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
具有精神活性作用的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NPS),又称第三代毒品,指为逃避执法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或麻痹效果。如“笑气(laughing gas)”就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
内容简介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由于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难于管控、善于伪装,使得它已成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在欧美、俄罗斯日本等国家滥用流行趋势明显。
特征
摄入人体后影响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过程的物质。精神活性物质滥用(psychoactive substance abuse)在DSM-4中,指一种适应不良的物质使用方式,特征是:
①尽管认识到对身体有害仍使用;
②已造成社交、职业、心理,或躯体问题或使之恶化,仍继续使用。
分类
主要根据精神活性物质的药理学特性,将之分为以下种类:
1.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depressants)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乙醇等。
2.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stimulants)能兴奋中枢神经系统,如咖啡因苯丙胺可卡因等。
3.大麻(cannabis,marijuana)大麻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有名的致幻剂,适量吸入或食用可使人欣快,增加剂量可使人进入梦幻,陷入深沉而爽快的睡眠之中,主要成分为△9-四氢大麻酚
4.致幻剂(hallucinogen)能改变意识状态或感知觉,如麦角酸二乙胺(LSD)、仙人掌科毒素(麦司卡林)等。
5.阿片类(opiates)包括天然、人工合成或半合成的阿片类物质,如海洛因、Morphine、阿片、美沙、二氢唉托啡、替、丁丙诺啡等。
6.挥发性溶剂(solvents)如丙酮苯环哌啶(PCP)等。
7.烟草(tobacco)。
诊断
诊断之前一般应优先考虑“成瘾”的诊断。1969年WHO提出滥用是指持续或间歇性精神活性物质(酒或药物)过度使用,与可接受的医疗措施不相称或无关。CCMD-3采纳两者结合的描述性定义,即:指持续或间歇性精神活性物质(酒或药物)过度使用,与可接受的医疗措施不相称或无关。特征是:
①尽管认识到对身体有害仍使用;
②已造成社交、职业、心理,或躯体方面的问题或使问题恶化,仍继续使用;
③诊断之前一般应优先考虑成瘾的诊断。
整类列管
2021年5月11日,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个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的国家。
目录
概述
内容简介
特征
分类
诊断
整类列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