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归口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领导。
北京市教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推进依法治教,起草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相关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推进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责教育系统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深化推进市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四)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国家举办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项目的设置、变更和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市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学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协调管理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
(六)拟订本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办学标准,制定教学基本要求和基本文件。组织编写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学校的教材,审定基础教育地方教材。
(七)研究考试招生改革工作,拟订本市招生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政策和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地区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八)参与拟订北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指导北京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和征兵工作。
(九)管理、指导本市基础教育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各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工作。
(十)规划、指导北京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北京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指导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指导和保障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有关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组织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对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均衡发展状况实施督导检查。
(十二)负责本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的监测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对区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指导区及市属有关单位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教育政策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发布督导报告。
(十三)负责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人事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主管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统筹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负责基础教育教师师德师风工作。负责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教育类社会团体。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
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负责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教育经费及国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管理市本级教育国有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协调高教园区建设工作。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及调整教育收费政策及标准。
(十五)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和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各区及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等工作。
(十六)负责本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国际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相关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教育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核、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驻华使馆人员子女学校注册及日常管理。负责教育类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审核和监督指导。负责在京举办中外合作教育考试审核和监管。负责师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的受理。
(十七)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本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以市教委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
发展规划处(功能疏解工作处)
基本建设处
学前教育处
基础教育二处
基础教育一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校外培训工作处
高校学生处
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督政处
督学处
评估与监测处
教育信息化处
支援合作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及侨务工作办公室)
学校后勤处
语言文字工作处
财务处
审计处
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
工会
直属机构
下设委员会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
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学位法律法规;
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位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统筹规划和指导北京地区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校申请新增
学士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批;
负责北京地区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批;
管理北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监督检查北京地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
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其它工作。
办事机构
设在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关于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总体方案,督促检查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办事机构
设在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研究拟订本市教育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负责本市教育招生考试改革的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本市招生考试工作的重大问题。
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一)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职责: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市实际,拟订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务管理及招生录取工作;承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职责: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市实际,拟订研究生招生工作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市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务管理及招生录取工作;承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职责: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成人教育招生工作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市成人教育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务管理和招生录取工作;承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成人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四)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职责: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市实际,拟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确定主考学校和开考专业;指导本市的社会助学活动;承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
现任领导
李奕:十四届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工作分工:分管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发展规划处(功能疏解工作处)、审计处。联系
北京教育考试院、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教育考试命题阅卷服务中心、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综合事务中心、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柳长安: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工作分工:分管高等教育处、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丁大伟: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工作分工:分管校外培训工作处、督政处、督学处、评估监测处。联系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
王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工作分工:分管学前教育处、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联系
北京市少年宫、
北京西藏中学、
北京市盲人学校、实验学校等。
王 方: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工作分工:分管基本建设处、学校后勤处、财务处、民办教育处。联系北京市学校基建后勤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北京高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工作分工:分管语言文字工作处、支援合作处、工会。联系北京市教育档案馆(北京教育博物馆)。
工作分工:分管高校学生处、教育信息化处。联系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数字教育中心(北京电化教育馆)。
注:更新截止2024年2月
其它事项
(二)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不再列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市教委,对外保留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在京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委等部门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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