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超,男,1959年12月出生,
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五届副会长、
上海市律协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
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外贸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1988年上海市“优秀法律顾问”、1989年上海市“十佳优秀辩护人”、1997-1998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2年中国律师政坛论文评比
二等奖、200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上海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
朱洪超律师担任众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及
三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从事金融、房地产、公司服务领域,并职得首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为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证券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他还与
美国、
加拿大、
法国等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建立了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关系。
2013年2月,上海市
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洪超律师被国务院授予“政府特殊津贴”殊荣,成为
黄浦区律师中第二位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律师。
“原章程对于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淆。”朱洪超说。以前的章程规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维护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新章程有关惩戒的内容基本保持原样,但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精神,将原章程的第33条调到第28条,将第30条第1款“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修改为:“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这些调整和修改的目的是,强调全国律协制定奖励和惩戒规则的重要性。”朱洪超解释说,同时,强调地方律师协会在实施奖励和惩戒时,要以全国律协的规则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