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一位网友自称“
南京“1·19”碎尸案”逝者
刁爱青的姐夫,发文喊话演员
张译,称其主演电视剧《
他是谁》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伤害,指控《他是谁》未获授权,擅自将“
南京“1·19”碎尸案”作为剧情基础进行改编,虚构了与刁爱青私生活相关的诸多剧情,污名化被害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2024年12月17日中午,代理律师
周兆成发文回应称,该剧的热播的确对刁爱青亲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12月17日下午,刁爱青的姐夫表示,2023年起诉片方及平台至今无果,让主演躺枪不好意思。同日,《他是谁》出品方万达电视剧方面回应称,正与当事人律师协商。
南京“1·19”碎尸案又称南大碎尸案、
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
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是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在校期间被凶手残忍杀害。凶手为毁尸灭迹,将刁爱青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9天后,也就是当年1月19日清晨,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内运用警力进行大规模搜查,但仍未找到凶手。
《他是谁》播出于2023年,该剧将“南大碎尸案”作为剧情基础进行改编。不仅高度还原了案发时间、地点及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还疑似虚构了与
刁爱青私生活相关的诸多剧情,如“虚构刁爱青性格孤僻、有男朋友、爱上有妇之夫或接受他人金钱、贵重物品等”。
2023年,《他是谁》剧播出之后,刁爱青亲属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电视剧《
他是谁》的制作方、播出平台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播放侵权内容的剧集、删除相关宣传资料、下架相关衍生品等,并在公开渠道发布诚恳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经几次调解,至2024年11月,出品方只愿当面道歉,且只愿删除剧中“余爱芹出轨”的相关片段。
2024年12月17日,
刁爱青姐夫发文控诉电视剧《他是谁》侵权,污名化死者,给一家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并且喊话主演
张译。刁爱青姐夫指控该剧未授权,擅自将“
南京“1·19”碎尸案”作为剧情基础进行改编。不仅高度还原了案发时间、地点及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还虚构了与刁爱青私生活相关的诸多剧情,如“虚构刁爱青性格孤僻、有男朋友、爱上有妇之夫或接受他人金钱、贵重物品等”,均与案件真实情况严重不符,歪曲被害人刁爱青形象。
2024年12月17日下午,
优酷表示,作为播出平台,其并不参与影视剧的创作,后期万达电视剧若对剧集进行删减修改,优酷会进行更新。
2024年12月17日下午,刁爱青的姐夫表示,2023年5月,他得知《他是谁》中有“
南京“1·19”碎尸案”的情节后专门去看了该剧,他发现剧中余爱芹案与妹妹被害案高度相似。但在电视剧播出之前,相关方并没有与他们家属沟通,且剧中还虚构了“余爱芹出轨”的内容。“当时我不敢让岳父岳母知道,后来邻居们出于关心让老人知道了此事,他们便一直生活在悲痛中。”刁爱青的姐夫说。刁爱青的姐夫还称,2023年5月,家属委托律师将《
他是谁》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播出平台起诉至法院,希望相关方可以公开致歉、下架作品并赔偿精神损失。“
张译平白无故躺枪,我也很不好意思,我们想借助他的热度来维权。”
刁爱青的姐夫说,家属已不再要求精神赔偿,只希望出品方可以下架作品并道歉。
2024年12月17日中午,代理律师
周兆成发文回应。周兆成称该剧的热播的确对
刁爱青亲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周兆成表示坚决要求电视剧《他是谁》的制作方、播出平台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播放侵权内容的剧集、删除相关宣传资料、下架相关衍生品等,并在公开渠道发布诚恳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他将持续关注此事态的发展,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和其他措施,坚决维护
刁爱青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17日,万达电视剧方面回应表示,《
他是谁》是万达电视剧联合出品的项目,于2022年完成立项、备案与拍摄,最终在2023年3月播出。2024年4月,
万达集团电视剧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资料。万达电视剧方面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积极与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万达电视剧方面表示,充分理解当事人心情,高度重视当事人诉求。正与当事人律师在法院组织协调下持续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
2024年12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
付建表示,出品方未取得逝者家属的授权或许可,擅自以“
南京“1·19”碎尸案”为蓝本进行改编创作。编剧虚构
刁爱青出轨情节公众误解逝者品行,降低其在公众心中的社会评价,致使名誉受损。逝者虽已离世,但家属仍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一般情况,演员按剧本表演,对剧本内容无
决定权,若其不知剧情侵权,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演员明知剧本存在侵权问题,仍然参与演出,或者在演出过程中对侵权情节进行了不当的发挥、传播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判断文艺作品是否需要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前,要以其是否以真人真事作蓝本为关键。这类文艺作品均是从现实取材创作,来源于真实的人物经历、社会热点事件或历史。为了让受众更容易产生联想,作品经常会采用真实的人物姓名、绰号或者标志性造型。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建议事先取得原型人物或亲属的改编授权。而且在改编创作的过程中,作者还需要充分尊重原型人物,与原型人物或亲属进行深入沟通,阐述作品创作主旨和意图,争取原型人物或亲属的理解和配合,并积极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创作,并不必须得到授权,但是改编不是胡编,绝不能以文艺创作为名,行侮辱诽谤之实,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顶端新闻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