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是根据教育部“关于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
素质教育的要求,继承与弘扬
华族优秀文化的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理事会
主席团
秘书处
秘书长办公室
联络部
比赛展览中心
书画考级中心
书画鉴定评估中心
书画人才培养中心
网站管理中心
出版中心
书画教育委员会
公益事业委员会
书画教育报
书画传承者杂志
书画教育委员会下设
楷书教育委员会、
行书教育委员会、
隶书教育委员会、
草书教育委员会、
篆书教育委员会、硬笔教育委员会、
国画教育委员会、
素描教育委员会、色彩教育委员会、油画教育委员会、版画教育委员会、少儿
美术教育委员会12个学科教育委员会。
协会刊物
书画教育报、书画传承者杂志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是由全国各民族优秀的书画教育工作者、书法家、美术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各界联系书画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
社会主义书画教育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秉承“推广书画教育、传承中华国粹”的办会宗旨;团结联络全国各名族优秀书画教育工作者、书法家、美术家,提倡“因材施教、德艺兼修,继承传统、敢于创新”的书画教育理念,积极搭建平台服务于广大书画教育工作者,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指导,为继承和发扬
华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书画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务
第四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积极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与荣誉,积极履行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联络、服务与维权的基本职能。
第五条 组织举办各类书画展览及书画赛事活动,举办书画教育行业
高峰论坛及发展研讨会,团结全国各级书画教育力量共同推动书画教育普及。
第六条 完善机制,拓宽渠道,搭建书画教育平台,发倔培育新人,发展对中国书画教育事业有贡献、有影响的书画人才和书画团体入会,壮大书画教育工作者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刊物和网站,开展书画教育宣传、书画教育出版、及书画教育新媒体建设,扩大书画教育交流、推动各级书画教育繁荣发展。
第八条 努力做好本会各团体会员的书画考级工作,加强各考级基地的统一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协会对书画教育事业的推动力和贡献力。
第九条 组织开展会员书画作品鉴定评估工作,为本会会员的书画作品走向市场提供合理参考指导价,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画教育工作者队伍。
第十条 遵循书画教育学科规律,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建设本会各学科教育委员会,举办相关学术研讨活动及书画教育学习班,培养在书画理论、创作实践及教学方面都具备较强实力的书画教育工作者队伍。
第十一条 提高会员思想和专业素质,组织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定期开展书画公益
支教活动,为落后地区书画教育事业奉献力量;举办慈善笔会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书法、绘画作品,树立书画教育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 加强
香港特别行政区书画团体、书画教育工作者与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书画团体、书画教育工作者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扩大书画教育推广范围。
第十三条 加强与海外华人书画团体、知名院校的联系与交流,定期组织会员到
法国、
日本、
新加坡等国开展书画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提高中国书画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五条 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书画考级基地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书画类
培训机构,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书画教育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驻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会员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书面提出申请,报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秘书处审批。会员有推选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画教育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教育职业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修改《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路线;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及主席团主要领导;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理事、各团体会员(考级基地)及个人会员推举优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通过电话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成员和常务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国内秘书处和国际秘书处,驻会秘书长为本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
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推举聘请。。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社会赞助、会员会费、企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职联络专员、会计人员、行政专员、培训专员、策划设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收支完整、准确。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由秘书处核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简称“中国书画教协”,英文全称是
汉语词类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Educato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PEA,本会国际秘书处设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条 中国书画
教育家协会会徽以
中国地图为底,中间是红色汉字“书”和“画”的结合及协会英文缩写CCPEA,外环以红色为底,辅以白色繁体中文和英文字体标出的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名称,选用伟大的书画教育家
启功先生的字体以纪念启功先生在书画教育领域的杰出贡献。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属中国书画教育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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