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渊利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雷渊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大学文化。
曾任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曾任郴州市苏仙区委书记、永兴县委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郴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刑事拘留
2005年6月18日,经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雷渊利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决定逮捕
2005年6月30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雷渊利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
2006年2月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是以雷渊利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06年4月19日,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郴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雷渊利,涉嫌受贿900多万元、挪用公款2600多万元、贪污公款18万多元等多项犯罪,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长沙市一审开庭审理。
起诉书称,1995年至2005年4月期间,雷渊利利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区委书记、永兴县县委书记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工作安排、工程承揽、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吉等39人所送财物143次,折合人民币共计949万余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2650万元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进行经营营利性活动;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贪污公款18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雷渊利索要、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但他在被省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及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已从雷渊利的妻子王满花、情人黄静等人处扣押赃款、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3万余元。
据相关办案人员透露,雷渊利攫取的钱财,主要用于包养情妇。与他长期保持性关系,并利用他获取钱财与其他利益的女人在8人以上,起诉书中就提到了他的5位情人,其中一人利用为会议购买礼品等机会,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与雷渊利共同贪污公款。雷渊利妻子王满花在郴州市开办的义源酒店,是他进行权钱交易的主要窝点。
2006年4月19日,雷渊利在法庭上表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一些犯罪钱款的定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被告律师与公诉人亦就此问题,当庭询问被告人犯罪过程与相关细节。
一审判决
2006年9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周吉等请托人经手所送财物671.017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虚开发票并签字报账,侵吞公款共计18.7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中,雷渊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诉人雷渊利在挪用公款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刑事拘留
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