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家协会(SHAANXI ENTERPRISER ASSOClATlON,英文缩写为SEA)简称陕企协,是1983年经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全省综合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联合组织,由企业家、企业团体以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共同组成。陕企协是
国际雇主组织中方在
陕西省的合法代表,陕企协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省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省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陕西省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参与省级劳动立法、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
企业简介
多年来,陕企协在原省经贸委及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坚持“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在深化企业改革,发展民营经济,推动企业创新,促进科学管理,宣传节能环保,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陕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服务内容
(一)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参加由省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省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我会组成的
陕西省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参加
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际劳工组织和
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及会议,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
(二) 参与省级劳动立法 , 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参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最低工资标准的协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国家
经济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协助推进政企分开、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四)组织开展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企业文化、企业创新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举办各类学术研讨班、经济论坛讲座等。
(五)协助企业做好各类人才的培训、培养及引进工作,组织评审“
陕西省优秀企业家”。
(六)作为
中国企业家协会授权的陕西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开展全省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全省企业百强排序工作和“中国企业500强”的申报工作。
(八) 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升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九)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和信息等方面服务。
(十)组织中外企业和企业家的双向交流活动,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十一)指导我省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工作,发挥协会网络整体功能作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2008年4月10日,陕企协召开了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聘请省政协主席马中平、副省长吴登昌、原协会会长刘建堂为名誉会长;会长由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蔡少林担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企业家、企业团体以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共同组成。
新一届理事会将继续秉承“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将实践性、社会性、服务性、学术性融为一体,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以雇主工作为立会之本,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人才培训、企业咨询、市场开拓、信息服务、企业评价、内外交流等方面服务活动,推动我省企业改革与发展,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企业家而努力。
协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2008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SHAANXI ENTERPRIS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EA),简称“陕企协”。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家(雇主)、企业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经
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陕西省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家(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陕西省经济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作为
国际雇主组织在陕西的唯一代表,接受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 的合法权益, 代表企业、企业家( 雇主) 协调
劳动关系; 指导全省各级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指导全省各级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三、积极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及
国际劳工组织和
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国外、境外雇主组织和有关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 的意见和要求,为企业和企业家做好服务;参与省级劳动立法和劳动仲裁工作,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 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
企业活动, 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推动企业家队伍建设。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 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各设区市及所辖市、县的企业团体;
(三)行业性企业团体;
(四)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单位和团体;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加入本会,其所在企业即自动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 一 ) 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 二 ) 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证牌。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一、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二、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对本会一贯友好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
荣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有权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不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聘请名誉会长;
五、选举理事;
六、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七、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与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或经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增补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并向理事会备案;
六、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七、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调整本会各分支机构;
八、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或经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以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一、会长是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法人代表,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会长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与重要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六、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或经会长委托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本会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
(五)研究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一、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
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2/3以上理事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与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及省外、境外企业家协会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经秘书长委托由副秘书长主持。
七、秘书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提出须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的
天津市重庆商会机构设置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事任免议案;
(三)提出须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核和批准申请入会的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收入;
五、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政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及其收益,本会具有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的,可由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吴登昌 陕西省副省长
刘建堂 陕企协第四届会长
会 长:
副会长:
沈 浩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 炜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梁 平 陕西省投资集团总经理
唐 军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李广兴 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仓盛 陕西省工人报社副总编
李西人 原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行业处处长
秘书长:李西人(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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