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的普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指2023年11月起,国务院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旨在全面掌握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计划用3到4年的时间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情况,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为系统廓清中国文物资源家底、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2023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历次普查
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
195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开展了普查调查工作。
普查基本摸清了当时全国文物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全国报告文物古迹7000多处,确立了全国文物普查的内容范围。通过普查工作,成立地方文物机构、考古发掘、文物修缮、培养专业人才、健全管理体制、开展公众教育等工作同时展开,为梳理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划文物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
1983年8月国家文物局召开全国文物普查座谈会后,各地陆续展开普查,到1988年普查工作全部结束。
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比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规模大,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更具科学性、更加精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束后共报告文物40多万处,比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结果翻了几十倍。在普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公布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文物地图集》也运用了普查成果,有十余个省份的文物点载入到该省地图集分册,不仅在地图上标注了具体位置,还配备了详细的说明和重要文物照片。这次普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漏查情况严重、数据不够准确等。调查开启了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文物调查的新纪元,直接提高了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带动了文博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200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到2012年,普查工作结束。
普查进一步廓清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家底,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较第二次文物普查增幅超过200%。普查取得文物翔实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包括总量、分布、类型、年代、所有权、使用情况、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破坏因素等。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了充分重视。开展了首次水下文物普查。对10余万平方公里的近海海域、西沙群岛以及安徽、江西省等内陆省份开展了水下文物普查,确认水下文物点108处、沉船遗址70余处,为摸清中国水下文物的保存现状和分布规律提供了第一手丰富的资料。普查科技手段大大丰富。充分应用了水下考古、航空遥感、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一系列新技术,得以在一些无人区、少人区开展普查,取得了显著成绩。普查数据成果得以转化利用,提升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形成热爱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广泛共识。
普查进展
2023年1月5日,在全国文化和旅游厅局长会议上,文化和旅游部将深入推进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研究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2023年8月8日,国家文物局发布通知,2023年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对象是中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对已登记、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登记、认定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2023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本次普查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2024年11月,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广州市黄埔区文物普查人员在长洲岛文化旅游风景区的北部上庄村名为牛蒡山的小山岗上发现一处清代外国船员墓群。经初步勘探,该墓群包括墓碑11座,墓主均为清代来广州外国海员。
工作部署
2023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 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中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 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 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总体方案,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组织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文物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五 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 普查质量管理
国家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文有删减)
目录
概述
历次普查
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
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普查进展
工作部署
一 总体要求
二 普查范围和内容
三 时间安排
四 组织实施
五 经费保障
六 普查质量管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