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艺术节
第四届中国艺术节
第四届中国艺术节于1994年8月18日至28日,在兰州市举行。
简介
第四届中国艺术节的主题是
“团结、改革、繁荣”,宗旨是“警革艺术精品,弘扬民族文化”。共有29台正式参演剧(节)目和13台祝贺演出剧(节)目,同时开展了以文物、民间民俗、美术摄影书画以及甘肃省风情诗词书画四大展览为“轴心”的各项活动。中国艺术节的群众文艺活动丰富多彩、高潮迭起,是本届盛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节期间,经贸、科技、旅游等活动异常活跃,精心筹划的“五会”、“五线”、“四街”取得了预期效益。艺术节对促进甘肃乃至西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概况
中国艺术节是国家艺术节。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十分重视艺术节的工作。邓小平同志亲自为中国艺术节题写了节名,江泽民同志出席了第二届中国艺术节开幕式,并为第三、第四届中国艺术节题词,李鹏、李瑞环、李岚清、丁关根、李铁映、万里、薄一波等中央领导同志都曾为艺术节题词或出席艺术节活动;历届中国艺术节名誉主席、主席均由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
中国艺术节作为高水平的综合性艺术活动,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好形式,也是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振奋民族精神的好形式。1987年至今,中国艺术节已经成功地举办了七届。每一届艺术节都以绚丽多姿的艺术形式,充分展示了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在党的文艺方针指引下取得的辉煌成就,展示了广大文艺工作者崭新的精神面貌,展示了中外文化交流的艺术成果,热情讴歌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欣欣向荣的景象。
历史
第一届中国艺术节于1987年9月在北京举行,它突出了“丰富多彩,健康欢乐、团结进取”的主题,展现了中国民族音乐的气势、风采和魅力。
第二届中国艺术节1989年9月在北京举行,它作为新中国成立40周年庆祝活动的重要内容,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增添欢乐祥和的气氛中,以展示中国年轻一代艺术工作者的成就为侧重点,名家荟萃,新秀辈出,各个艺术种类、各种艺术流派争辉竞艳,不同风格的艺术新秀、新苗共展风采。
第三届中国艺术节于1992年2月在云南昆明举行,它按照“团结、繁荣、进步”的原则,融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群众性为一体,以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活动为主,将舞台演出和群众性的广场文艺活动相结合,将大规模的文艺活动与经贸、旅游活动相结合,56个民族都派出代表队参加艺术节,使得第三届艺术节成为民族艺术大检阅和民族大团结的盛会。
第四届中国艺术节于1994年8月在兰州市举行,它以“团结、改革、繁荣”和“荟萃艺术精品,弘扬民族文化”为主题,集中展现了文艺事业的丰硕成果,是一次精品大荟萃,成果大展览,艺术大检阅,参演剧节目的艺术质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第五届中国艺术节1997年10月在四川成都举行,它以“欢庆十五大,迎接新世纪”为主题,表现中国人民在十五大精神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昂首阔步奔向二十一世纪的豪迈情怀。
第六届中国中国艺术节于2000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本届艺术节的主题是“继往开来,繁荣创新”,宗旨是“艺术的盛会,人民的节日”。本届艺术节首次设立了“中国艺术节大奖”、“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中国艺术节剧目奖”等,50台左右的参评剧节目在艺术节上竞展风采,艺术节还邀请了国外及台、港,澳地区10台左右的剧节目展示演出,举办了“中国话剧金狮奖”全国苏州评弹比赛暨观摩交流演出;在办节思路上提出了引进市场机制,坚持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商贸活动。开辟旅游专线,组织特色文化旅游,开发特色文化产品、纪念品等,并开设“网上中国艺术节”,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宣传,扩大艺术节的影响,吸引全社会的关注。
第七届中国艺术节2004年9月在浙江省举行,此次艺术节根据中国艺术节“艺术的盛会,人民的节日”的办节宗旨提出了“发展先进文化,振奋民族精神”的办节主题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办节思路。本届艺术节首次同时同地对文化部专业艺术“文华奖”与社会文化“群星奖”进行评奖,共有83台专业艺术演出。“七艺节”是新世纪第一次辉煌的国家艺术盛会,也是中国中国艺术节历史上规模最大、历时最长、参加人员最多的一次艺术节。
章程
(1997年5月12日文化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艺术节是国家艺术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
第二条中国艺术节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荟萃艺术精品,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集中检阅一段时期内文艺事业取得的新成果,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承办地区科技、经贸、旅游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扩大中国艺术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第三条中国艺术节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艺术节的举办地点,根据各地申办情况选定。
第四条每届艺术节在内容和艺术形式(或题材、体裁)上可有所侧重,使之具有鲜明的主题和特色。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国艺术节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根据情况可增设顾问。名誉主席、主席由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副主席由文化部和承办地区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六条中国艺术节设组织委员会,作为主办艺术节的领导机构。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文化部和承办地区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及承办地区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第七条中国艺术节组织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文化部及承办地区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第八条艺术节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剧目学术部、演出展览部、群众文化部、宣传动员部、外事联络部、接待部、财务集资部等有关办事机构。艺术节筹备阶段,文化部和承办地区可分别设立筹备领导小组。
第九条中国艺术节在筹备阶段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中国艺术节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文化部艺术局承担,负责筹划和组织艺术节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节徽、节歌
第十条中国艺术节设永久性节徽。节徽为圆形,中心图案为古体“艺”字变形,周围环以“中国艺术节”中、英文字样;中心图案既象征手捧花束的人,又象征展翅欲飞的鸟,喻意中国的艺术将向新的高度腾飞。
第十一条中国艺术节设节歌、吉祥物和宣传画。
第十二条中国艺术节节徽、节歌、吉祥物、宣传画的版权归中国艺术节组织委员会。
第四章活动内容及剧(节)目选定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艺术节活动的内容,包括舞台艺术演出、文化艺术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并与举办地的经贸、科技、旅游等活动相结合,促进举办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第十四条参加中国艺术节剧(节)目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及综合文艺晚会等。
第十五条美术展览及其他文化艺术及民俗风情展览是中国艺术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每届艺术节都邀请部分国外、海外著名艺术团体参加演出,并邀请部分知名人士作为嘉宾参加艺术节活动。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推荐优秀剧(节)目,文化部从全国范围内选拔优秀剧(节)目参加艺术节。
第十八条每届中国艺术节组织适当的以承办地区为主的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艺术节期间的经贸、科技、旅游等活动,在组委会的总体规划下,由承办地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申报承办办法
第二十条中国艺术节采取各地申办形式确定举办地点和承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各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申办须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申报时间:一般在本届艺术节筹办期间,即可由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或人民政府向文化部提出承办下届艺术节的报告。经必要程序后,在本届中国艺术节闭幕时宣布下届举办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申报内容:
(一)承办地区文化艺术资源的特点;
(二)演出展览场馆现状及其满足艺术节使用程度;
(三)接待能力;
(四)交通、通讯状况;
(五)举办大型活动经验及组织能力;
(六)投入经费能力。
第二十三条根据申报情况和艺术节的侧重点及主题,文化部派考察组对承办地区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文化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拟定举办地点,报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国艺术节设“中国艺术节大奖”、“中国艺术节奖”、“中国艺术节特别奖”、“中国艺术节纪念奖”。中国艺术节的各项奖均为国家奖。
第二十六条每届艺术节设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人员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对参加艺术节演出、展览等项目进行评奖,评出各种奖项。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文化部事业经费和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经费;
(二)承办单位投入;
(三)社会集资;
(四)向国家申请专款补贴。
第二十八条经费使用中国艺术节经费须全部用于艺术节活动中,不得挪作它用。经费预算及收支计划由艺术节组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对于热心给予艺术节资助的个人或团体,艺术节组委会将给予参加各种活动的优惠条件和相应的荣誉。
第三十条中国艺术节档案资料归文化部保存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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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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