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是1990年在
杭州市召开的第一届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上,由海内外茶人共同发起,1993年11月正式批准成立的,由茶学界、茶文化界、茶企业界和爱茶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管单位为农业农村部。
内设机构
中国茶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位于
上城区老复兴路23号11号楼。研究会下设:办公室、学术与宣传部、发展与促进部、培训与普及部、学术委员会、茶馆专业委员会、
中国国际茶文化书画院、浙江华韵职业技术学校,以及《茶博览》杂志社、茶和天下网站等。
宗旨和任务
复兴中华茶文化,振兴中国茶产业,倡导茶为国饮,以茶惠民,茶和天下。
理事成员
1994年8月14日,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在
昆明市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推选原
浙江省政协主席王家扬任会长,并敬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程思远、全国政协副主席
苏步青担任名誉会长。
2000年9月26日,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在
广州市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会议。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刘枫为会长,
宋少祥、邬梦兆、王裕晏、陈际瓦(女)、沈者寿、
程启坤、
于观亭、梅峰、黄继仁、黄汉庆、
李师程、刘浩元、张定(女)为副会长,施奠东为秘书长,并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程思远、全国政协副主席苏步青和原
浙江省政协主席王家扬为名誉会长。
2004年9月21日,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在四川雅安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近千名代表参加了大会,来自
日本、
韩国、
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嘉宾列席了大会。大会听取并通过了第二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听取了修改章程的报告,并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150名理事;在第三届理事会上选举了刘枫会长和12名副会长;通过聘任杨汝岱、程思远、陈耀邦、安启元、王家扬、
陈宗懋共六名名誉会长和48名顾问;通过聘任
金庸为荣誉会长和四名荣誉副会长,来自美国、日本、韩国、
新加坡、马来西亚、
法国、
荷兰、
比利时、
澳大利亚、
意大利、
西班牙、
挪威等国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28名专家、学者、教授为荣誉理事;选举了秘书长并通过聘任24名副秘书长。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杨汝岱作了重要讲话。副会长兼秘书长
沈才土做了会议总结。
2009年4月,研究会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等共同主办了“2009上海豫园国际茶文化
中国艺术节”同期在
杭州市召开了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杨汝岱,省政协主席周国富,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副主任、省政协原主席刘枫,绍兴市政协主席
顾秋麟和
谭志桂、
王继岗、孟法明等领导出席。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周国富当选为会长。理事会聘任了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荣誉副会长。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名代表参加了大会。
主要职责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倡导”茶为国饮”,一直坚持通过举办茶事活动,带动茶文化旅游、促进茶经济发展、造福广大茶农。研究会主办或协助各地政府开展了各种各样的茶文化活动。如先后多次召开国际茶文化研讨会、国际茶叶大会和全国性茶文化工作座谈会,举办中国(杭州)
西湖国际茶文化博览会,举办全国茶艺之星大赛,全国民族茶艺大赛,全国茶道、茶艺邀请赛等。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积极开展茶文化研究工作,不断丰富茶文化内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先后在国内外出版发表了《
茶为国饮》、《中国茶文化》、《茶之初》、《杭州梅家坞茶文化村》、《图说世界茶文化》、《图说中国茶文化》、《
图说浙江茶文化》、《新茶经》、《吴觉农集》等专著和文章。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下属的浙江华韵职业技术学校和对外培训中心为全国和
日本、
韩国等国家培养初、中、高级茶艺师及技师、评茶员。研究会还与
浙江农林大学(现浙江农林大学)合作,共同筹建了我国首家茶文化学院。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Tea Culture Institute,缩写:CITCI。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茶文化界、茶科技界、茶企业界和爱茶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任务:
复兴中华茶文化,振兴中国茶产业,倡导茶为国饮,以茶惠民,茶和天下。
广泛联系国内外茶文化界和茶科技界人士,研究茶的文化内涵和茶文化的现实意义;普及科学饮茶知识和茶文化知识,陶冶情操,增进国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开展学术研究和调查研究,促进
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开展国际茶文化交流,增进国际茶人间的友谊,加强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社会文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际性的茶文化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茶文化研讨会”(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不定期地举办专题性的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各类刊物,办好网站、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五)组织促进茶产业茶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本团体吸收与茶文化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企业,以及茶文化和茶业界知名人士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产生。法定代表人人选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