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葛洪义图书
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介绍了法的概念、法的演进、法的创制、法的实施等。
作者简介
葛洪义,男,1960年生,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博士。1976年12月入伍,1979年12月复员当工人。1980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在西北政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
1987年在西北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理论专业),2002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学位(法学理论专业)。1992年任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被破格聘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曾任西北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等职务。2004年7月起担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
学术兼职
2004年11月兼任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2003年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2006年兼任厦门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甘肃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房地产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广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广东省政协委员,广州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副组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省社科联委员,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委;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主授课程
为学生开设的课程有:本科生的《法学入门》、《法律方法》与《法理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法学研究方法论》、《法学理论的基础与前沿》、《法学经典著作选读》、《比较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理学专题》;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法学理论专题》等。
内容简介
教科书由导论和五编构成,即导论、法的本体、法的结构、法的运行、法律方法、法治国家。导论部分主要介绍关于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第一编法的本体,以法律的性质和定义为中心,阐述法律的“元”问题或根本问题;第二编法的结构,主要讨论法的现象及其技术性构成;第三编法的运行,主要讨论现实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机制和原理;第四编法律方法,着重分析介绍法律职业者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思维方式;第五编法治国家,主要介绍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过程中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与中国法治建设相关的制度变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这本《法理学》教科书的结构安排,一方面是为了增强法理学教科书的实用性,使学生能够通过法理学的学习,提高自己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另一方面,则试图强调理论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实践意义。同时,这种结构安排也试图更好地覆盖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中有关法理学部分的要求,体现法理学教学的最新进展。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二编 法的结构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九章 法律程序
第三编 法的运行
第十章 法的创制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十四章 法的适用
第十五章 守法与违法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第十七章 法律方法与法的渊源
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
第五编 法治国家
第二十章 法的演进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二十二章 法的发展
第二十三章 法的传统
第二十四章 法的现代化
第二十五章 法治国家
参考书目
文摘
第一编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第二节 法的层级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领域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也是被各个时代、各个阶级的思想家们弄得最为混乱不堪的一个问题,他们总是站在本阶级的立场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回答。从历史上看,剥削阶级思想家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就方法论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民族精神”、“人类理性”、“社会公意”等等;另一类是把法视为单纯的规则体系,把法说成是“主权者的命令”、“纯粹的规范”等等。这些见解尽管是在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哲学观的指导下而得出的结论,但其中也包含着某些“真理的微粒”,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卡尔·马克思和恩格斯创造性地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路线: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他们又把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原理运用到法律领域,指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与法的现实基础。因此,决不能把法律看作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一时灵感,相反地,在现实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段话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最初表述,它全面地、多层次地剖析了法的本质:①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②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③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可见,卡尔·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根本不同于剥削阶级思想家的观点,他们不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或者单纯的规则体系,而是把法律和国家政权、阶级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把法律和现实的经济关系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的唯物主义立场。
目录
概述
作者简介
学术兼职
主授课程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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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