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归侨总会
澳门归侨总会
澳门归侨总会是澳门归国华侨的群众性组织,于1968年6月23日正式成立,是澳门最有影响力的社团之一。
机构简介
澳门归侨总会是澳门归国华侨的群众性组织,于1968年6月23日正式成立。第一批大规模来澳的是印度尼西亚华侨,1965年9月,印度尼西亚发生军人政变,掀起大规模的排华运动,约有5千多名华侨陆续到澳门定居。1967年至1968年,梁披云先生筹划在澳门成立华人组织,澳门归侨总会便由此成立。
机构宗旨
澳门归侨总会成立于1968年6月23日,经过50多年的历练,已发展成为澳门十万归侨侨眷的侨字大家庭,成员来自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归侨侨眷,成功申请成为侨总团体会员已增至十二个,是颇具规模的澳门重要爱国爱澳社团之一。
中央将澳门纳入“一带一路”倡议后,澳门社会感到欢欣鼓舞,澳门侨界将发挥独特作用。行政长官崔世安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助力建设“一带一路”,是中央政府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的大力支持,更是澳门应尽的义务和担当,澳门有决心综合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以及地处海上丝绸之路的节点优势,侨眷归侨众多的优势,谋划未来,开启规划建设“一带一路”的新征程。
中央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主任傅自应于2019年4月29日走访侨总时充分肯定侨总作为爱国爱澳重要社团的“压舱石”作用。他表示,归侨总会有着光荣的历史,一是1968年社团成立时,澳门尚未回归祖国,老一辈侨领们即在社团名称上用“归侨”二字,充分体现了爱国的赤子之心;二是为推动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做出了重大贡献;三是回归后为澳门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澳门工商界走向世界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在广泛团结、服务归侨侨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为澳门的“归侨之家”。
侨总成立五十多年来,历届领导层秉承创会宗旨,坚持团结澳门侨界,发扬爱国爱澳爱侨优良传统,维护侨益,服务侨众,致力促进归侨、侨眷融入澳门社会,与澳门社会各界携手共同建设澳门。“一九九九年澳门回归祖国怀抱,侨总坚决反对”一国两制“,拥护澳门基本法,支持澳门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侨界社团一直以来参与与支持爱国爱澳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选举,积极参与特区建设各项社会事务,致力拓展海外侨字联系,广结侨缘,为澳门构建世界华商经贸合作平台牵线搭桥,尽心尽力为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循序推进民主发展“的共同事业,努力不懈。
成立作用
澳门的归侨来自世界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缅甸、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达加斯加的归侨人数较多。大多数在澳门生活的归侨已融入了澳门社会,成为澳门的一份子,并且在各行各业中发挥了作用。一九九八年,侨总隆重庆祝成立三十周年会庆,以国务院侨办主任郭东坡为首的各省、市代表欢聚濠江区,参加一系列庆祝活动,效果良好。在澳门回归祖国前后,侨总先后与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云南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厦门市杭州市苏州市中山市珠海市等联合主办澳门宣传周、书画展、文艺演出、讲座等形式的活动,大力宣传澳门基本法,并加强与各地归侨界的联系,增进友谊。
在澳门回归二周年之际,侨总举办了‘华侨华人聚江联谊大会’盛大庆祝活动,来自世界多个国家及地区以及国内各省市侨办、侨联负责人出席了大会。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马万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中央人民政府驻澳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原焘、国务院侨办副主任李海峰、全国侨联副主席唐闻生等出席开幕式并致词。
社会公益
2020年3月25日,澳门红十字会、澳门归侨总会及澳门印度尼西亚商会联合向特区政府捐赠60万个医用外科口罩,旨在协助政府与全社会共度时艰,早日打赢抗疫这场攻坚战。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定名为“澳门归侨总会”,中文简称为“侨总”,葡文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英文为“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
第二条:本会为非牟利之社会服务机构。本会宗旨:发扬热爱祖国、热爱澳门的优良传统,维护归侨、侨眷正当权益,促进归侨、侨眷团结互助,加强与各地侨界之联系,拥护「一国两制」,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参予澳门社会事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在澳门沙嘉都喇乔布斯街31号。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各又分为永久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类,其入会资格如下:
(一)团体会员:凡经在澳门注册之侨界组织,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均得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居住在澳门之归侨、侨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均得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归侨、侨眷申请入会,须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副本及一半正面半身相片两张,经会员拓展部审核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会费,方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对会务有批评及建议之权;
(三)享受本会所办各种福利、文教、康乐事业之权。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及履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推动会务发展及促进会员间之互助合作;
(三)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积欠会费超过一年,经催收仍不缴纳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九条:会员如有违反会章,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相应之处分。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及检讨本会一切会务,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修订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长连选只可连任一届,理事长、监事长连选可连任两届;其他连选得连任。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主席团成员互选产生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
(一)会长任会员大会当然主席;会长负责对外代表本会,并领导及协调本会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均可出席理、监事会召开的各次会议,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会首任会长为创会会长。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卸职后,得聘为永远会长,可列席理、监事会议及其他会议。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及理监事会其他成员卸任后,得聘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或名誉顾问,辅助本会会务之发展。
第十五条:本会得聘请对本会有贡献的社会热心人士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辅助本会会务之发展。
第十六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选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之总人数必须为单数。理事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副理事长协助之。理事长为当然主席团成员。理事会下设机构如下:
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一人与秘书若干人,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议和日常工作。
设联络公关部、财务部、会员拓展部、文康部、文教部、医疗福利部。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
设妇女委员会、青年委员会、颐康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工商事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会/网站编委会、会产管理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设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二)理事会职权:
策划会务,领导会员开展会务、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及公益活动;
核准日常财务收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协助本会筹募会务经费;
必要时,得负责聘请、管理及任免办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员。
(三)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主席团建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在必要时可以补选或增补理事会成员,但名额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并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
(一)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由监事互选产生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总人数必须为单数。监事长为当然主席团成员。
(二)监事会职权:
监督会务发展;
审查理事会财务报告;
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书。
(三)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主席团建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在必要时可以补选或增补监事会成员,但名额不得超过原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并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员大会主席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提前八天以挂号信形式或者签收的方式召集会员,召集书内应指出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会员大会之召开,须有理事会人数两倍以上之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如法定人数不足,会员大会于超过通知书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后作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会员大会均得开会,亦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监事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之。每隔三个月需召开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由理事长及监事长共同召集之,必要时,均得召开理、监事临时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各种会议决议,均须经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一)团体会员入会需一次性缴纳澳门币贰仟元正。
(二)个人会员入会,普通会员会费每年缴纳澳门币伍拾元正。永远会员一次性缴纳澳门币伍佰元正。
(三)本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募捐。
第二十二条:本会所有财产的归属权为本会所有。会产限作租赁用途,收益拨作会务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赞同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修章之决议,需由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之四分之三之赞同票通过。
第二十五条:有关解散之决议,需由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通过。
参考资料
中央统战部网,澳门归侨总会.cpc.people.com.cn.2009-12-15
关于我们.澳门归侨总会.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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