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中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1997年3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
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量刑标准。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毒品犯罪是严重犯罪,由于其具有特殊性、隐蔽性,为有效从源头上打击、防范和控制这类危害严重的犯罪,必须把贩卖毒品罪纳入刑法视野。
定义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历史沿革
1997年3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 解决了部分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但受当时条件所限, 《2000年解释》只有5个条文,仅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这3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他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则没有涉及。 此后,随着中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立法修订,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其中均明确要求,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和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力度。 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于2015年初正式立项,开始起草《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成为贩卖毒品罪主体。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 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 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 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 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贩卖不以反复进行及现实得利为
构成要件,即使只贩卖一次,甚至亏本,也应构成犯罪。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客体要件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Morphine、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中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中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
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
Morphine、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
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法律条文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
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349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
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57条
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
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
Morphine、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立案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毒品罪、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
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
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常见问题
行为人将其他物品误认为是毒品而贩卖
1994年12月最高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已失效)第十七条: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基于这个司法解释,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贩卖假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在贩卖毒品不论客观情况如何,就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例如,
高铭暄教授等认为:“如果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实施的贩卖牟利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具有贩毒的故意,将假毒品认为是真毒品而进行贩卖,是一种对象认识错误,虽然客观上并没有因贩卖真正的毒品而造成危害后果,但其主观上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所以,应当将误将假毒品作为毒品进行贩卖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居间介绍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贩毒者与购毒者达成毒品交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 促成毒品交易等引荐、沟通、撮合行为。在贩卖毒品罪中,由于毒品交易居间人的存在,贩卖毒品行为人的销售渠道更加多元化, 吸毒人员获取毒品会更加容易。毒品交易居间行为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不但助长了贩毒分子的嚣张气焰,加速了吸毒人员的堕落腐化,同时也加大了毒品犯罪的侦查难度。
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性质,理论上存在如下观点:
(1)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说。该说认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主要理由是,无论居间人是为吸毒者、购毒者还是贩毒者提供信息,居间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得以进行交易,符合刑法有关共犯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二分说。该说认为,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为贩卖毒品者寻找购买者的居间介绍者,或者为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寻购毒品的人作居间介绍的,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于那些为自己吸食毒品的人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毒品
代购毒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泛指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代购毒品,托购者与代购者是委托关系。在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以后,往往会辩称自己是帮人代购仅供吸食的毒品,并非贩卖毒品。理论上对于代购毒品这一行为也有不同观点。
(1)贩卖毒品罪说。例如,
张明楷教授指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交付毒品,代购者不管是事先收取毒资还是事后收取,也不问是否从中牟利,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
构成要件。
(2)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说。此说认为,代购毒品行为包括两个行为:其一,购买并转交毒品的行为,需要讨论该行为能否被评价为贩卖毒品;其二,购买后的运输毒品行为,需要讨论该行为能否被评价为运输毒品。其中,非主导型代购运输者构成运输毒品罪,无偿的主导型代购运输者构成运输毒品罪,有偿的主导型代购运输者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3)非法持有毒品罪说。例如,
何荣功教授等认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至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理由是:其一,从客观上看,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本质是为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帮助行为。其二,从主观上看,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场合,其中的利并不是毒品的对价,而是介绍费,不能据此认为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罪的牟利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他人代购毒品的数量达到刑法348条规定的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关案件
明知故犯成毒品交易“帮凶”
2019年3月7日晚,汪某联系陈某来购买毒品,吴某峰明知汪某翀是购买毒品予以贩卖,仍开车送汪某翀到
贵溪市罗河镇与陈某来进行交易。吴某峰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1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贩卖毒品案
2019年10月10日凌晨,王某、温某等人通过周某瑞、王某梅购买毒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经释法说理,王某梅、周某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新余市渝水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
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梅、周某瑞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贩卖毒品1克”案
2020年2月1日,林某兵在龙岩市
新罗区某公园附近,以 800 元的价格,向阙某某、张某某贩卖
甲基苯丙胺(冰毒)约 1 克,从中牟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1年9月,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林某兵因贩卖了1克冰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死刑案件
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案件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董某安排他人将3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外地运输至四川省
资阳市等地用于贩卖,并直接贩卖2千克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董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且系
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核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24年1月1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该院依法对涉毒罪犯董某执行死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黄某杰贩卖冰毒案件
2018年6月-8月间,黄某杰伙同他人在
陕西省贩卖冰毒。第1次贩冰毒1100g,第2次贩冰毒2500克,被抓捕时候,随身还有500余克;经过同伙指认,还有2000余克的冰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准判处罪犯黄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4年7月12日将罪犯黄某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黄某杰捕前系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