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平,男,
汉族,
泰兴市人,1954年1月生,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
专科学历。曾任
镇江市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4月26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徇私枉法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2003年11月--2006年07月任江苏省
镇江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2004年10月明确副市级);
2006年07月--2008年11月任江苏省镇江市长助理、市
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5年7月23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经江苏省委批准,
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副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4月26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徇私枉法案,对被告人夏新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其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担任
扬州市公安局局长、
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0万余元。2007年至2014年间,夏新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并指令下属单位挪用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元借与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采取虚报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为个人目的,指使下属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新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夏新平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