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代任
汉川市等县法官,因涉嫌“擅放红军”,
中国国民党当局调任
利川市,他以道远不就,又调
来凤县,他仍力辞,后来迫于压力就任。他痛恨国民党政府腐败,怅恨道:“财狼当道,素志难行,何如归去,永保廉贞。”于是辞官回家,设馆教书。
1938年任天门县参议会议长。抗战爆发,他严词拒绝日伪政府的诱聘,并加入共产党领导的抗战与建国的道路。选为天门县各界
救国委员会主任委员,鄂豫边区行政公署副主席,边区行署临时参议会副会长。
1949年8月后,历任
湖北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南分署委员、
湖北省司法厅厅长。1949年10月1日,湖北省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任湖北省人民法院院长,1952年8月,同时任湖北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1955年2月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