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男,
汉族,湖北鄂州人。原铁道部部长,因涉嫌犯罪,2013年6月9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人物介绍
刘志军,男,汉族,湖北鄂州人,原铁道部部长。
案件发展
2011年02月12日: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原铁道部部部长
2011年02月12日:中央已决定免去刘志军党组书记职务,盛光祖接任
2011年0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2011年03月: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
张曙光已被停职审查
2011年06月22日:中纪委称刘志军案仍处调查期间
2011年12月28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称刘志军张曙光对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3年04月10日: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提起公诉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
2013年7月8日: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违法事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
国铁集团郑州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
邵力平、
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
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件细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邱波法官,谈及他担任主审法官的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由于案情复杂,卷宗量巨大,两名主承办法官为办案封闭了将近一个月。
邱波回忆说,刘志军这个案子,大家看起来可能庭审时间很短,几个小时就完了,但背后有四百多本卷宗,工作量非常的大,尤其是在滥用职权这一部分,因为时间跨度很长,涉及了大量人物和公司,款的走向也非常的复杂。对法官来说是个非常庞杂的工作。
邱波与另一个主承办法官为办理刘志军案,封闭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为了吃透这个案子,以便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邱波先后奔赴北京、
上海市、
太原市等地100多家银行,冻结关联赃款赃物等资产近30亿元,为翻阅多达400多册的卷宗,他又闭关近一个月,在一间大办公室里,每天除了吃饭睡觉,其余时间全部用于看卷宗,忙到晚间十一二点,仅审理报告就撰写了10万余字。
判决结果
2013年7月8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