向东被执行死刑。
自我剖析
马向东坦言他蜕变的三个阶段。
我过去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蜕变为一名腐败分子,接受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我人生最大的悲剧。面对多年来犯下的种种严重罪行,我羞愧万分!我的蜕变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防线松懈
那是1985年我担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后,为了增强国有商业总体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我狠抓了商业老企业的更新改造,新建、扩建了十几座现代化大型商业设施,使国有商业经济效益逐年大幅上升。在事业发展较为顺利的情况下,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1986年,有些下属干部开始到我家,汇报工作,联络感情,尤其在春节期间以给小孩“压岁钱”为名义,送给我几百元、上千元。开始我也曾坚决予以谢绝,但后来感到情面难却,不收怕伤了对方感情,就收下几份。
岂不知这个防线一旦松懈,就一发不可收拾,以后逢年过节给我送钱的人数越来越多,送的金额也逐步增加。1991年5月开始,我先后担任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商办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职务,城建、交通部门和县、区一些干部为了谋求我对他们个人及工作上的支持、关照,也在春节期间以拜年为名义给我送钱。我虽然也拒收一些,但由于贪心作怪,对那些自己感觉“靠得住”的,请托的事情不出“大格”的,也就收下了。
开始收钱时,我也曾忐忑不安,夜里睡不着觉,想着如何把钱退还,可是时间长了,次数多了,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心安理得了。
第二阶段:私欲膨胀
1997年年底,我担任沈阳市常务副市长后,手中的权力更大了,围前围后讨好我的人也更多了,我的私欲也更加膨胀起来。我不仅收了下级干部的钱,也收了一些私企老板、外商的钱,一次受贿的金额有时高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由于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自认为是商业经营管理的专家,智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比社会上那些民营企业老板高许多,就是和一些国外大老板比也不逊色。看到他们那么富有,那么潇洒,自己内心是不平衡的,也想退下来时品尝一下当老板的滋味。几年来,我大肆收受贿赂、聚敛钱财,也是为自己将来从“官场”退到“商场”铺后路。
第三阶段:参与豪赌
1997年至1998年,我直接负责组织操作,从境外引进8亿元人民币投资建设了沈阳沈阳二环路工程,改造了市区主要广场、街路,使城市形象出现很大改观。在出境进行引资洽谈过程中,工作非常紧张劳累,我于是产生了想放松休整一下的想法,开始由接待方人员和下属干部拉我到赌场开开眼界。在那里,我完全被赌场气氛和赢钱的甜头所吸引并亲身参与其中。
1998年以后,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洽谈项目时,我大多都借机去澳门参与赌博。在马来西亚韩国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中,我也悄悄跑到当地赌场碰碰运气。开始是用个人的钱去玩,1998年3月,下属干部从别人手中借来巨资参赌,我得知后,非但没有坚决制止,反而也多次在赌场接受下属干部给的一些筹码去参赌。
我由一个普通劳动人民的儿子,一步一个台阶地走上领导岗位,又迅速跌入犯罪的深渊,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是我跌入罪恶深渊的关键原因。过去在领导岗位上,我也学习过法律知识,但没有联系过自身的问题,没有从法律高度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程度,从而主动中止犯罪,而是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给自己送钱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下属干部和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同时,还一味认为自己虽然凭借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收取了他人钱财,但是对他人请托的事情属于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才帮忙办理,提拔使用的干部也是基本符合条件的,因此,我的问题不容易暴露。同样是因为侥幸心理,我在1999年7月2日被中纪委审查后,不但没有彻底向组织上交代自己的严重问题,而且还千方百计开脱罪责,甚至出现串通案情、违反监规等严重问题,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结果适得其反。
沉痛的教训使我认识到法律的尊严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客观规律性。任何人只要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执行死刑
自我剖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