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荣(わがつま さかえ,1897年4月1日—1973年10月21日),
日本民法学家,
山形县米泽市出生,
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我妻教授是日本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主要进行德国法相关研究和判例研究,对于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重大的影响。代表作品有《民法研究》《民法和五十年》《民法》等。
东京都立大学民事诉讼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学者我妻学教授是他的孙子。
我妻荣,1897年4月1日生于日本山形县米泽市铁炮屋町(我妻荣纪念馆所在地),是家中5个子女中的长子,也是唯一的男孩子。父亲我妻又次郎自明治28(1895)年至大正11年(1922)的28年间一直在
山形县米泽中学做
英语教师,母亲是山形县师范学校的第一届毕业生,在当地的与让小学长期从事过教学工作。我妻荣,1903年4月入
米泽市与让小学(6岁);1909年4月入米泽中学(12岁),1914年3月中学毕业(17岁);同年9月以丙种首席的成绩入第一高等学校,1917年6月高中毕业,7月考入
东京大学法学部(20岁);1919年1月通过高等文官行政科考试(22岁);1920年7月毕业于
东京帝国大学法律学科(23岁);1922年7月就任东京帝国大学助教授(副教授,25岁);1923年6月作为文部省选拔的留学生,以民法研究为课题赴欧美各国留学(26岁);1925年12月8日留学回国(28岁);1926年同留学归国所乘
轮船上相识的铃木绿女士结婚(29岁);1930年因左足骨患
关节炎开始拄拐生活(33岁);1945年就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部长(48岁);1946年出任贵族院议员(49岁);此后,作为社会职务历任临时法制调查会、司法法制审议会、家事审判制度调查会等立法机构的委员。1948年出任日本司法学会理事长(51岁);1956年7月出任
法务省特别顾问(59岁);1957年3月在
东京大学退休,同时取得东京大学名誉教授称号(60岁);1964年获
日本文化勋章,
米泽市名誉市民(67岁);1966年为母校捐资设立“财团法人自赖讲学基金”(69岁);1970年捐资为母校与让小学设立图书文库(73岁);1973年参加“与让馆创立纪念仪式”、“我妻先生胸像揭幕式”(76岁);同年10月18日因
急性胆囊炎住进国立
腾冲火山病院,10月21日逝世。逝世后被追授“
勋一等旭日大绶章”,这是
日本对国家或公共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授予的最高荣誉。
我妻教授在
东京大学学习的时候,成绩非常优秀,其恩师
鸠山秀夫将其的答卷非常认真地保存起来。另外,与日本前首相
岸信介在第一高等学校时期为同学,两人在学业上经常是第一名的争夺者。一代
民法宗师我妻荣的代表作,民法学历史上空前绝后的集大成之作。《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长期以来一直被奉为日本民法的“通说”,影响了日本近半个世纪,至今还在再版印刷。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组织、数名一线译者倾7年之力翻译,2008年民法学界最值期待、最有价值的译著。
梁慧星会长期待这套《民法讲义》的出版能够为中国的民法学以及中国的民法典立法起到积极的作用,并期望通过努力工作,为中日之间民商法交流架起更为宽阔而平坦的桥梁。
在日本民法学说史上我妻法学的地位在于,在自己学说中采取了新的方法论,并将其融和在以前的学问之中加以结实合和体系化,并且由此明确了自己的方法论,其结果,将过去的民法学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蓄水池,从而为以后的发展提供了源流,即,我妻在采用新潮流的同时,又将种种观点加以综合,二项任务一举加以完成。作为我妻大学教授的两大任务是,其一,编写贯穿民法学全部的讲义用至
教科书,其二,集中在一个课题上做终生的研究,而二者都取是了很大的成果,就前者而方,一方面将
鸠山秀夫、穗积重远、末弘严太郎三人的学说加以综合,另一方面学习先进学者的学说,以及为正确地解释现行法去做应该做的事,即,各种制度进行比较法的、沿革的研究,判例的研究(这一崭新的观点学自末弘严太郎),法规的社会作用的研究(这一崭新的观点学自牧坚英一),努力以此综合来确立现行法体系上没有矛盾的统一解释理论。这是从三个角度出发的立体综合。我妻撰写的贯穿民法全体的
教科书的中心,就是最为人知晓的我妻的《民法讲义》。这原来是作为讲义的教科书,被整理为每卷三百余页,1932年首先问世的是《物权法》,到战前以《债权总论》为止共出版了四册,战后以不当得利为止分册出版了《债权各论》四册,战前版的改订版也出版了。这些书不仅是大学讲义的教科书,而且是详细的体系书。在今天,书中很多部分受到有力的批判,但是对实务家而言却可以说有着压倒的影响,对希望多学一些的学生来说它无疑是重要的参考书。可以列举的特色是,采用了判例研究的成果,判例被大量的引用,解释论的结论在常识上取得了均衡(这与穗积重远相似),“理论构成”非常清晰(这是继承了
鸠山秀夫)。同时,站在“终生研究”基础上,对制度、规定从社会作用出发做了体系化,以及将其他法律融会一起丰富的说明,特别不能忽视的是在其他
教科书中所难以看见的独到之处。为此,在教室中,也可屡屡听到其有关法律社会功能的讲课。另外,被牧野英一所介绍进
日本的
法国、
德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社会化等新观点的影响同样也是不能忽视的。侵权行为以下虽然没有完成在《民法讲义》之中,但在其后,有关侵权行为被收入在《新法学全集》(1940年)中,《亲族法》被编入体系书《法律学全集》(196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条解释也与立石芳枝合著于《继承法》(1952年),由此,显示出了我妻民法解释学的全貌。我妻“终生研究”的主题是“伴随
资本主义发达的私法变迁”,其中最为著名的,也是
日本民法学史上不朽的名著,即,《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1927~1929年《法学志林》连载,有斐阁1953年版)等一系列论文。在此方向上的研究还有《经济再建与统制立法》(1948年),以及成为绝笔的《法学概论》(《法律学全集》1974年)。前面的论文纵横引用了以
卡尔·伦纳、莱斯特、
马克斯·韦伯为首很多经济史学者的著作,题名中显示山所包含的意味深长的结论,许多问题的提起,以及提供了针对前述主题的丰富而重要的见识。虽然没有最后完成,但是各个部分都是博大的论文。作为方法论有留学回国后发表的论文“关于私法方法的一点考察”。我妻基于“最广义的裁判”这一中心立场,从三个侧面对“法律应实现的理想”,“以社会现象的法律为中心的研究”,以及“法律构成的技术”做了详尽的论述。由此,他为民法学确立了作为广泛法律学方法论的基础,这也可以说是以后方法论难以回避的地方。当然,我妻并非把民法学中全部的课题都加以了研究,作为战后年轻学者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追求我妻学说的欠缺之处。例如,我妻的抽象论中作为沿革的研究,日本民法的起源、法典调查会三位起草者、旧民法(保阿索那特起草)、
法国民法等的追溯:作为活法探求企业等的实务、发展中的日本人的法意识和法观念;以及法律中理论构成的意义和价值的再探讨,这些我妻的关心就比较薄弱。另外,还有些重要制度的思想背景的探讨,等等。总之,尚有很多重要问题遗留下来。我妻除上述著作以外,还有判例研究三卷(《民法判例评释》I—111),论文和讲演集(《民法研究》十一卷共十四册),以及有名的讲义晚年再次用口述录音方式出版了《民法入门(案内)》十册(至债权各论上为止)等众多的学术书和
教科书。最后的讲义将民法说得简单易懂,与《民法讲义》更为人容易理解。另外,以“
法学家”杂志为中心发表了许多文章,之后编为随笔三册。其中,包含许多对学者、学生如何生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