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政府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u003c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u003e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机构简介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u003c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u003e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中心内设机构12个:分别是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部、法规稽查部、综合计划部、资金筹集部、个人贷款部、财务计划部、科技信息部、审计稽核部、客户服务部、资产保全部;下设和平、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13个管理部和铁路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下设6个科和5个管理部,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个人贷款科、资金筹集科、科技信息科、审计稽核科、沈阳管理部、大连管理部、锦州管理部、丹东管理部和通辽管理部。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编制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管委会审批;编制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工作;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日常职责
一、编制、执行沈阳市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监察处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党风党纪、行风政纪、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受理和办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心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对中心工作人员遵守廉政规定,提高工作效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市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中心作风检查评议活动,开展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查办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
机关党委
负责中心机关的党建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中心党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优工作;负责对下属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工会和共青团依照各自章程独立的开展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负责中心的政务工作、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办文办会、决策督查工作;负责政务公开、触摸屏和网站管理及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信息调研、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中心的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工作;负责中心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中心的后勤服务、对外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中心的组织职能、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党组配备和管理中心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负责中心员工的劳资管理、各种保险的申报和缴纳工作;负责中心员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规稽查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法制部门的相关业务对接及协调沟通工作;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好公积金业务的法律咨询、政策调研、法律诉讼及仲裁等事项;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开展普法和法制培训,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
资金筹集处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指导、政策调研与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信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个人贷款处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指导、政策调研与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积金个人贷款计划;负责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开发商保证金协议的签订、变更及终止工作;负责与委托银行、开发商、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的业务协调与监督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计划处
负责编制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工作;负责拟定、组织实施中心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公积金及其它资金核算管理工作;负责资金管理及调度平衡工作;负责统计、财务报表的汇总编制、分析;负责对管理部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信息处
负责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负责各种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修、维护及耗材、备件的管理;负责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及系统软件的使用、完善、升级和维护;负责各项系统数据及管理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稽核处
负责对中心及各管理部的财务、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对机关、各管理部进行财经纪律检查及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稽核;负责对中心内部机构的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对上级审计部门的相关业务及协调沟通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服务处
负责中心所辖各窗口单位服务标准的制定、检查、指导、评比工作,对客户服务工作的调研;负责客户的电话咨询、投诉并做好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公积金网站、省民心网、市政风行风热线、市民服务热线的客户咨询、求助、投诉信件的回复;负责受理服务类投诉,转交其他类投诉,96688服务热线及系统需求的完善修改工作。
资产保全处
负责中心逾期单位贷款的清收、诉讼与资产保全工作;负责对抵贷资产管理、租赁、变现工作;负责中心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处理;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另外设有:和平管理部、沈河管理部、铁西管理部、大东管理部、皇姑管理部、东陵(浑南区)管理部、苏家屯区管理部、沈北新区管理部、新民管理部、辽中管理部、法库管理部、康平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负责各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取、转移、缓存、磁卡制作、提高和降低缴存比例、公积金执法等);负责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负责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及逾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清收工作;负责区域内资金、会计核算、核算监督、对帐和查询工作;负责与区域内政府部门、缴存单位、驻管理部窗口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管理部行政管理、员工日常管理和党群工作。
管理部
和平管理部
沈河管理部
铁路分中心
于洪管理部
大东管理部
浑南管理部
皇姑管理部
铁西管理部
沈北新区管理部
苏家屯区管理部
新民管理部
法库管理部
康平管理部
辽中管理部
行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科学管理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能,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要求,防止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等,结合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自由裁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原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坚持职、责、权明确,逐级分工负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  行政确认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确认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审核。其它行政权力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备案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审核备案。
第六条  实施信息公示。行政确认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事项、执法依据、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及投诉电话等。公示采取中心网站和中心管理部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宣传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还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查询。
第七条  规范办理流程。工作人员收到确认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管理部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确认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应当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严格办理程序。在行政确认执法过程中,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受理人员、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实行扫描、录入、归档。
第九条  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确认的理由,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行政确认办理人员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办理过程强行服务或变相收费。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两人以上,由指定的负责人带队,并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齐,礼貌待人,做到言行妥当,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内容为: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二)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情况;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四)其他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要认真做好《检查笔录》,检查人和被查人同时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或盖章,并结合录音、录像等形式做好记录。检查人视实际情况要求被查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通过职工投诉并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要建立《调查工作记录》,并按时间顺序认真填写,直至该案件终止后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作出《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由管理部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同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七条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限期改正时间,对未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未按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超过60天。
第十八条  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提出立案申请,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有关部门交办或者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查工作记录等相关资料,整理成案卷后,报法规稽查处进行立案审核。
第十九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人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公积金系统查询结果(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
(五)询问笔录;
(六)调查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单位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工资报表;
(四)公积金系统缴存查询记录(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
(五)询问笔录;
(六)调查工作记录;
(七)案件承办人应比照工资报表和系统缴存查询记录等相关数据,按照欠缴、补缴有关规定,算出单位少缴或欠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具有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视实际情况要求单位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附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法规稽查处应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对相关材料不充分的,交由案件承办人补充材料。对调查取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情况,交由案件承办人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经法规稽查处法制审核后,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处理审批表》,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检查要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实施。随机进行的行政检查要在检查后30天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是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前应由法规稽查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后报中心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决定行政处罚的先由法规稽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由执法人员送达。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心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中心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中心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心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没有异议,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中心不予采纳的,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送达。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拟进行行政处理的,需经法规稽查处法制审核后,报中心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决定处理的由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执法人员送达。
第三十二条 向违法单位送达的相关文书应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如发生拒收情况时,在备考栏记明情况,留下送达的文件即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规稽查处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报中心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四条  经审批后,中心法规稽查处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条件及程序要求严格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范》落实。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的;
(四)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或法院裁定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上述情形应予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法规稽查处履行结案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结案后,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法规稽查处将案卷及时整理归档,集中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权基准》落实,不明事宜参照上级和中心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法规稽查处负责解释,中心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u003c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u003e的通知》(沈住公发〔2015〕52号)废止。
参考资料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08-11
管理部.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08-11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08-11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日常职责
机构设置
管理部
行政制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