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
近亲结婚,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以及同源兄弟姊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等。
近亲结婚存在遗传风险,可能导致后代出现各种遗传病和畸形。重要的干预措施包括提升公众对优生优育的认知、进行婚前和孕期检查,以及特别考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变通规定。中国和国际上均有法律禁止近亲结婚,如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禁止此类婚姻,以保护人民健康。
定义信息
近亲结婚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等。
重要成因
历史与政治因素
在古代,政治结构和权力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近亲婚配的实践。以中国辽朝为例,皇族与后族(皇后的家族)之间的权力斗争以及后族内部的权力争夺导致了近亲婚配的变化。辽朝历史中不同朝代如耶律阮耶律璟耶律贤时期的后族兴衰,直接影响了近亲婚配的实践。
此外,在18和19世纪的古埃及、佐罗亚斯德的伊朗印加帝国夏威夷王国的统治阶层中,近亲婚配也是常见的。在古埃及,特别是统治阶层中,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普遍存在,这通常被认为是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性。例如,埃及法老通常会与他们的姐妹或其他亲属结婚,反映出那个时代政治和社会结构中对近亲婚配的看法。
社会发展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对近亲结婚的现象产生了影响。在中国,尽管《婚姻法》和优生优育的知识已经普及,但这些信息并未完全渗透到一些社区,导致近亲结婚的现象仍然存在。
从国际视角看,全球大约有1.1亿人生活在习惯近亲婚配的国家,显示出这种婚姻形式在某些文化和社会中仍受到尊重。特别是在北非中东、西亚、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南印度等地区,近亲婚姻被视为传统和受尊重的习俗。这些地区的近亲婚姻通常发生在宗教和社会隔离群体、村庄和小镇以及部落中,形式多为内婚或族内婚姻。这种现象反映了社会发展、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对近亲婚配的复杂影响。
宗教与文化因素
宗教和文化对近亲婚配的实践有深刻影响。在巴基斯坦等地区,近亲婚配因社会、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因素,以及经济上的优势而普及。这种现象并不仅限于穆斯林社区,在许多其他宗教团体中也是常见的。在全球范围内,例如在阿拉伯社会,近亲婚姻被视为一种维持文化价值观和文化连续性的保守策略。
在中国,特别是在回族社区,民族习惯通常不鼓励或不允许女性与其他民族结婚,反映出文化习俗对婚姻选择的影响。
思想因素
在思想层面上,近亲结婚被一部分人视为维护家族结构和资产的有效方式。这种观点认为,通过家族内部婚姻,可以简化婚姻安排,加强与姻亲的关系,并减少健康和财务问题的隐藏不确定性。此外,经济困难也促使一些家庭采取这种婚姻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家长可能会违背女儿的意愿,安排换亲或转亲婚姻,甚至直接要求女儿嫁给自己兄弟的儿子。在国际上,许多家庭对近亲婚姻可能导致的遗传疾病缺乏认识,常将其归咎于“雅威的意志”​​。
现状
在中国,近亲结婚在有些地区有所减少,但有些地区特别是偏僻农村以及地理隔离的地区如山区、海岛等,近亲结婚仍较普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变通规定: 少数民族大多聚居在边疆、山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通婚范围比较狭小。不少民族实行民族内婚制,近亲结婚较多,表兄弟姐妹结婚更是许多民族的习惯。如在孟村回族自治县赵河乡的调查中,涉及3个回民村和3个汉民村。调查结果显示,近亲结婚的现象仍然存在,且在回民社区的比例高于汉民社区。根据1991至1993年的统计数据,回民社区近亲结婚的比例为4%,而汉民社区的比例为1%。
全球许多社区,特别是中东北非和南亚国家,有着长久的近亲结婚传统。在中东地区,近亲结婚的比率因宗教、种族、民族和社会文化因素而有所不同。近亲结婚在不同国家的普遍性有所变化:约旦为51%到58%,科威特为54%,突尼斯摩洛哥为49%到33%,沙特阿拉伯为5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50%,卡塔尔为52%,也门为40%到47%,阿曼为50%,埃及亚历山大高达68%。
重要危害
对后代的危害
近亲结婚的患病风险通常以近婚系数(coefficient of inbreeding,F)表示,这与致病基因的等位基因数目和关系系数(coefficient of relationship, R)直接相关。近亲夫妇的子女患罕见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风险与近婚系数相关联。全世界有10亿人生活在亲戚之间婚姻常见的国家。在这十亿人中,三分之一的人与二表亲或近亲结婚,或者是这种婚姻的后代。12这些儿童遗传疾病的发生频率大约是非相关父母子女的两倍。如在西亚、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南印度等国家,近亲结婚后代面临的遗传风险显著增加。这些风险包括先天性聋哑、全身白化病、全色盲、黑蒙性痴呆、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多基因遗传病或先天畸形。
对后世的危害
近亲结婚可能导致双方生理上的缺陷被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和民族健康。根据上海的一项调查,近亲结婚的遗传病发病率为9.9%,而非近亲结婚的遗传病发病率仅为0.85%。全球范围内,类似情况在其他国家也存在,突显了近亲结婚对全人类健康的影响。
对妇女的危害
在传统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近亲结婚破坏了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男性的附属品,女性在婚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家族的意义上,也是以生育为本。如在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近亲结婚对女性生育健康产生了显著影响。这些国家的女性在婚姻中受到限制,其权利和自由受到忽视,为借婚行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以及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
家庭伦理危害
近亲结婚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背景,它挑战着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强调“不娶同姓者”,以维护家族的纯洁和社会秩序,反映了深厚的人伦道德观。唐律对近亲结婚的严格禁令,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伦理道德的重视。然而,在全球其他地区,近亲结婚的伦理观念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在中东和南亚的一些国家,近亲结婚可能被视为维护家族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有效手段。
重要干预措施
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健康,防止近亲结婚对后代健康的影响。中国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朝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中国《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麻以上以奸论。”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中国台湾地区规定,违反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或者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对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问题,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作了变通规定。如,规定,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际法律规定
在国际上,俄罗斯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家的法律也禁止近亲结婚。一部分国家国外也有将近亲属间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如瑞士、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就根据本国的情况,规定婚姻当事人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旁系血亲、姻亲或者有收养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典规定,双方是直系亲属,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双方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准结婚。
日本
日本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
瑞士
瑞士规定,配偶双方是被禁止结婚的血亲或者姻亲的婚姻无效。 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宣传
推进公众对优生优育的认知,避免近亲结婚。在国家层面,推广和普及适宜技术以及培养相关领域的人才,用以逐步扩大可筛查的病种范围。加强《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未婚青年的管理,乡、村均要健全未婚青年登记簿,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知识。
其他预防措施
针对近亲结婚的现象,在中国婚姻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违反《婚姻法》,为没达到法定婚龄者办理婚姻登记的,为近亲结婚登记造成生育的,视情节应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近亲结婚,国际上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例如,在荷兰,每个供精者最多可以有25个子代,而且供精者的身份信息是保密的。在加拿大,对使用同一供精者精液所致受孕的后代数量并无限制,但如果后代希望了解供精者的身份信息,需征得供精者同意后,由精子库安排会面。美国多家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授精治疗,多个州内设有精子库,2005年起供精者的身份信息将公开。而在英国,自2005年4月1日起,供精者的资料不再保密,18岁以上的孩子可以了解供精者的身份信息,18岁之前只能获知一些非身份的信息,如眼睛颜色、身高等。土耳其曾在1997年8月实施了重要的教育改革,将义务教育从五年增加到八年。此改革要求1997年夏天已完成四年级或更低年级的学生遵守新法规,继续他们的教育直到完成八年学业。而那些在1997年夏天已完成五年级的学生则被豁免。这项改革对女性对近亲婚姻的态度产生了显著影响,使她们更不可能认为近亲婚姻是可接受的做法,减少了她们与第一代表亲或血亲结婚的倾向,并改变了她们支持个人自主的偏好。接受改革影响的女性更有可能在家庭网络之外遇到丈夫,她们被迫进入婚姻的可能性更小,也更不可能同意“只有儿子才能保证家族血脉的延续”。
神话
乱伦故事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各民族的神话传说中。伏羲女娲兄妹结婚成为创世大神, 人类始祖的故事在中国民间口头文学中广为流传。古埃及太阳城赫利奥波利斯的“九神会”, 就包括四对兄妹姐弟配偶。在希伯来人的传说中, 亚伯拉罕娶同父异母的妹妹为妻, 以撒娶堂侄女为妻, 犹大娶儿媳为妻, 罗得的两个女儿将父亲灌醉取其人种。伊邪那歧和伊邪那美兄妹创造了日本以后, 从天上下来, 结为夫妻, 然后生育了日本“大八洲” (八大岛) 和风、山、河、海、树等各种自然现象之神。
案例
在中国河南省,一对表兄妹青梅竹马, 初中毕业后相约到南方打工, 期间同租一房, 偷尝禁果。双方父母亦同意其结婚。2007年9月, 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被拒绝。随后女方去医院接受绝育手术并向医院索要了相关证明, 二人于2008年1月再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再次被民政部门拒绝。二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但仍被拒绝登记。2008年5月27日, 二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要求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 虽然这对表兄妹内心不服, 但未再上诉。
西班牙的哈布斯堡家族从1556年至1700年统治西班牙。家族的最后一位国王卡洛斯二世于1700年去世,导致家族无男性继承人,王位转入法国波旁家族。在其近200年的统治期间,家族共有11次主要婚姻,其中9次是近亲结婚。研究发现,哈布斯堡家族的孩子存活率低,只有一半能活过一岁,相比之下,同期西班牙农村的孩子80%能存活到一岁以上。研究人员因此认为,近亲结婚是哈布斯堡家族绝嗣的主要原因。
评论
支持
支持近亲婚姻的观点可以从多个原则出发进行阐述。首先,婚姻自由原则,作为婚姻法的基石,赋予每个人自主选择婚姻伴侣的权利,这包括选择与近亲结婚的自由。它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决策的重要性。接着,男女平等原则强调了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注重双方的情感需求而非单纯的家族或社会利益。最后,以人为本原则突出了法律应当满足和尊重人的情感需求和选择,特别是在婚姻关系的构建上。这意味着法律应以人的自由和幸福为出发点,而非过于强调传统或社会规范。因此,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支持近亲婚姻的观点认为,只要是基于真挚情感和自愿选择,近亲之间的婚姻应被接受和尊重。
此外,学者潘光旦曾提出支持近亲结婚的观点,他的观点主要基于对遗传和优生学的分析。他认为,近亲结婚不仅是不良遗传特征显现的机会,同样也是良好遗传特征的表现场所。如果婚姻双方遗传中含有优良的特质,如智慧和才能,那么血缘婚姻可能不但无害,反而能够成为这些优良特质的保护和积累的途径。潘光旦还引用了历史和科学研究作为例证,比如法医A.Voisin的研究、埃及托勒密王朝的密切血缘婚姻、达尔文家族及晋代王谢两大家族的近亲婚姻,来说明在特定情况下近亲结婚可能对家族优良特性的遗传有利。因此,他的观点是在特定条件下,近亲结婚可能有其积极的一面,特别是在优良遗传特质的保持和传承方面。
反对
反对近亲结婚的主要观点基于遗传学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考量。从遗传学角度看,近亲结婚增加了后代患遗传性疾病的风险,因为近亲夫妇更可能共有致病基因。人类发展史表明,随着社会进化,人类逐渐形成了避免近亲结婚的婚姻制度,以促进种族健康和社会稳定。历史上,从氏族制度到更复杂的社会结构,逐步排除近亲结婚被视为促进人类健康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步骤。因此,反对近亲结婚不仅是基于遗传健康的考虑,也是遵循了人类社会和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
目录
概述
定义信息
重要成因
历史与政治因素
社会发展因素
宗教与文化因素
思想因素
现状
重要危害
对后代的危害
对后世的危害
对妇女的危害
家庭伦理危害
重要干预措施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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