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贤,男,
阳曲县人,弘治十八年
进士。官历合阳知县、华亭知县、湖广道
监察御史、顺天府府丞,官至右
佥都御史,整饬
蓟州边备,兼
巡抚顺天等地方。
在
李福达案中,因与
御史马录的书信,以交通私答而令革职闲住。
人物生平
弘治十八年(1505),中乙丑科进士,
顾鼎臣榜三甲第194名。
正德七年(1512)四月,任华亭知县,至正德九年六月。(
华亭市志)
正德九年(1514)六月丙辰,授知县张仲贤为湖广道试
监察御史。
正德十年(1515)六月庚申,御史张仲贤,又劾郭勋罪,宜黜,不听。
正德十三年(1518)九月癸丑,斩河南浙川盗王泰等于市,巡抚都御史
李充嗣、镇守太监孙清,以擒捕功,赏银二十两、彩币二表里;巡按
御史张仲贤、袁泽,银帛半之;参政
王珝等,各赏有差;知县熊价等,准以功赎罪。
正德十六年(1521)三月庚申,传旨改团营西官厅为威武团练营,令别辟团营教场。于是六科都给事中汪玄锡、十三道御史张仲贤等言,别置教场,拓地则不免侵民之庐墓,兴工则不免费官之财力,且威武团练营,既为
皇帝自将而设,则泰等不过奔走麾下,乃概加提督之名,不几于僣乎。
正德十六年(1521)七月己巳,兵部覆,御史张仲贤陈守卫夙弊疏,言旧制皇城各门守门内官、内使不过四员,止以提督卫士关防出入而已,比者添设既多,规利无餍,朘削军士,至于逃亡,而门禁日弛,顷诏书虽已刬革,而较之旧额尚有余员。臣以为非旧制所设者,皆黜勿留,其留者严示禁约,勿令科害卫士,有不如令及觊复用者逮治之。上命禁约如
成化十八年事例,仍饬守门官及卫官有犯者论以重罪。
正德十六年(1521)十二月乙巳,吏部等衙门,连名具疏奏:兴献帝不宜称皇号。于是
御史张仲贤等皆疏称兴献帝不当加皇字,疏入俱不报。
嘉靖元年(1522)七月丙午,工部覆给事中储昱、御史张仲贤,议内外各司所报大工升赏,名籍冒滥,请下本部及司礼监核实,论次上之。四川湖广贵州频年采运,三省羡银宜留,代民他赋,以苏困敝,报可。
嘉靖二年(1523)二月庚辰,给事中
李学曾等、御史张仲贤等,以考察拾遣劾奏不职者二十三人。吏部覆议,止黜二人,为
按察使沙鹏、参议
刘成;调用三人,为按察使
于鏊、副使
江文敏、
知府马龠;余俱拟留用。已奉俞旨,而给事中周卿,言其众,黜寡过为姑息。疏下吏部议,谓人才难得,宜去其太甚,赦其小过,若
江西省参政
邢珣、徐琏,原在黜例,特以军功未录,暂拟存留,请加授布政使职衔致仕,以塞公议。诏邢珣、徐琏升职致仕,余仍留用。
嘉靖二年(1523)九月庚午,升湖广道
监察御史张仲贤为顺天府府丞。
嘉靖四年(1525)二月辛丑,遣户部右侍郎李祭
太仓市之神,遣顺天府府丞张仲贤祭宋
丞相文天祥。
嘉靖五年(1526)四月壬戌,南京给事中林士元、
御史梁世骠等奏称,累劾不退如尚书
席书、詹事
桂萼、
张璁,俱不足齿录,以烦圣听,姑以所闻见者言之,如工部左侍郎童瑞、
巡抚宣府
都御史李铎、总理粮储都御史陈凤梧、巡视河道都御史
章拯、抚治阳都御史蒋曙、应天府尹王爌、顺天府丞张仲贤、巡抚宣府都御史
周金、巡抚贵州都御史熊一、南京右通政黎奭、
南京鸿胪寺卿刘乾、南京太仆寺少卿郑裕、翰林院侍讲叶桂章、司经局洗马
刘朴,俱贪污不职宜罢。上曰:人才难得,未可责备,瑞等俱留用,勉图后效,
李铎、叶桂章所劾事情,行各该抚按官查勘奏闻。
嘉靖六年(1527)二月壬子,升顺天府丞张仲贤,为都察院右
佥都御史,整饬
蓟州边备,兼
巡抚顺天等府地方。
嘉靖六年(1527)四月丙辰,巡抚顺天右都御史张仲贤自陈求罢,不允。
嘉靖六年(1527)四月戊午,赏
密云古北口参将马恺、右监丞许宣,羊酒彩段,以巡抚都御史张仲贤上其斩获功也。
嘉靖六年(1527)六月丁未,南京给事中邹架等、
御史毛麟之等,以拾遗纠劾,礼部右侍郎
桂萼、工部左侍郎童瑞、右侍郎蒋曙、
都御史周金、张仲贤、
陈洪谟、南京
兵部尚书李元嗣、右春坊左谕德
顾鼎臣、左
赞善谢丕、
南京鸿胪寺卿刘乾,等不职状。时曙已罢归,瑞及充嗣、鼎臣、丕皆奉旨留用,吏部以萼等去留请上,令洪谟金并致,仕萼等供职如故。
嘉靖六年九月壬午,马录案。时上以诸臣不称任使命,
吏部侍郎桂萼等分署三法司事,谕令体朕爱人之心,究明奸(1527)构大狱。萼等奉命披抉词旨究极根因,遂搜
马录中有
大学士贾咏、
御史张英、都御史张仲贤、大理寺丞
汪渊、
工部侍郎闵楷私书。咏以
榆次区知县尹伦、指挥
王宠之为托,英等颇涉张寅事,词连孟春及
郭勋嘱张寅书,上之。
刑部尚书颜颐寿、侍郎刘玉、
王启、
都御史江潮、刘文庄、大理寺卿汤沐、少卿顾、汪渊,畏避言官,推勘不实。太仆寺卿汪玄锡、光禄寺卿余才,逞忿横议。
吏部侍郎孟春、工部侍郎闵楷、都御史张仲贤,交通私劄,各革职闲住。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庚辰,
巡抚顺天都御史张仲贤,请给大铜炮二百,以济边用。工部覆,兵仗局旧制此器,以防京邑,今存者少,恐不能应。上以火炮既利于防边,特命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