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江苏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领导的,省级文艺家协会、省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产业(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成立于1954年9月,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
社会主义文艺,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发展历史
江苏省文联成立于1954年9月,江苏省文联成立50多年来,艰苦创业,风雨兼程,走出了一条工作理念逐步深化,事业领域逐步拓宽,组织体系日趋健全的发展道路。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在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全省文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省的文学艺术事业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创造出了思想活跃、创作繁荣、队伍发展的崭新局面。
主要职能
江苏省文联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与时俱进,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快建设江苏文化大省,为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社会和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
江苏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能。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省文艺界的团结;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江苏省文艺事业。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倡导德艺双馨,不断壮大文艺家队伍。
组织机构
团体会员
第二部分是13个省辖市文联,即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苏州市文联、
无锡市文联、常州市文联、
镇江市文联、
扬州市文联、
泰州市文联、
南通市文联、
盐城市文联、
淮安市文联、
宿迁市文联、
徐州市文联、
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部分是行业文联,江苏公安文联、江苏金融文联、江苏省电信文联、金陵石化公司文联、扬子石化文联、仪征化纤公司文联、南钢文联、
济川药业集团文联、江苏邮政文联。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江苏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领导的,省级文艺家协会、省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省辖市文联)、产业(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产业(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
社会主义文艺,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江苏省文联的宗旨是: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省文艺工作者,弘扬与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
江苏省省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努力构建新时期文艺高峰,为加快江苏文化强省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江苏省文联坚持文艺扎根人民、扎根生活,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江苏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能。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和建设的各项事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惠民活动、理论研究、文艺批评、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加强对团体会员的指导。
第五条 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县(市)区全面建立文联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产业(行业)单位建立文联组织。
第六条 江苏省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省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往来,扩大
江苏省文化对外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江苏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根据政府和社会需要提供文艺服务和文艺产品。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八条 江苏省文联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组织和文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惠民活动。
第九条 江苏省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重点做好名誉权、著作权和
社会保障权等文艺工作者基本权利的维权工作。
第十条 江苏省文联组织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自觉做到爱国、为民、崇德、尚艺,争当德艺双馨的人民艺术家。
第十一条 江苏省文联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发现、培养和推出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不断推出新人新作、名人名作,加快壮大文艺家队伍。
第十二条 江苏省文联根据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依法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江苏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省级文艺家协会、省辖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省文联将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
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自由职业文艺工作者和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收其入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江苏省文联章程,执行江苏省文联决议;
二、 按期缴纳会费;
三、负责完成江苏省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江苏省文联组织的文艺创作、文艺展示、文艺志愿服务、文艺惠民等活动。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
三、对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江苏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江苏省文联委员会。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江苏省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十九条江苏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省宣传文化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建议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江苏省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的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和单位的领导职务后,其委员一职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并报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后接任。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年两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三)会费;(四)
社会赞助和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江苏省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JIANGSU PROVINCIAL
联邦制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JSP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