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协会原名陕西保健科技协会,成立于2003年,是由陕西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
陕西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一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拥有全省医疗、保健权威专家千余名,致力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健康养生等健康产业领域学术及科研工作。坚持“服务政府、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宗旨,以健康产业的发展和健康科技的进步为主导,在法律规范、产品研发、市场管理、行业自律及标准化建设等各个方面为陕西省的健康事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协会成立以来,邀请不同专业的专家组建成立了40多个专业委员会,另有20多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申请筹建中。各专业委员会在培训基层医务人员、学术交流、大众健康知识普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协会同美国医学基金会、
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合作,邀请了全国知名专家
胡大一、
黄建始、
万承奎,卫生部曹泽毅、殷大奎、曹荣桂部长、
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
张凤楼先后在
陕西省多个地区进行专业学术讲座和各种公益社会活动;2012年启动的专家巡讲进社区活动获得各界一致好评,陕西主要媒体均长期合作跟踪报道。
协会联合各卫生医疗、预防保健相关权威学术组织主办的《大众医学教育》,三年来已发行到了省内各大
三级甲等医院和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和社区。协会主办的《陕西大众保健》会员报、高端会员专属读物《健康态》、大型连环漫画《“看”病》系列读物囊括了大众和高端、健康和病患、专业与非专业及单一需求人群,发行到各企、事业单位,结合线上网站、百余个病友、医生QQ群、微信、微博,线下专家讲座和公益社会活动以及社区宣传栏和街头报刊亭,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广泛性、持久性,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健康教育平台。在医疗、药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保健服务相关企业与专家、群众之间架起桥梁,在打击虚假宣传、传播科学理念、增进医患沟通、加强行业自律、整合各方资源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在
陕西省各行业和广大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协会领导
名誉顾问
徐山林
简介:徐山林,1951年9月参加工作,195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陕西省共青团安康市委宣传委员、安康县五里区团委书记;省委农工部干事、省农办副主任;安康地委副书记兼安康县委书记、
安康市专员、地委书记;省政府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陕西省省五届至九届人大代表,省六届至九届党代会代表,全国九届人大代表。1996年7月,当选为省慈善协会会长。2001年7月出任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陕西省保健协会名誉顾问。
顾问
简介:闫剑群,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环境与疾病相关基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1976年毕业于
西安医学院;1979-1982年在西安医学院攻读硕士学位;1982-1983在西安医学院生理学研究室任研究实习员;1983-1987在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攻读博士学位;1987-1990在西安医科大学任讲师;1990-1996先后在
瑞典、美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任研究员;1996年5月至今任生理学教授;1997年入选
陕西省省“三五人才”工程,1998年被评为陕西优秀留学回国人员,2001年享受政府特贴,2010年评为陕西省教学名师。
兼任
中国生理学会常务理事;卫生部“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专家;中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学学位体系及其标准研究专家委员会专家;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常务理事;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评审专家;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副会长;陕西省生理科学会副理事长;陕西省保健协会顾问。
简介:朱宏亮,教授,博士导师。1970年从
西安医学院毕业,长期在
附属医院从事耳鼻喉科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曾在
芝加哥大学从事听力学基础研究工作一年。主要从事"听力毛细胞的损伤和再生研究",该项目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获得国家教委科技进步
三等奖、
陕西省科技进步
二等奖,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任
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西安分院院长、教育部第四届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西安交通大学神经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陕西省保健协会顾问。
白智民
简介:白智民,高级政工师。 1968年8月毕业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1968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陕西省
宁陕县工作。1984年1月任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同年12月任县委书记。1989年8月至1995年5月在
安康市(现安康市)工作,先后任地委宣传部部长、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等职,分管宣传、文教、卫生、公安等工作。92年曾在
苏州市政府挂职学习半年。
1995年6月至2008年元月在
陕西省省级机关工作。先后任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兼任省文明委秘书长、文明办主任,后任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民族宗教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为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省文化交流协会副会长。主编出版了《精神文明建设论要》等5本书,30多篇文章在《
人民日报》、《
陕西日报》等报刊发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刘孝文
简介:
刘孝文,大学文化,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退休前任
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省参事室主任。1970年起先后在解放军吴忠“五·七”造纸厂、
柞水县工作,1984年起任山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1988起任
延安市行政公署副专员、地委委员;1996年起任延安市委副书记、市长;1999年--2006年6月,任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省参事室主任;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陕西省人大代表,陕西省九届政协委员;陕西省七届、八届、九届党代会代表。
刘国泰
简介:刘国泰,中共党员。副研究员。大学文化程度。1975至1993年,先后任陕西省委科教部干事、副处长、处长。1993年至2000年任
陕西省外语师范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西安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
陕西经贸管理学院党委书记,院长。2000年至2008年任陕西省委科技工委副书记、书记。2007年至2012年任陕西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常委、省政协科技委员会主任。现受聘为陕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名誉会长
耿庆义
简介:
耿庆义,
主任医师、教授。
陕西省卫生厅原副厅长。1965年毕业于
西安医学院医疗系,先后在西安医学院进修学习神经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发表“双向触摸牵引吻合治疗长段
尿道狭窄”、“牵拉堵孔治疗小肠瘘”、“输精管粘堵术3000例随访”等论文30余篇,主持“紫阳富研究”获
陕西省科技进步
三等奖。1992年受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1999年受聘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兼职教授。现任陕西省抗癌协会理事长、现代肿瘤杂志社社长、陕西省保健协会名誉会长、曾任陕西省科协常委、全国医院管理学会常委。
会长(法人)
吕永杰
简介:陕西省疾控中心
主任医师,原陕西省保健协会秘书长,2015年9月担任陕西省保健协会会长(法人)。
秘书长:
简介:陕西省保健协会秘书长、财务部主任、《大众医学教育》杂志社办公室主任、首届中国妇幼
健康指导师、会计师。历任《陕西医药科普》杂志编辑、《大众医学教育》杂志社办公室主任。
副会长:
王敬军 王安平 王岚
兼职副会长:
肖刚张富全余军贾宏雄林彩洪赵祥省李洪洁
副秘书长:
张敏(办公室主任)刘春安(培训部主任)裴少军李菁 徐成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光辉、王敬军、王安平、王岚、王锐、王习哲、安海燕、冯清华、冯占伟、史丽萍、吕永杰、任百超、朱本章、刘春安、刘彦君、刘锦程、刘金田、
许建秦、李天来、李毅、李菁、李刚、师蔚、师建国(四医大)、张天华、张敏、张贵生、张克俭、肖生祥、
辛智科、
何建军、郑宏志、
赵连友、高相海、徐成、徐渊、
梁靖华、黄瑞哲、
曹引丽、裴少军
兼职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列)
李洪洁、李俊峰、李勇、阮英军、肖刚、余军、何海洋、张富全、张琳、杨忠营、杜涛、苏正驰、林彩洪、柳银平、柳健、赵祥省、贾宏雄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光辉、王安平、王敬军、王耀清、王锐、王岚、王习哲、王鸿应、尹爱萍、史丽萍、史永亮、冯清华、冯刚、冯占伟、师建国(精卫中心)、师娟子、师建国(四医大)、师蔚、
成胜权、吕永杰、
许建秦、朱本章、刘锦程、刘春安、刘彦君、刘金田、李劲松、李秋芹、李秀芳、张学斌、李毅、李菁、李刚、李晖、李莉、李洪洁、李俊峰、李戍军、李晨阳、阮英军、任百超、张天华、张冠军、张义常、张玉莲、张敏、张琳、张富全、张勇、张克俭、陈群英、杨忠营、肖生祥、肖刚、孟晓军、何建军、何海洋、何煜、苏正驰、余军、余正、余庆宁、余鹏、杜涛、吴凤美、辛智科、陈秀生、陈刚、宋留平、宋瑛、林彩洪、赵祥省、姚德茂、柳银平、柳勇、柳健、周志杰、郑宏志、郑国玺、
贺世明、侯冰、高相海、
高宁汉、徐成、裴少军、陈俊、刘海静、彭慧、侯芳、赵连友、郭雄、郭耀武、徐渊、袁建林、高旭东、梁靖华、谢正中、崔琳琳、崔雪梅、贾宏雄、贾芳、曹引丽、黄瑞哲、廖博、慕勇峰
监事会
协会章程
(修改案2015年7月3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陕西省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PROVINCEHEALTHCAREASSOCIATION,缩写为SXPHCA。
第二条本协会由健康保健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专业领域的企业家、专家及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省健康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健康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保健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省健康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
陕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服务会员和会员单位,维护会员、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具体业务是:
(一)开展健康产业、公共卫生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
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授权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表彰奖励业内有杰出贡献的团体、优秀保健科技工作者;
(三)创办研究机构、学术性专业委员会、编辑出版健康科普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宣传推广会员企业;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经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帮助健康类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保健科技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登记注册会员,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进行论证;
(十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凡热爱健康事业,积极参与公益社会活动的各界群众均可申请个人会员。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行规行。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九)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据民发2007167号文件)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会费的收取标准经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根据行业和协会发展情况由常务理事会调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卫生厅与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厅审查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业务范围
1.开展健康产业、公共卫生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
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授权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表彰奖励业内有杰出贡献的团体、优秀保健科技工作者;
3.创办研究机构、学术性专业委员会、健康宣传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经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帮助健康类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保健科技的交流与合作;
9.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0.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1.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进行论证;
12.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3.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组织机构
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
主任 张敏
副 主 任 袁浩亮
行政主管 张林艳
二、信息部
主任李俊峰
网络主管 石建成 杜鸿 陈默
资料主管 罗
三、会员部
主 任 田蓉蓉
会员主管 李峰武
四、培训部
主任 刘春安
培训主管 郑舒文
五、法规部
主 任王宝利
六、财务部
主 任王岚
会 计张林艳
出 纳田蓉蓉
分级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
《陕西大众医学教育》杂志社 冯 钢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社区护理培训专业委员会 侯 芳 唐都脑科医院
高血压专业委员会 赵连友 四医大唐都医院
糖尿病专业委员会 侯 冰 陕西省人民医院
地方病扶贫促进专业委员会 郭 雄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
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待换届骏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卫生管理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
马爱群 西安交通大学一附院
防盲专业委员会 任百超 西安交通大学二附院
临床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张学斌 西安交通大学一附院
神经外科保健业委员会 师 蔚 西安交通大学二附院
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待换 陕西省人民医院
青少年视力保护与视光学专业委员会 徐 渊
西京医院新生儿专业委员会 李 晖 西安交通大学一附院
脑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贺世明 四医大唐都医院
骨科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廖 博 四医大唐都医院
皮肤保健与美容专业委员会 肖生祥 西安交通大学二附院
母婴保健专业委员会 曹引丽 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儿童成长发育专业委员会 成胜权 四医大西京医院
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陕西省保健协会更好的服务会员,充分发挥本会专家团队和会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对会员的规范化管理,由陕西省保健协会会员部在遵照《陕西省保健协会章程》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会员是指在陕西省依法成立、注册、登记,从事健康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学术范围自行发展个人会员和专家委员。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健康事业,积极参与公益社会活动的群众均可在相关专业委员会下申请个人会员。凡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工作者,志愿加入本协会者,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为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在陕西省保健协会登记、审核、注册,建立会员档案并由协会会员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陕西省保健协会协会会员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会员可成为理事,经过理事会选举可成为常务理事或副会长、会长。会员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对保健和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前景可提出议案。可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改进协会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陕西省保健协会会员单位由陕西省保健协会颁发证书和授牌,择优向
中国保健协会推荐《公信力企业》认证。会员单位有获得协会刊物和内部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学术报告、论坛、推介等活动的权利。会员在协会享有对科研、生产技术、新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
技术咨询或技术论证的权力。
第七条陕西省保健协会会员(个人和单位)可享受其他会员(个人和单位)提供的优先协作或服务。
第八条陕西省保健协会会员可自愿加入和退出协会。
第九条 陕西省保健协会会员可在会员部的会员管理服务中心获得相关服务信息,申请相关健康活动,享受相关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第十条会员应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协会组织的社会活动,广泛宣传科学的健康理念,有义务按时
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应按自愿、诚实、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从事交流及其他服务。如发生违反诚信承诺的
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本会有权消会员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及协会规章制度下
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攻击、谩骂等过激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入会流程
1、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单位会员申请须提交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性企业须填写诚信承诺书。
3、协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4、登记存档获得协会会籍,颁发会员牌匾(团体)、证书、卡(个人)。
5、交纳会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保健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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