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于2005年10月2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题写了会名,原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书记俞正声出席了成立大会并讲话。研究会由任建新担任名誉会长,原河北省委书记、省长李尔重担任会长,董必武长子、原北京空军参谋长助理
董良羽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简介
概况
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是以湖北省内文史专家、学者、教授为主体和有志于董必武思想研究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研究会的宗旨是: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学习董必武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传统,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其知识和才能实施以史为鉴、资政育人,为推动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服务。
研究会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俞正声、任建新、李尔重同志等老领导的关爱和大力支持下,在研究会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组织和推动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实践活动及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遗志,学习他们的革命精神、崇高品德、优良作风和治党治国经验。”这是我们研究会工作的前进方向和动力。我们要团结各界人士,联系和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
工作部门有研究能力的同志,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研究领域,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广泛、深入地研究、探讨董老的思想,拿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作出我们的贡献。
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积极组织和推动在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实践活动中的交流与合作;
(三)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有利于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四)组织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它研究和实践活动。
首届领导成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
名誉会长:任建新(原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任 蓉(原西藏军区司令员)
罗清泉(省委常委、湖北省省长)
苗 圩(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
会 长:李尔重(原河北省委书记、省长)
秘 书 长:董良羽(法人)
李尔重(原河北省委书记、省长)
张鹤桥(中共红安县委书记)
周冶陶(湖北省人大法工委主任)
周震庭(原湖北省侨办副主任)
高日华(湖北中天鸿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成贵(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溴化铒:
越南盾 Biwu Thought Research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湖北省内文史专家、学者、教授为主体,和有志于董必武思想研究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遗志,学习董必武同志的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传统,为促进湖北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姚家岭116号东湖熙园2单元7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积极组织和推动在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实践活动中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有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制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
三十二条 本会
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需要经过2005年10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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